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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为儿喊冤:女方家属曾到济南要求释放嫌疑犯

人大代表为儿喊冤:女方家属曾到济南要求释放嫌疑犯

在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上大学的四川籍学生郑浩因午夜时分与同校女生殷某邂逅并开房发生性关系而被判“强奸”罪。郑浩的父亲郑庆权是四川省某市区第二届的一名人大代表,他认为儿子蒙冤并开博客为儿喊冤曾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详见人大代表郑庆权为儿伸冤)。
  截至目前,郑庆权开办的“人大代表为儿伸冤”博客访问量已近20万人次,发表于2015年11月8日的一篇博文《关于郑浩涉嫌强奸的补充辩护意见》透露了案发后一件不为人知的怪事-----被害人殷某的家属曾出面要求警方释放“强奸犯”郑浩。
  这桩离奇的刑事案件是一起“强奸案”。2014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郑浩与“被害人”殷某(二人系同学),偶遇后到附近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后殷某因一个平板电脑不见误认为被郑浩偷走而报抢劫、强奸,最后郑浩以涉嫌强奸罪被刑拘、逮捕,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受聘为郑浩案二审辩护人。
  据郑庆权的博客文章《关于郑浩涉嫌强奸的补充辩护意见》介绍,“郑浩案”案发后,被害人殷某的家人曾从江苏某市赶赴山东济南找论此事,耐人寻味的是,被害人殷某的家人并不是要怪罪郑浩,也更不是要求警方一定要将郑浩绳之以法,而是要求警方将郑浩释放,但遭到拒绝。
  郑庆权的博客文章显示,被害人殷某的家属曾对办案机关表示:“我们不追究男方的责任,都是孩子,把他放了吧,别判刑了”。办案机关答复这是公诉案件,不是老百姓说算了的。从殷某的证词:“我不想因为我那个,顶多让他赔偿一下,不让他进去”。
  从郑浩的父亲郑庆权与殷某家长交流的录音,殷某母亲说:“我说我们给孩子写一份谅解书,把他放出来,派出所那个人说:这个你不能写”。殷某父亲说:“好好的一个孩子关这么久,你心里不舒服,我心里也不舒服啊;我希望法律界人士,把这个事情不应该弄得这么大;我本身眼睛也看不到,我不可能做缺德事;我会当着法律界人士,尽量也就是给小孩自由;这事出在山东,要是在我们这里这就没什么问题”。
  从郑庆权的博客文章多次强调,郑浩与殷某发生性关系是属于双方自愿,所以出现了被害人家属要求释放郑浩的“怪事”。 据郑庆权的博客文章披露:从学校及宾馆监控视频显示以及证人张晓强证实,俩人像情侣一样搂着去开的房,并且在进出房门只有13分钟的时间内,殷某进屋先坐在床上,坐了一会儿躺在床上,郑浩用冷水湿毛巾给殷某擦过2次额头,擦后郑浩抽了一根烟,殷某再去水盆边干呕,没呕出郑浩给她拍了背,然后再上床,上床后,给殷某解鞋带,接着脱紧身牛仔裤,脱牛仔裤时殷某抬了屁股(郑浩陈述)并主动曲了腿(殷某自己陈述),性关系发生前郑浩用手摸了殷某的阴道,性关系发生后殷某自己穿的裤子,穿好裤子后俩人互相了解对方姓名“你是谁”,然后玩手机。
  在13分钟内均没有见到采用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迫与殷某发生性关系的客观证据。一审济南市市中区公诉机关是以“酒后无力”将其奸淫指控郑浩的,而一审法院却以“酒后睡着” 将其奸淫为由判处郑浩有期徒刑三年的,但辩护律师及郑庆权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因为司法解释关于强奸的其他手段与本案相关的应是“熟睡”,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睡着”。
  辩护律师和郑庆权都认为,在性关系发生前,有以上陈述的动作及刺激,殷某在2~3分钟内不可能“睡着”,更不能达到“熟睡”状态,至今未见一审法院拿出“酒后睡着”、“酒后熟睡”的证据...
  据悉,郑浩案二审已经开过两次庭,郑庆权说:辩护律师及本人没有见到郑浩违背妇女意志,也没有见到殷某在2~3分钟内熟睡的证据。郑庆权表示自己哪怕是砸锅卖铁也要为儿子讨个说法。网友分析,郑庆权所做这一切仅只是做了一个父亲应该做的事,他是一个有责任心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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