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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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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肇事司机  B受害人
事件过程:A驾驶一辆吉普车B驾驶一辆2轮摩托,两车同向行使,A在转弯时强行超车将B碰飞直接导致B严重受伤,A在碰车1小时后才抱急救,并且急救电话是群众在督促无果下自己打的急救电话,导致B错过急救时间,在医院救治无效下死亡。请问各位大师A长达一小时不救人A是否够成故意杀人罪,(出事地点距县城不足5公里,而且通信信息极为便利,司机和同行都有手机。)
肇事司机是给单位开车的,并且他们有意等伤着死亡.一绝后患.他们就没有亲情存在吗?他们就不能站在受害者方面想一想吗?是他们剥夺了受害者活着的权利,他们难道不是杀人犯吗?
在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有及时报警及时抢救伤员的法律义务.如果真如你所说,在有抢救伤员的情况下不及时抢救,情节是挺恶劣的,不过能否认定故意杀人,是需要很多证据的.比如死亡的原因是否由于抢救不及时,及时抢救能否痊愈,需要法医鉴定,他本人是否希望伤员死亡,他是如何陈述的.如果他说他吓傻了,这种可能性是有的,办案单位采信了他这种辩解,是不会认定他故意杀人的.但真是由于抢救不及时导致的死亡,如果构不成交通肇事罪,认定人过失致死亡在法律上是成立的.
家人不幸家属也不幸,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丧失理智.要认真对待,相信办案单位能公正处理.
肇事司机的心态是关键,不过如果他真的对受害人死亡抱着放任的态度,我认为是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要是想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取证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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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良知和利益的战斗。无论什么时候,利益总是应该为良知让开道路,生命无价,践踏别人的生命就是在泯灭自己的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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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还是认为这个情况是不能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杀人罪的定义是加害方明知会发生死亡的后果而希望(直接故意)或放任(间接故意)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在本案件中难以证明A司机明知会发生B死亡的后果,而从主管而言A司机也明显没有希望或放任B司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通常肇事司机是肯定不希望发生死亡而希望被害人平安无事的,因为这样也可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A司机是出于实现安排好的故意行为将B撞伤(比如撞车事故发生时根本没有刹车而是猛踩油门加速),或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故意将B放在自己车中拉至人烟稀少出抛出或隐匿致使伤者无法得到他人的有效救助,这些情况是可以定位故意杀人的!故此,综上所述,还是定为交通肇事罪比较合适,但是量刑上可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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