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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教师的哭泣

一个老教师的哭泣

我叫胡序瑞,男,汉族,原为教师,家住河南省夏邑县歧河乡张集村前小胡楼,身份证:412326195110077211.电话:17737598860 我忠诚为党为人民为人师表26年,均被评为全乡教学质量一等奖的模范教师。工作中受一份如此虚假非法的《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陷害:
⒈无法医签名;
⒉无刑技编号;
⒊加盖的是“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中心专用章”,又标明“河南省公安厅组织研究复核,对死因予以鉴定”即《河南省公安厅复核鉴定书》;
⒋没有刑事技术鉴定必备的检验程序,仅凭反复涂改事实考虑编造出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案情是:学生孟祥军(男 16岁)因捣乱讲课,被教师胡序瑞朝脸上打一巴掌后,生活学习均正常,5天后突然病死。结论为:孟祥军系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死亡。分析意见(三)是:考虑为脾被膜下破裂失血死亡。《夏邑县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学生孟祥军在校突然病,被送回家,医诊可能食物中毒,打针后他母亲使人骑车带架子车拉他去县医院中途死亡,起诉学校教师打死拒检”。公安调查通知“该生死因不明”。司法调解,原告要求条件学校无法满足。死后21天,商丘地区公安处法医扒坟剖验声明“尸体腐败失去检验条件”,公安了解通知同上。死后100天夏邑县公安局一法医编造出《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原告夫妇昼夜到县上哭闹,被命名为特大刑事案。
这是一般人共同知晓的虚假、非法鉴定书!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该县局法医又伪造《关于孟祥军死亡案法医学鉴定的说明》:⒈尸体腐败失去检验条件一词,是根据夏邑县公安局现有技术设备而说,省公安厅可以作出客观真实的鉴定结论;⒉鉴定书中没有法医签名,是因为底稿中有本人签字。2002年10月31日,该伪证被夏邑县法院彭秋丽采信,把如此非法鉴定书作为《河南省公安厅复核鉴定书》认定为主要证据,判我“故意伤害致死人命罪”,这有悖于事实和法律的罪名!
刑释后,我满腹冤情走上了申诉路。河南高法因无新证据予以驳回,本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为查清夏邑公安局一法医伪造鉴定的事实,从河南省公安厅取回该案原始接收审查《检验鉴定记录》,证实:(该生死后100天),夏邑县公安局一法医去河南省公安厅送材料,委托检验鉴定,在填写案情和剖验简介后,没填写“委托检验要求”。又证实:省厅当时因镜下见检材高度腐败,没指定检验人员,在“检验人员”和“检验意见”栏中都是空白。印证了原判主要证据虚假、非法,认定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能成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河南高法已驳回,两院首长交我新证据促我上访!
想不到,最高法立案庭刑一庭第九合议庭厉文华(女)法官,对我远程视频接访,目无党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闭目不看事实,无视国法,通过视频出示非法借口“该学生死后100天,尸体腐败失去检验条件,可以作出鉴定结论。”当时我提议:这个说法违犯《刑事技术鉴定规则》(19800507)第八条检验鉴定程序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第十八条规定!厉法官却说:“这是我向本院首届法医询问的意见,我相信。”我又提议:“该案原判主要证据程序违法,多方面的客观事实和新的证据是铁证,法律法规充分可证!鉴定程序违法就是实体违法!原判决主要证据非法,不具证明力,认定犯罪事实和罪名就不成立!请求依法立案!”厉法官讲:“我就是相信这位法医意见,你的申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我再提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铁的诉讼原则!再说,这位法医的意见丝毫否定不了该判决虚假、非法的客观事实!我请求对我的申诉依法立案吧!”厉法官气愤的说:“反正我就是相信这位法医的意见,你的申诉不符合立案条件。”立即关闭了视频,强行终止了我30次去最高法的上访,取消了我上访权,不予立案。此后我两次通过夏邑县人民法院在电脑上送申诉材料,至今无回音。真不知厉法官行的谁家的政,执的哪家法?她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她如此作为不是欺上瞒下、糟蹋法律、怂恿犯罪、草菅人命是什么?如此判决法制何存?国法何用?
客观事实相互印证:我赤心教学,没损害该学生的精神和健康的身律也不能强行认定我必须预见,我无罪。我是受一份非法刑事技术鉴定书陷害,无辜受刑!体!他偶然性脾破裂死亡,是他突然病5天前任何人无法预见,也难以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我作为他的教师,法是最高法厉文华法官找非法借口,使我花甲之年遭不白之冤,落得一无所有,连生活费也没有。我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只有以此如实向党、政府和全国人民汇报,以求能详查明断我的冤案,为我做主,讨个公道,给我口饭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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