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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学习“海运女”,起诉贵网站

我将学习“海运女”,起诉贵网站

你们好!我是江苏苏州的潘轶。去年以来,我发现贵网站(//www.110.com/panli/panli_74873.html)刊登了一篇有关我的民事调解书,里面有我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个人隐私信息。之前我已申请该文稿出处——江苏法院网(//www.jsfy.gov.cn/cpws /cpws_read.jsp?id=1029)删除了该文稿。现在这篇文稿是由贵网站维护的,也烦请贵站删除该文稿,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
在此之前的半年多时间里,我已百多次联系贵网站公关(QQ:1067093745,有聊天记录为证),敦促其删除该文稿,可是,该员不置可否,依然我行我素。现在我已联系了律师,出具了律师函(附后),现传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对待。
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侵权责任法》,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现在我又发现一些网站(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_sfws.php?id=8397、京东法律服务网//law.yanjiao.com.cn/pl/s?a=a&id=74873)通过贵网站在转载该民事调解书。按照《侵权责任法》,贵网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7月1日,人民网刊登了一篇“海运女状告百度一审获胜 百度须连续道歉三天”(//it.people.com.cn/GB/42891/42894/12020945.html)的文稿,说的就是类似事件,你们应该认真学习,吸取教训,尽快做出正确的抉择。
再次声明:我的忍耐是有限度的,此事我已联系贵网站多时了,如果贵网站还是拒不删除、不理不睬、敷衍了事、推诿扯皮,我将学习“海运女”,起诉贵网站,到时候可就不是删除文稿这么简单的事了。
给你们7天时间考虑,届时我将以贵网站该文稿是否删除为依据决定是否起诉贵网站。


致信人:潘  轶
2010年7月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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