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企业如何避免遭遇“申报不实”

企业如何避免遭遇“申报不实”

企业一旦出现申报不实,报关程序转入海关案件办理程序,就会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损失,这些损失有直接的,如罚款、税款滞纳金、对外合同迟延履行导致的损失;也有间接的,如对企业其它贸易的正常通关、加工贸易的台帐空转以及企业声誉等。所以,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如何把工作做到前面,防患于未然,避免因工作失误出现申报不实,才是广大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首先应考虑的问题。有几条建议供大家考虑:
    一、  审慎选择报关代理人
    由于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比较复杂,我国海关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必需由专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办理。这些年我国的报关员队伍有了很大的发展,一些高学历、高素质,既熟悉法律又精通国际贸易规则的人士加入进来,整体水平有了比较大的提高。但总的来看,报关员队伍依旧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现象。个别报关员把精力都用在忽悠企业上,想尽各种办法多要钱,但业务能力却不敢恭维,有的连基本的的外文单证都看不明白,报关单一通胡填。如果企业仅仅看重对方专业的身份,忽视其实际能力,将报关事务全权委托过去,一旦出现申报不实,最终的责任还是要落到企业自己头上来的。
    随着立法的完善,企业在选择报关代理人方面将有更方便、直接的参照。根据刚刚颁布的《报关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将改变现行的一律称为报关员的做法,对报关员进行等级分类,具体包括助理报关师、报关师、高级报关师三个职业等级。当然这一规定具体落实到位尚需一段时间。
    二、充分使用法律赋予的事先验货权和申请预归类权(海关归类
    《海关法》第27条规定允许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前事先查看货物、提取货样。第43条规定海关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对拟进出口货物预先做出预归类的行政裁定。这两个条款是2000年海关法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是按照《京都公约》的要求做的相应调整。其中既有完善海关监管的考虑,也是对当事人通关权益的保障。从本文主旨来看这两条规定,其法律意义在于:当事人需对进口货物与申报内容的符合程度(单货相符、证货相符、单证相符)有充分的确信,如果有疑问,有权通过事先查看货物、提取货样、申请预归类等弥补。如果当事人放弃这些权利,应视为对申报真实的确信。如果最终出现申报不实,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企业在货物进出口报关以前,一定要对货物本身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评价,对那些名称杂乱、品质差别较大或归类有争议的货物,建议还是不要轻易放弃这两条赋予的权利。
    三、在签订货物进口合同和报关委托协议时增加出现申报不实时责任分担条款
    如因为外方发货原因导致单货不符,或者因报关代理人失误导致的申报不实,在合同中可注明此情况下一切损失由对方承担。需要说明的是:合同中这种责任的约定并不会对海关的行政处罚产生任何影响,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仍然是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因为这些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海关与当事人属行政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民事上的约定不会对海关的行政处理产生约束力。唯一的好处是:海关处罚后,企业可持《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通过民事手段向责任方索赔,从而至少在经济上使损失得到弥补。
    本文作者:赵国华律师,文章来源:《企业如何应对海关行政处罚》,,更多海关估价归类,海关行政复议等海关法律事务信息,敬请访问海关法律事务网:www.chinacl.org!转载请保留连接!

[ 本帖最后由 铭基law 于 2011-12-15 16:35 编辑 ]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