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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交易 法律法规 答辩 提纲

现货交易 法律法规 答辩 提纲

开户程序违法。客户开户时,只向本人索要了身份证正反面与一张手持身份证的半身照,未签署任何有效的代理协议. 交易所采用不是现货规定的交易模式,造成客户的损失。应该全额退回! 还有没有签开户协议,违规开户肯定是成立的!到哪里都说得通!违规开户、喊单只是会员单位违规,这些平台祸害人的最根本是交易方式违法违规, 交易方式是高杠杆标准化合约,是做市商机制的对赌模式,这是和现货商品市场交易的相关规定相违背的,就在网上他们远程控制的. 仅靠银行划钱、下载平台客户端软件就上网交易,其不签有效协议和代客开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六、八、十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纯属越权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三)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四)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们的合同是业务员在客户完全不懂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利用客户对法律知识的盲点 欺诈客户 ,联合交易平台电子系统达成的开户合同。欺诈行为的间接正犯是业务员。而建立在欺诈的合同理应无效,只是因为客户默认了这种行为,是有承担一定责任的商讨空间。只是在开户后,业务员喊单又达成了一张新的理财合同,但是由于业务员不具备期货和金融衍生品从业资格、投资顾问资格,故喊单行为为越权代理行为,越权代理一切后果由发出行为者承担,发出行为者无力承担部分,由共同受益人承担!只要证明会员公司没资质基本上可判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客户协议书》的内容明显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5条. 在民事上 交易本质是非法无效的,基于无效合同基本原理,组织非法交易场所及会员单位应当连带返回从客户处骗取的全部本金.
现货要看是不是国家特许经营的商品,不是省政府批了就可以,如果是特许经营商品要先取得许可证.无证经营是非法的.省政府批准了,不代表平台肯定合法,如果他干了非法的事还是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3,4,6,7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从这些情形中可以归纳出两点;
一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对于违法的合同则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合同违法可以分为目的违法、标的违法、条件违法和方式违法等。例如,行为人旨在从事走私的委托行为,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行为,附加不法条件的赠与行为,行为方式将产生违法后果的合同等等。
二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方面有的属于法律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有的是不宜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然而,在合同法制度中,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不被破坏,依然要针对这类情形作出合同无效的处理。
  此外,如果合同的条款免除了一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尽管它在形式上表现为是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因为这些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既是无效合同,交易所应当全额返还客户的损失。
签署协议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什么你们的协议见不得人?不公开的协议有效吗?

只要证明会员公司没资质基本上可判合同无效.
交易所的两个问题:
(1)经营违法违规;
(2)规则有严重问题,实质不是交易所,而是不公平的骗子赌场。

据国务院2012年37号文规定: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另外国务院38号文也明确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违反以下文件规定的行为:

1、以柜台交易即做市商交易的方式进行(新华油、白银等)集中交易;利用交易软件电子撮合价格,开展(新华油,白银、)的预付款(保证金)交易买卖;利用交易软件面向不特定的人群持续挂牌交易;这些都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国发〔2011〕38 号)文件规定。
2、利用标准化的合同约定买卖标的(新华油,白银、)、价格(交易软件实时显示)、结算方式,每天实时判断客户账户的风险率,符合(国办发〔2012〕37号)关于“标准化合约(标准化合约一种是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中的第一种,在应予清理整顿的范围内。
3、在客户盈利时、公司亏损,客户亏损时、公司盈利,因此双方买卖的实际是标准化的合约或标准化合约的盈亏,实际上就是一种对赌交易,比赌场还不如,还要交高额的手续费和点差。这符合(国办发〔2012〕37号)关于“标准化合约(标准化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中的第二种,在应予清理整顿的范围内。
4、同一交易品种以T+0的形式进行交易,一天同一交易品种不限制交易的次数,属于“持续挂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T+0买卖最小间隔小于5天。国办发【2012】 37 号文明确规定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单位严重违反国办发【2012】37文,符合(国办发〔2012〕37号)应予清理整顿的范围之内。
5、现货交易平台无实物交割。现货交易必然要求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根本目的,而事实上, 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的现货交易是一种无实物交割、无实体市场、无竞价机制、无物流、运输和仓储配套的 虚 拟 零 和 交易,参与此类交易的目的仅是通过价格涨跌而套利。其风险率控制方式、平仓方式与期货无异。此类交易的本质是买空卖空的非法期货交易,叫‘现货’是蒙骗投资者所采取的障眼法,是一种挂羊头卖狗肉,严重违法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6、审批手续不合法。根据国办发[2012]37号文规定,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违反了国办发[2012]37号文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
7、根据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件规定,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一般有以下特征: 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其交易活动属非法期货交易。
8、交易所及其旗下会员单位 的业务员和分析师,没有从业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证书,属于无证违规操作。
9、业务员至始至终都未告知风险,未签订任何协议书,通过网络就帮开户,并且引诱客户电话随访的时候全部都回答“是”。涉嫌非法开户。
10、交易所利用交易软件后台操纵,随时可以监控到投资人的资金动向,恶意篡改数据,导致投资人不正常的巨额亏损。而且交易数据与国际市场原油走势严重不符,与国内其它平台交易所的交易行情都不相同,可见其行为只是非法运作行为,并未形成国内统一的行情走势。
严重超范围经营:

