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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请各位懂法、知法的人帮帮我,谢谢!!

急急急!!请各位懂法、知法的人帮帮我,谢谢!!

本人35岁,未婚。于今年10月2日在公司因履行工作职责时被顾客所伤,伤处为右下腹,受伤后已报110,并且分别于当时及10月4日、11日到我市三级甲等医院进行过检查,检查的结果为右下腹外伤,无内伤。现已经过14天的时间,瘀伤虽然已散,但下腹依旧会产生疼痛感。手中有公司的监控录像及后期我自己照的照片为证。
此事派出所方面进行的调解,说对方同意拿钱赔偿,因不懂法律而且公司的人员也说这种方法是最好的解决方法,所以便接受了对方的赔偿,但派出所未让我填写任何的书面调解书,只让我写了收条,收条的内容是:今收到医药费及其它费用共计1500元。
公司方面先说我的工伤无法申请,说让我走公司给交的人寿险还可以得到一笔报销的医药费,并且还让我写声明,说如果以后因为这次受伤而引起的问题,公司一根不负责。后又改口说就算我申请也只能得到一张纸,不能得到赔偿金,因对方已经给予我赔偿了。对此我不太明白!我觉得两方面根本就不能规为一类而言,我曾咨询过此网站上的律师,有的给我的结论说可以得到双方赔偿,有的又不同。所以想麻烦各位律师,是否能给予我一个明确的答案吗!这里我深表感谢!
同时,以我现在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走一下步呢?!我们公司是合同制的,而且公司人员变动非常的大,假如公司与我解除了合同,我以后也因为这次事件而又生病,我又去找谁呢?就因为我不懂法,所以才被派出所的话给唬住,他们说像这样的案件,最多让伤害我的人拘留三天,而且出来还会威胁我的生命。所以为了图个平安才会同意拿这笔钱,对方竟然连人也见到。所以我再次请各位懂法的律师们帮帮我,让我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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