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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事再审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第33条是“画蛇添足”

最高法民事再审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第33条是“画蛇添足”

最高法民事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第33条是“画蛇添足”
理由是一、无论新老诉求都应判别是否合理合法。不判别就是法官怕工作“麻烦”想罢工。必然包庇了非法侵权,侵犯了合法权益.
理由二、民诉法第126条允许增加诉讼请求,再审监督程序章节也不明文反对增加,再增加第33条是否最高法有权废除民诉法第126条?
理由三、以劳动争议再审案为例证,有最高法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六条为依据,却和原审后不允许审理新增诉求的第33条相矛盾,不让贪枉法官钻空孑谋私利枉法判吗?
理由四、枉判受害人被迫再因新增诉求另申请立案,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能维护司法权威吗?草民因不可抗力原因,原审后才发现证据要求增加沂求,却不被审理还有司法公正吗?
以上四点笔者是为维护正义反腐才向法学家,最高法院长发言人请教,是公民权利,别再象过去所发帖不顺领导心就删帖.不对可反驳批评!因为我现在就被贪枉法官同盟利用第33条侵害合法诉求.手下留情开恩放行吧
“法院不依法,天理难容。”10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在重庆高院第二届智库专家论坛暨司法廉洁与制度创新研讨会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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