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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刘某某,16岁,系甘肃省泾川县丰台乡焦家村人,2015年12月1日晚7点多,骑摩托车在芮丰乡街道途中,被一辆车号为甘E21590的重型罐式货车撞倒。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李广田先报警后,私自驾车逃离现场,泾川交警也是1小时后,才到现场。几小时后,才到肇事司机单位甘肃正大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拍照。直到第4天才扣押肇事车辆,在这4天内,交警既不保护现场,也不丈量路面,还让肇事者有4天的时间销毁证据。
儿子被撞后,我们拿出钱抢救儿子,抢救无效当晚死亡。我们怀着悲痛的心情找到泾川县交警队,交警队工作人员说;“你儿子的死,与那车无关。”天哪,司机从后面追赶,还斜刹车刹了十几米,还打了110,120。怎么与司机无关?无关,司机怎么第一个发现的?况且当时还有人见的,我们要求鉴定事故原因,交警说,“无法鉴定”。人证物证据在。怎么无法鉴定?
我们强忍悲痛,多次寻找交警队,交警队给了我们一份事故证明。让我们到法院,法院三番五次叫我们到法院与对方调解,说,“你先把这2万元拿上,等有了新证据再起诉。”我们气得哭了。但又见不到对方本人,只好听法官的话。
当我们再次找到法院时,法官说,“事情已经了结了,你们还找什么?”
天哪,2万元,一条人命2万元。这是什么法律?骗我们先拿上钱,原来是个圈套。?
交警队的鉴定书更口不提肇事司机,隐瞒事实,认为是我儿子撞在路边水泥桩上了,即便是这样,是什么原因造成我儿子撞在水泥桩上了。司机的鸣号,刹车,追逐,导致死者撞在水泥桩。交警队为什么不追究相关责任?让肇事者溜走?
我们夫妻是农民,不懂法律,整天以泪洗面,上诉无门请求正义律师为我们指点迷津,声张正义。
联系电话:18139862984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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