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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受理费一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限在诉讼过程中行使

对案件受理费一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限在诉讼过程中行使

对案件受理费一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限在诉讼过程中行使

盐城 沈海龙[原创]


亭湖区未成年人甲不服一审关于抚育费的判决,提起上诉,法院预收其案件受理费100元,并于2008年5月下达第0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甲负担。”法定代理人乙在未收到终审法院的任何诉讼费用详单及领取诉讼费用的通知的情形下,2个月后向该院某经办的女法官丙咨询多收的诉讼费用退还事宜。让乙异常吃惊的是,女法官否认此案为其经办,并称已自查核实,并称该案为丁承办。乙辗转多次终于联系上丁,丁明确告知肯定没有接触过乙女儿上诉的案件。

2009年7月底,离案结已一年有余了,乙再次联系上丙,交底再不承认经办事实将向纪委部门申请立案,丙无奈承认该案由其经办,因不能以“50元小钱不要算了”说服乙,她坦陈:“如果你坚持要,就给你下一个笔误裁定,将判决书的案件受理费50元改成100元,并且随到随给。”

乙随即向当地市级物价局投诉,市物价局某局长具体承办此案到相关法院略作调查后告知乙:中院将就案件受理费的分歧向乙下达“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裁定。乙呵呵大笑:“你看,我要退费它就要挟将下裁定,这说明我投诉没有瞎说吧!”日许,乙收到该中院裁定,

内容是“该案案件受理费应收100元,但笔误写成了50元,现予补正。”咨询有关法官得知:法院在“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至100元”的幅度内,可以自由确定案件受理费数额,判决生效后,仍有权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名义变更具体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笔者以为:对案件受理费一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限在判决时行使, 但在当事人依据生效判决主张退还多收的诉讼费用时,法院以笔误为由将收费幅度内的较低值,“修正”为最高值,不失为法院穿着羊皮巧妙获取当事人财产利益的有效方法,若在全省或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提倡,想必财源滚滚。

一、诉讼费用的笔误包括漏写、误算和明显属于误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款规定:裁定适用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就该笔误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第16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显然,该解释中的“法律文书”为概指的生效法律文书除去诉讼费用判决的案情与分析、认定与裁判。由于诉讼费用的漏写、误算也属于应列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事项,故而,判决书中的笔误实际包括文字与数额的误写、误算、漏写三种情形。对于你要退费我就下笔误裁定的情形,笔者以为不构成误写,也无明显误写的迹象或证据。

误写的判断依据主要有:一,单从数据本身依据生活常识或法律常识可以获知;二,通过判决书内含文字与数据的对照的矛盾性方式获知;三,通过判决书与支撑诉讼费用负担的诉讼费用详单的分岐获知;四,通过判决书中的诉讼费用负担幅度是否超出法定的幅度,衡量误写理由是否可以确信;五,关于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额度,经过适当审查程序后,误看成未“误写”时的数据的可能性或未作为“误写”依法积极处理,也无相反理由证明在数据明显不一的情形下存在目察、脑思不能发现的现实可能性或特殊状态。依据上述穷尽的误写的各种可能,推敲当地中级法院“误写”托辞的可靠性。

首先,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二)的“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至100元”,中级人民法院预收100元,判决书确定收费50元,均在规定幅度内,不存在单从数据本身依据生活常识或法律常识认为构成误写质疑的可能性,如果50元被多加了一个“0”成了500元,则当事人无需懂得收费依据,仅从预交与实收的对比,可以存疑诉讼费用的“误写”可能性。其次,判决书中的内涉标的金额与依法可以收取的诉讼费用幅度也不存在矛盾,也无关于诉讼费用缓缴、减缴、免缴的申请及安排,故上述第二条判断依据不能察知误写事实存在。

再次,诉讼收费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该中级法院并未寄发诉讼费用详细清单,且以判决的方式书面通知“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故而唯一解释就是,除了在幅度内确定按收取50元基本费用外,并未发生任何“其他诉讼费用”,即,由于不存在诉讼费用清单故而不存在判决依据其“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但与之对照,存在笔误的可能性。法院除了在送达判决时通知当事人的应当负担的数额,没有发生其他诉讼费用。法院得以误写为拒绝退费的理由,但总不能得寸进尺地说在15天内审查退费对象时又将误写的50元“误看”成了100元!如果高明的法官连自己也觉得误写可能,将误写的数据同时又误看成一致,离奇得连自己也无法解释,那么,即使依凭生活常识,法院如何就能厚颜无耻到可以说出误写的托辞来?第四,如果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明显超出法定的标准,或者没有法律常识也能判断出费用畸高或畸低,比如预缴诉讼费1000元,结果在没有酌情或法定减收的情况下或败诉的情况下,判决只收了100元,或者法定最高额只能收1000元,结果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为1100元,这些也都可成为法院存在误写可能或误写属实的理由。

