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终止合同补偿金

终止合同补偿金

2003年我所在单位破产改制,我随之进行了身份置换。2004年我们单位划归集团公司(原单位破产前的上级单位),我们全体人员以劳务输出的用工形式为集团公司工作,个人工作档案以及劳动关系留在原单位。现在,用人单位,集团公司以“出清僵尸企业”的名义鼓励工人辞职,并给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鼓励政策。我有三个问题请教律师:
一、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以下简称补偿金)是由现用人单位还是原单位支付?
二、按劳动法规定,补偿金的基数为终止劳动合同时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请问,该“平均工资”是辞职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吗?
三、该平均工资是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三、按照劳动法规定,辞职者每一年工龄补一个月工资。我的连续工龄是26年,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是每五年一签。请问,单位应该以26年为基数还是以5年为基数计算我的补偿金。恳切求教,谢谢。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