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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丈夫欠债妻子要还吗

离婚后丈夫欠债妻子要还吗

2004年6月,张茜与丈夫王达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 2005年3月,王达的一个朋友李某告诉张茜,王达在2004年1月份曾经借过他5000元钱,现在王达拒绝归还,要求张茜负责偿还。张茜拒绝偿还,说自己已经与王达离婚,自己也不知道王达欠债的事情。最后,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茜和王达共同偿还这笔5000元的欠款。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王达因嫖娼被罚款5000元,当时怕自己的妻子张茜发现,所以向朋友李某借了5000元,并且李某也知道王达借钱的目的。最后,人民法院认为该债务应该是个人债务,张茜没有义务偿还。

分析本案当中,张茜是否有义务偿还这笔5000元的借款,关键是这笔5000元的借款是否能够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在本案当中,王达由于嫖娼被罚款5000元,为了支付罚款其向李某借款5000 元,而李某借款给王达的时候也知道王达借款是为了交罚款,所以根据这个事实可以认定王达和李某借钱的时候已经将该5000元约定为了个人债务。对于这笔个人债务,张茜没有义务偿还。但是假设本案当中,如果李某并不知道王达借款是用于给自己交行政罚款,那么由于李某是善意的第三人,其合法的利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张茜和王达对于此笔5000元的债务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离异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谋动私家侦探公司 //www.moudong.com 介绍案情王某和孙某1982年6月16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12日双方在某区人民法院经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确认无共同债务。2002年6月30日王某从宋某处借美元3万元,双方商定在2002年7月15 日前归还借款;2002年7月17日王某又从宋某处借美元6万元,双方商定在2002年7月3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后王某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上述两笔借款,2006年1月14日,宋某和王某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但王某亦未履行。由于王某借款时和孙某系夫妻关系,因此宋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庭审当中,王某承认借款事实,但称该借款与孙某无关,是用于个人经营。而孙某则辩称,其不知道王某借款的事,而且宋某借款时也知这是王某的个人借款,与家庭生活无关,所以该笔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孙某在庭审当中承认其知道王某离婚的事实。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和宋某之间的借款行为虽发生在王某和孙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宋某在得知王某离婚后,由于其与王某在2006年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时明确该借款的用途是用于王某经营项目,因此可以认定王某的借款用于个人经营,王某就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最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承担还款责任,驳回了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深圳谋动私家侦探公司分析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与宋某之间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某和宋某之间的借款行为虽发生在王某和孙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宋某在得知王某离婚后,与王某在2006年重新达成还款协议时明确借款用途为王某经营项目, 因此可以认定王某的借款是用于个人经营的,王某就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因此,本案的债务应该由王某一个人承担。

[ 本帖最后由 szdet 于 2015-8-17 16: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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