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安徽池州工商银行行长与骗子联手骗储户1100万巨款逍遥法外

安徽池州工商银行行长与骗子联手骗储户1100万巨款逍遥法外



------ 为掩盖诈骗事实制造虚假债务 行长与骗子至今逍遥法外

  核心提示:
  女子张坤由于被工商银行泄露存款信息,在银行行长口头担保和中介的情况下,将1100万元借给了一个不认识的人——胡宪龙,巨款借出去之后,借款人胡宪龙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张坤将胡宪龙夫妇起诉到法院,法院做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决后,在执行过程中又出现新的诉讼,诉讼标的额计为840多万元人民币。

  银行的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记录显示,胡宪龙账户二十四分钟之内在一个窗口发生了四笔大额业务,凭空制造了三百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债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张坤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了不止一次异议,却均被置之不理。案子至今已经拖延了三年多,诉讼保全的财产没有执行回来,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受到查处。

    一、工商银行支行行长泄露存款信息。
安徽省池州市,位于安徽省西南部,是党和国家的优秀领导人、原国家副总理姚依林的故乡,也是宋代著名抗金女英雄梁红玉的故乡。著名的国家5A级九华山风景区就坐落在这里。

女子张坤和她的丈夫看到这里的秀丽风光,萌生了在此养老的愿望,便在碧桂园买了一所住宅。为此,张坤在中国工商银行池州市城建支行开了一张卡理财。因为是七星级以上的客户,很快惊动了中国工商银行池州市城建支行的韦行长。

韦行长是一位三四十岁的年轻行长,是分行的后备干部。他殷勤地接待张坤夫妇,并特意把胡宪龙介绍给他们,把胡宪龙吹嘘成池州的大老板,自己的表兄弟。韦行长说,胡宪龙目前在搞房地产,他已经向银行贷款,池州分行已经批准,报省分行审核,三个月内贷款就可以到账。现在胡宪龙因为要购买房产急需资金,希望能够看韦的面子,帮助胡宪龙周转三个月。

韦行长积极串联让张坤把一部分理财资金借给胡宪龙,胡宪龙更是积极行动。2011年6月21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池州城建支行韦行长的鼎力中介下,在韦行长的办公室,胡宪龙先后从张坤处拿走1100万元人民币。办理手续时,借条都是使用的韦行长办公室的纸张。
后来了解到,胡宪龙是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驻贺村村民,他在在城市没有任何正当职业。

韦行长是故意将张坤的存款信息泄露给胡宪龙的,加之行长中介和口头担保,才导致所谓的借款行为发生。据投诉人张坤的丈夫介绍,胡宪龙多次说池州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何宏海是他的后台,不知道是否属实。

二、分行行长多次积极承诺解决拖欠的借款。
胡宪龙到期根本不思偿还张坤的借款。张坤的丈夫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找到了中国工商银行池州分行的领导,池州分行行长黄乐志先生很认真地。给予了接待,向黄行长反映了上述借款过程。

黄行长经过核实后承诺,胡宪龙的所欠张坤的款项,由工商银行负责要回,并代表工商银行池州分行向张坤致歉。但需要张坤宽限一些时间。在此之后,黄乐志行长还把池州分行的两个副行长召集到一起,在会议室里共同研究对策和解决的办法,一致确定胡宪龙所欠张坤的款项由工商银行池州分行负责追回。

中国工商银行池州城建支行也确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泄露储户的存款信息,并口头担保,为其亲友谋取非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工商银行池州分行及其城建支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受到处罚。另外,胡宪龙当着韦行长的面,在工商银行城建支行,还以张坤的名义冒充张坤签名开立账户。

三、法院的扣押裁定形同废纸。
在胡宪龙拒不还款,中国工商银行池州分行也迟迟不兑现自己承诺的情况下,张坤委托律师起诉了胡宪龙和其妻子刘兰芳。2012年8月29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池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十日内给付原告1100万元人民币。