二、法院以误写理由对抗当事人退还多收诉讼费用请求及纠正误写的合理期限。

(一)误写不等同于少定。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收费50元至100元,在判决生效前的制作时,如果法院在该额度范围内,确定只收50元,那么,笔者以为这是法院自由裁量的结果,也是体现了对无财产的、连抚养费也难以保障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人性化照顾,一旦加盖公章即首先在法院内部产生文书制作上的效力,一旦经当事人签收即产生对外公信力和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非有法定理由不得变更。回顾上述亭湖区未成年人甲的遭遇,中级法院对于体现集体意志的判决书上关于减半收取未成年上诉人的案件受理费的内容,竟然事后会突然心痛起50元的损失来,实在让人嗤之以鼻。既然如此吝啬,何必穷装“宽厚”?笔者以善良意图推论,该50元案件受理费是判决生效时盐城市中级法院或其合议庭经过认真研究后确定的数额,原意是可以收100元,但确定只收50元,而不是确定不予分文减收,但将100元误写成50元。前者更具有合理性、人性化,故而中级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突然为区区50元反悔,是常人难以想象得到的。

(二)案结一年后法院哪来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得以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何谓自由裁量权,借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解释: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或审判组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律规定不全面或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遵循公平、合理的价值目标,结合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民事政策、法学原理以及民事习惯,运用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对案件的裁量做出理性判断的权力。笔者以为该解释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准确性,该定义确定了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是“在民事审判中”、“民事诉讼过程中”,在“对案件的裁量做出理性判断”前。盐城市中级法院在判决后先是想法设法和当事人“捉蒙蒙东”,想让当事人将此事因拖而忘了,在当事人粘着估计甩不掉时,才以“你再要我就下笔误裁定让你竹篮打水”的内在意思要挟当事人。这显然是明知诉讼过程已经结束且当事人没有对判决不服的外在表示,甲乙恰恰是遵循判决的内容主张退费,法官及法院于是“误以为”老百姓不懂法律术语,甩出了一个“法官自由裁量权”来企图糊弄当事人。可以确定地说:在民事审判过程结束后,经办法官对生效判决中合乎法律规定或法理追求的理性判断,反悔或拒绝兑现的,不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而是颠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严肃性的既不道德也违背法律的行为。

(三)经过可以纠正笔误的合理期限,应当认定案件受理费的误写事实不存在或不可支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依据该条款及中级法院逾期一年多没有退费的事实,可以做出以下几种推论:一,法院应当建立法律文书生效后审查诉讼费是否应退及如何退还的内部规定制度,有理由相信中级法院不会出现当事人退费无制度保障的情况。二,关于乙的抚养费判决生效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费,假定法院存在合理理由,该是中级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三,依据预收费记录及判决书上的案件受理费数额对比,如果法院在15日内就已确定不需要退费,那么,要么审查人员当时就看出了判决书上的误将100元打成了50元,要么,审查人员视力存在一定程度的幻象,误将判决书上的50元错看成了100元。四,如果15日内就发现笔误,就意味着明知不纠正将会出现当事人依据判决主张退费的局面,仍不纠正也拒不认账,其职业动机就让人莫名其妙;被当事人缠了年余才被迫下达所谓的笔误裁定,就更让人不可思议。五,如果审查人员在15天内不是因为故意想昧了这钱,而是过失看花了眼,我想审查时能把50元看成100元,一般幼儿园小朋友也极难做到的,应当需要很高深的法律水平或X光眼力,其奥妙的机理笔者就不敢揣测了。

根据各种分析推论:无论是在判决生效前还是判决生效后,无论在15天内还是15天外,法官或法院都不存在将100元与50元互相写反还看反的情况。他们的真实目的,就是期望尽可能获取赚取预收费金额与判决受理费金额的差额的机会。万一遇到死缠烂打的,你说它要挟“你要钱我就说成笔误”,它为了一分钱向下扎个猛子也在所不惜,宁可跟着下裁定证明投诉人说它要挟属实,也要硬抱着50元不放。

结语:即使该案件受理费确实是100元误写成了50元,在经历了年余当事人仍然追讨的情况下,法院聪明的做法应是:维护判决书的权威性与公信力,退还当事人差额;同时也维护了法院的外在诚信形象,即使笔误,也是你法院内部工作人员职业水平不到位的“家丑”问题,何必剥光了给咱老百姓看呢?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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