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我的一份投诉书

本主题由 ~花溪~ 于 2011-12-8 09:00 审核通过

我的一份投诉书

我的一份投诉书,发上来让大家评论一下,唉!这世道!附:
               投    诉    书
       投诉人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交通银行长江西路支行
          2.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投诉内容:
我母亲于2006年7月4日因国库券到期去交通银行领取并存款,银行工作人员骗我妈妈说有个理财产品很好,收益绝对高于同期存款利率,我妈妈没文化,在听信了银行工作人员后,购买了2万元该理财产品(实付1万9千元,保单编号:000000240267,该产品实际上是寿险,投保人是我妈妈,被保险人是我本人,我是不知情的,也没在合同是签过字),同年10月9日和11月27日又在银行工作人员的诱骗下用到期国库券的钱分别购买了1万元同产品(实际各支付了9500元,保单编号:000000262796和000000278546)。在今年10月10日以为理财产品到期到交通银行办理取款(实际上属于退保),在10月23日取钱时发现只有10235.44元,远远少于实际预期,发现被欺诈了,回家后,我得知这情况后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客服热线问询,得知被保险人是孟祥寿,明显是有错误,就查看了另二份保险合同,发现该保险实际是寿险,并存在以下问题:
1.在2006年7月4日购买的保单上(保单编号:000000240267),投保单上的被保人姓名为孟祥寿,保险凭证上被保人名字又是孟振,保单计划书上却是孟祥森,前后都矛盾,投保人签名和被保人签名笔迹与合同填写人笔迹相同,属非投保人和被保人本人笔名,即明显是工作人员本人签的,且合同签署日期为06年7月14日,即在保单生效之后补做投保单,凭证上理财账户期限为五年,而合同上为十年,投保单上也没有银行业务受理章。
2. 在2006年11月27日购买的保单(保单编号:000000278546),保险凭证、投保单、保单计划书上被保人姓名都为孟祥寿,而签名是孟祥森,投保人签名和被保人签名笔迹相同,也是非被保人本人签名,投保单上也没银行工作人员签名。
3.在保险合约和投保单上都没有十天犹豫期的约定,这违反了保险法上保险合同购买必须有十天犹豫期的规定。在售后也没有电话回访确认。
作为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和具有保险业务代理资质的金融机构,应当知道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56条第1款),并应在开展业务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法第5条),然而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人们过国家金融机构的信誉,实施欺诈,将寿险谎称为收益很高的理财产品,欺骗没文化的老人,在明知被保险人未作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时合同无效的情况仍与我母亲签定寿险合同,后又欺我母亲不识字而利用故意错填保险合同资料、代签名、在保单生效后补投保单等手段制造一个没有理赔效能的“保险合同”。而二大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审核时无视如此多的错误(10月9日购买的保单我没查看,可能还有其它错误),却让这样的保险合同“生效”,其目的无非是侵占消费者的资金,以获取自己的利益。他们的行为事实上已构成的欺诈。(现在都实行执证上岗的,销售保险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应该是具有相当资质的售业务人员,如果仅仅是一二个错误,可能是工作失误,但如此多的错误,显然是主观的故意。同样,保险公司应该有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应该对自己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审核其有效性,并在自己公司的电脑登记注册,对于如此多的错误“睁眼瞎”,显然也是主观的故意,目的无非是恶意串通来规避理赔风险,侵占消费者的资金,即你来理赔,合同无效,之于赔偿,能骗就骗,能赖就赖!)
在我向他们交涉,并向他们了诉求意见时,他们先是对赔偿责任避而不谈,相互推诿,都说是另一方责任,并使用各种欺骗手段(诉讼已失去时效打官司不会受理、办理业务的不是银行工作人员等),后只答应赔偿5500元(后又加到6500元,他们把赔偿责任当成菜场买菜,讨价还价),在我要求他们对我的赔偿诉求给出书面回复时始终拒绝,他们的所作所为简直是荒唐加无耻!
愤慨之下,我终止了与他们的协商解决,走投诉维权之路,故在网上投诉,望有关部门以法进行处理,维护我母亲的权益!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