早在2012年4月17日,张坤为了确保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就提供担保,申请池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扣押了胡宪龙、刘兰芳夫妇的价值11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2012年4月18日,池州市中级法院做出了(2012)池民一初字第00017-1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和扣押。

可是,到了判决书生效执行的时候,却遭到了质疑。

池州市安得置业有限公司提出1163平方米商品房,已经没有胡宪龙的定金及预付款。
胡斌也于2013年6月13日提出了异议,胡斌称,2012年1月17日,胡宪龙已经将120万元订房款抵给了胡斌。

池州市中级法院扣押的胡宪龙认购的1163平方米商品房遭到不能执行。这完全是池州市中级法院的责任所致,如果池州市中级法院当时调查清楚了,是不会出现法院的裁定形同废纸这种情况的。

因上述人提出执行异议,池州中级法院拒绝执行,正常的执行陷入僵局,后经过张坤夫妇的协调,异议人主动撤回异议申请,同意法院执行。

有了拍卖标的后,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池州中级法院的执行法官说,这房产根本卖不出去,你就是低价(伍佰万元),池州也不会有人来买。后又经张坤夫妇到合肥找来两个商人购买,才启动了拍卖程序。拍卖所得为1260万元。

按照和法院、开发商及张坤三方的分配约定,该款扣除开发商的尾款后,剩余的540多万元全部由池州市中级法院支付给张坤。

但是,池州市中级法院只将款项付给了开发商,没有按照分配方案支付给张坤,张坤如果要这笔款项,需要分出一部分给后面起诉的人,遭到拒绝,池州市中级法院就将执行款540多万元放在法院的账户存储,半年之内张坤多次找他们拿回该笔款项,始终推诿。后来,张坤不得不到池州市中级法院信访,才支付490多万元,还剩余60多万元,至今在法院账户,拒不依法给付,自此池州市中级法院就完全停止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函(2007)100号)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由此可知,人民法院未对在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处分的,该财产的轮候查封不得对抗在先查封的效力,不影响在先查封的执行,也不得参与所查封标的物的分配。
笔者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看到,我们看到作为被执行人的胡宪龙有七条被执行信息,分别是:
1,2015年09月09日立案,,案号: (2015)贵执字第01575号 ,执行标的: 123189.05
2,2013年06月06日立案,案号: (2013)贵执字第00677号 ,执行标的: 250847.2
3,2013年04月15日立案,案号: (2013)贵执字第00491号 ,执行标的: 45925
4,2013年03月14日立案,案号: (2013)贵执字第00390号 ,执行标的: 1186958.2
5,2013年03月14日立案, 案号: (2013)贵执字第01161号 ,执行标的: 323270
6,2013年02月01日立案,案号: (2013)贵执字第00255号 ,执行标的: 1051432
7,2012年12月20日立案,案号: (2013)贵执字第00072号 ,执行标的: 267020
上述七件案子总执行额为:3,248,641.45元人民币。

我们又搜索胡宪龙的妻子刘兰芳,没有任何结果。也就是说,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将张坤和其他人在池州市中级法院申请立案的执行案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上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法〔2009〕129号第三条规定: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信息数据由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员负责。信息数据必须与案卷记载一致。”

显然,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我们实在无法知道,池州市中级法院对胡宪龙、刘兰芳为何如此仁慈?放任他们逍遥,对生效的判决不去履行。

池州市中级法院也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就像没有这个案件存在一样。

四、二十四钟之内多出来叁佰叁拾万元债务。
就在张坤胜诉之后即将执行的时候,有徐青、唐义勇、刘志华、张敏四个人提起了对胡宪龙的民事诉讼。其中刘志华一人的情况如下。

从中国建设银行池州分行2012年11月出具的胡宪龙、刘志华、岳义三人的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表中可以看到,在短短二十四分钟之内,胡宪龙居然增加了3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
胡宪龙的帐户在2012年2月6日14:40至15:04短短24分钟内,连续发生四笔较大额的资金往来:

