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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丽叶与谢子奇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冯丽叶与谢子奇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丽叶。
委托代理人:吴文兴,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子奇。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广新。
再审申请人冯丽叶因与被申请人谢子奇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广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来源:深圳清债公司 www.szica.com
冯丽叶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谢子奇伪造的证据,二审法院也作为定案的依据,认为其员工李桦芳不是案件当事人不当。对谢子奇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规、《房屋租赁合同书》的行为没有合理考量。认定有关物品的全部损失由冯丽叶承担不公平。佛山市登喜来大酒店与“金豪沐足”是各自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二审判决认定该案为承包合同不当。二审判决认为冯丽叶应对单方强行中止合同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有新证据证明“金豪沐足”与佛山市登喜来大酒店是相互独立的经营实体,相互不存在关联。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谢子奇租赁房产仅用于经营沐足项目,除租金外还需每月定额向冯丽叶交纳3000元用于包括沐足项目营业税在内的其他费用;冯丽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谢子奇擅自从事按摩活动和销售食品饮料,也未能举证证明谢子奇具有合同约定的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违规经营情形的存在。据此,二审判决认定冯丽叶在明知谢子奇经营沐足项目的前提是登喜来大酒店的营业范围中具备沐足项目的情况下,注销酒店营业执照中的沐足项目,导致谢子奇的沐足部无法继续经营,冯丽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冯丽叶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冯丽叶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丽叶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震东
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
代理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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