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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政府这样做对吗

村政府这样做对吗

大家好,我们村政府在8年多前向我家借了5000元,当时有签订一份“住房借款协议书”,此份协议书中有说明:由于我村小学校的房屋无人看管,就让我家代为看管,直到还本付息之日我们就把房子交换,当时约定的利息是2分钱,也有在协议书中说明,签字的是我们的村支书还有会计,然后盖得是我们村的公章,但是,现在村里在没有还款就开始公开拍卖我们现在看管的那个学校的房子(又故意抬高房价的嫌疑),然后村支书说现在国家有政策村里不能花高利息从外部借款,所以他们现在还款只能按一分钱的利息还,现在那个学校的房子被拍到16100元,我家买下,就是我家还有补偿期中的差价6000多元,我想请问律师村政府这样的做法合理吗,我们应该怎么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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