商务部明确表示:按照《对外贸易法》及《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
商务部还表示:媒体报道的地下炒原油的行为,实质是打着现货交易名义进行电子期货交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理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市场交易所的实施意见》和《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等文件已经明确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认定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现货公司取得地方政府批文,因为国家取消前置性审批,所以很容易获得工商执照,但是取得工商执照不意谓可以经营了,还得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比如你要经营现货原油,就需要商务部的审批,经许可后到方能经营,有人说他们没有经营现货实物,在做涨跌的投资套利,是一种远期期货合约,或者有的说经营的是原油的一种指数,那么请问,这种指数以什么为参照,以这种指数经营,为什么又要说自己是现货公司?现货公司顾名思义要有现货实物交割的,你连实物都没有,买空卖空的投机还不是做非法期货,还不是投机?还不是国家禁止和打击的行为?还不是违反37和38号文件以及商务部3号文件要求?你连国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违反了!还不是触犯法律?难道你敢说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是法律?
大前提就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法律,规定了禁止行为。
小前提是现货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以做市商,中远期合约、原油指数、价格投机行为欺骗消费者投资。
结论就是现货公司违法!
根据三段论演绎推理我们可以得出现货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经营非法期货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在刑法上大前提是: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小前提是:现货公司某业务员利用网络欺骗投资者,以丰厚利润做饵,隐瞒现货公司没有实物交割是虚拟的电子盘,其行为是不受国家保护的非法期货行为。利用发盈利截图,托们诱骗后引诱投资人入金操作,此时入金第一时间转入公司账户,没有任何资金监管和银行第三方存管,其实质就是个人打款转账。
业务员通过代客理财、喊单操作、甚至后台滑点、卡盘、修改数据方式,欺骗投资人资金爆仓,入金已亏损,并利用各种手段让投资人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当投资人钱财被骗光后,迅速消失,然后按月级级从公司帐号分赃,获取投资人亏损资金!这就是完成诈骗的模式。这种犯罪事实和行为也构成了诈骗罪的小前提。
根据三段论演绎推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现货公司隐瞒真相,利用欺诈手段,让投资人处分财产,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从而使投资人受到损失和伤害!已经构成诈骗罪的犯罪要件,其行为就是诈骗罪!

浙金融办〔2014〕106号 省金融办关于印发交易场所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八、严格规范会员行为 2 4

(一)交易场所应建立规范的会员管理制度,并与会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原则上会员不参与自营交易,严禁会员通过赢利承诺、“老师喊单”等欺骗手段诱导客户入市交易,严禁会员及代理商进行代客交易。

(三)禁止会员开展分散式拒台交易。对会员代理多家交易场所的情况.交易场所要在网站上对外公布。

(四)交易场所对会员的各种违规行为承担主体连带责任,并先行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实际损失。客户赔偿结束后,交易场所可依据会员管理制度和相关协议向会员进行追偿。

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2

(一)交易场所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二)交易场所在投资者开户前,要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做好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履行入市协议书、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等合同文本的签订手续,并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交易市场存在的投资风险,提示投资者谨慎投资,并做好相关材料的留存归档。

十五、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6

(一)交易场所要建立与所从事交易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和体系,根据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等具体情况,对不同类别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度量、防范和处置,满足风险控制的实际需要。