14:40刘志华转账180万元给胡宪龙,胡宪龙收到180万元后,于14:49将180万元转入岳义账户;
岳义在14:49收到胡宪龙的180万元后,于14:56将180万元退回刘志华,
刘志华收到180万元退款后,于15:02转给胡宪龙150万元,
胡宪龙收到150万元之后,于15:04将150万元转给岳义的账户。
岳义在15:04收到胡宪龙的150万元后,于15:06将150万元退回刘志华。

就这样三人在一个银行同一窗口24分钟之内顺利地完成上述转账,就是为了得到一张银行的转账凭条,从而形成330万元人民币的虚假债务。

其余的三户,都是只有一张胡宪龙书写的欠条,池州市中级法院和贵池区法院,就毫不犹豫的判决胡宪龙偿还债务。他们制造虚假诉讼的目的在于妄图在胡宪龙的财产中强行分走一份财产,为胡宪龙逃避执行提供借口。

五、 检察院不予起诉胡宪龙竟未通知受害人
胡宪龙通过韦行长从张坤那里借到款项之后,根本就没有去购买房地产,而是用500多万元去放高利贷。

张坤向公安部和安徽省公安厅举报之后,池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督办下,2012年12月27日,以非法经营罪名做出了立案决定,并制作了案件编号为A3417000800002012116007的立案告知书,办案人是蒋红文,房付根。

另据了解,胡宪龙因为放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2013年4月22日被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贵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认定犯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判处四年半有期徒刑。但是, 直到2016年张坤接受电视台采访时才得知, 胡宪龙 早已 被检察院不予起诉 (张坤曾得知胡在当地检察机关有人)。 有关人员没有受到依法制裁,法院 之前 的明显违法判决也没有撤销。

我们希望,池州市公安及司法机关能够秉公执法不要贪赃枉法包庇诈骗嫌疑人。并对不能尽快侦破此案作出合理的,令人心服口服的解释和说明。

六、余下的思考和疑问。
据多个新闻媒体报道,中国工商银行西班牙马德里分行涉嫌洗钱遭搜查西班牙国民警卫队和反腐败检察官办公室17日对中国工商银行马德里分行进行了反洗钱搜查,并带走了5名该行管理层人员,其中还包括工行马德里分行行长。《世界报》报道称,截至目前,警方认为洗钱涉及金额至少已达4000万欧元。

我们实在不希望看到中国的银行频频出事,但是,张坤的案件,当地工商银行领导的行为,再一次砸碎了我们美好的梦想。我们想知道,我们国家的工商银行里面还有多少敢于顶风作案的犯罪分子?

中国工商银行池州分行,你们领导班子研究确定的给张坤追回来的承诺,你们什么时候能够兑现?据了解,你们银行当年还违规给不具备资质的胡宪龙贷款。

对于张坤那样给你们带了大笔业务的七星级客户,你们工商银行都那么坑害,都那么出卖他们的利益,你们对更多的小客户会客气嘛?

池州市中级法院,请你们能够就扣押60多万元执行款,做出解释,你们是根据那一条法律法规这么做的?你们又是如何放任被执行人的?你们今后如何执行张坤的案子?

最后,我们问一下池州市公安局,你们侦破如此明显的案件,还需要几年时间?你们办的案子都是这样子吗?此案中胡宪龙是否涉嫌诈骗?我们期待着公平正义的早日来临。

本文形成之后,我们用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专程送达安徽省高级法院,安徽省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银监局,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池州市中级法院, 池州市检察院,池州市贵池区法院,池州市公安局,池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中国工商银行池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池州市城建支行等进行调查和征求意见,直到约定时间,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来函告知我们将材料转交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其他单位和部门没有任何方式的回复。

本文征求调核实期间,多家电视台曾经到安徽池州就此事进行实地采访、暗访,并做了专题报道,据悉将有数十家电视台报道此事。我们也将进一步关注此事的进展。(本文作者:朱以山  葛树春)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