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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中的从轻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中的从轻处罚

纵览整个《实施条例》,没有任何在处罚上从轻的条款。这样的场景不仅使当事企业心惊肉跳,执法的海关民警有时也颇感为难。先看下面一个案例:
2004年5月A公司与香港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沥青混凝土摊铺机5套,合同总价170万欧元。2004年9月,A公司办理了发改委批文和免税进口设备的相关手续,并于9月14日取得《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2004年9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免税申报进口上述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因经营需要,A公司于2004年11月与某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双方约定以上述摊铺机抵押(总价约1610万元),贷款四笔共人民币1100万元。A公司未向贷款银行说明此摊铺机系减免税设备情事。2005年2月至8月,上述贷款陆续发放到A公司。后案发。经海关核定A公司上述行为共漏缴税款人民币3600000元。
海关认为:A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一)项之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万元。
接到《处罚告知单》后,企业提出:擅自抵押减免税设备属事实,原意接受海关处罚,但海关处罚结果偏重。下列因素未予考虑:
一、A公司系当地大型国有企业,多年来信誉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历史。
二、在海关发现后,公司立即多方筹措资金归还了银行贷款并解除了设备抵押,消除了危害后果。
三、公司现经营状况窘迫,工人工资多年未足额发放。
海关对企业提出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后决定对A公司罚款人民币100万元。企业仍然认为罚款过高,难以接受。多次交涉后海关未改变决定。
海关的理由是: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罚则,处货物价值5%-30%罚款。该案货物价值约1970万元,罚款人民币200万元,其占案值的比例只为10%多一点,已经偏低。考虑到企业种种客观因素,再予以从轻处罚,但100万元的罚款已经接近5%的处罚底线,再低则超过了《实施条例》的授权范围,是违法的。故坚持罚款100万元。
综合整个案件来看,海关对企业的罚款数额的确仍然偏高。对于一个举步维艰的国企来说,这100万的罚款将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足以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相信这种结果也是海关所不原意看到的。
但执法部门的解释也合乎情理:已经到了5%的最低限,执法者已经没有权力再往下降了。
问题还是出在《实施条例》的规定上。由于其没有任何关于从轻处罚的条款,很多海关在执法时缩手缩脚,生怕出现执法差错。从这个角度讲,《实施条例》还不如以前的《实施细则》,《细则》第十八条对一些违规情节轻微或当事人主动交待的案件规定了从轻或免除处罚的内容。那么,在立法短时间内不能更改修正的情况下对《实施条例》应如何正确理解?如何执法才能保证执法既维护了国家利益,保障了法律的尊严,又能做到过罚相当,达到法律本身所蕴含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呢?
笔者认为:海关在执行《实施条例》的时候,应结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原则进行操作。《行政处罚法》作为其上位法,其法律地位不容质疑,其精神与原则不容违背。在《实施条例》没有规定的内容,完全应依照《行政处罚法》办理,即使《实施条例》中有规定的,若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也当然无效。例如,以前的《实施细则》规定对违反海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是3年。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后,由于其规定的追究时效为2年,《实施细则》关于3年的规定自然无效。这点当时也被海关总署所多次强调。
《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或不罚)的条款有: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合《行政处罚法》这些条款再回头看刚才的案例,可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第二十七条(一)项的规定,应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在货物价值的5%以下进行处罚,这样才能符合行政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
当然,在个案处理时会遇到种种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包括海关总署对这些问题也曾以公开方式或内部文件方式制发过许许多多的文件,规范案件处理上的从轻与从重问题。由于文件涉及众多,限于篇幅所限,笔者不再一一列举。只强调的是:这些文件或批复,哪怕是内部文件,对海关的执法影响巨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益,遭遇海关处罚的企业尤其是代理律师对这些文件是必须了解和掌握的,这样才能有的放矢,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利益。
本文作者:赵国华律师,文章来源:《企业应如何应对海关行政处罚》。更多有关海关行政复议、走私犯罪辩护等海关法律事务信息,请访问海关法律事务网,www.chinacl.org ,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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