(二)交易场所要设立风险控制部门(或职责相当的部门),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开展异常情况处理、违约处理、风险处置和应急处置等有关风险控制工作。

(三)交易场所要配备3名以上风险控制人员,专职从事交易场所风险控制工作,并及时向交易场所的高管和监管部门反馈风险信息。交易场所高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要了解所从事的产品交易风险,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四)交易场所要明确有关交易、结算、交割等环节的审核、评估、批准及交易信息系统等的操作权限、程序和行为规范.有效防范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风险。

(五)交易场所要制定完善交易商、代理商、经纪商等业务管理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加强日常管理。

(六)交易场所对风险.防范和控制承担主体责任。



取证其实很简单,
就一条:查客户们的资金去向。如果是客户们亏损的资金是最终流入到某个私人账户,绝对是非法的;如果资金最终流向现货开户公司的,也是非法的。正规的现货公司应该只是属于中介,仅收取服务费。客户的买卖现货应该是与实物交割公司清算,盈亏的钱应该是流向实物交割公司的。
现货要看是不是国家特许经营的商品.不是省政府批了就可以.如果是特许经营商品要先取得许可证.无证经营是非法的,省政府批准了,不代表平台肯定合法.如果他干了非法的事还是非法.是不是合法成立的公司可以贩毒?合法成立和是不是非法经营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2维法律依据.
国务院15年[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即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对照八大权利一项项理清,自己被侵犯了那些,例如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 其次合同法 中的合同无效不是指书面合同! 是指受害人与交易所之间产生交易事实关系.它们的合约是双向交易和T加零交割的。在清单上就有体现不需要再去找什么样的证据。违反国务院38号文,因此作为原告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因为交易所违反国家规定,会员单位作为交易所分支机构未获省级政府批准同样违反37号文. 还有宪法, 笫13条,保证公民的财产安全.
而如今作为原告财产不但不安全,还在合同无效后依旧被占有...

现货交易有如下特征:
(1)现货是100%的交割,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有发票、提货单
(3)有仓储。
(4)提供物流配送等服务。
(5)T+5交易,即买入或卖出5日后才能交割

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的区别
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有相同的地方,如都是一种交易方式、都是真正意义上的买卖、涉及商品所有权的转移等,不同的地方有以下几点:

(1)买卖的直接对象不同。现货交易买卖的直接对象是商品本身,有样品、有实物、看货定价。而期货交易买卖的直接对象是期货合约,是买进或卖出多少手或多少张期货合约。

(2)交易的目的不同。现货交易是一手钱、一手货的交易,马上或一定时期内进行实物交收和货款结算。期货交易的目的不是到期获得实物,而是通过套期保值回避价格风险或投资获利。

(3)交易方式不同。现货交易一般是一对一谈判签订合同,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签订合同之后不能兑现,就要诉诸于法律。期货交易是以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交易。一对一谈判交易(或称私下对冲)被视为违法。

(4)交易场所不同。现货交易一般分散进行,如粮油、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都是由一些贸易公司、生产厂商、消费厂家分散进行交易的,只有一些生鲜和个别农副产品是以批发市场的形式来进行集中交易。但是,期货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依照法规进行公开、集中交易,不能进行场外交易。

(5)保障制度不同。现货交易有《合同法》等法律保护,合同不兑现即毁约时要用法律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期货交易除了国家的法律和行业、交易所规则之外,主要是经保证金制度为保障,以保证到期兑现。

(6)商品范围不同。现货交易的品种是一切进入流通的商品,而期货交易品种是有限的。主要是农产品、石油、金属商品以及一些初级原材料和金融产品。

(7)结算方式不同。现货交易是货到款清,无论时间多长,都是一次或数次结清。期货交易由于实行保证金制度,必须每日结算盈亏,实行逐日盯日制度。结算价格是按照成交价为依据计算的,CZCE结算价是为当日同品种所有成交期货合约价格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有以下作用:

(a)计算平仓盈亏及持仓盈亏的依据;
(b)决定是否追加保证金的依据;
(c)制定下一交易日停板额的依据。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3号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一)实物商品;

  (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第八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现货合同的转让、变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第十三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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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国六条)2010 23文
《 商品现货市场司法实践中的乱象和对策》
《国务院明确八大权利保障金融消费者 》
《现货投资权益保护》

黑贴有缺陷望广大消费者擦亮双眼看清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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