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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内容提要——

《浅谈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内容提要——

这篇论文完成时间是2007年10月20日

浅谈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在我国刑诉、民诉中都规定了诉讼时效。时效之意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这是因为一个权利人或被害人如果长期不行使权利,经过相当时间后,人们就会习以为常,并且以此为基础发生其他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如果允许权利人或被害人很长时间之后再突然行使权利,就会使多年来已经相当稳定的社会关系必须进行调整,造成一定程序的混乱。另外,不管是民事关系还是刑事被害人,经过多年,有关当事人会渐渐淡忘,证据也会渐渐湮灭,难以寻找。如果有关当事人突然又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很难查清实情,因而很难作出正确的判决。所以法律上规定,如果权利人或被害人不及时行使权利,就失去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这样就可以促使权利人或被害人尽快地行使权利,防止以上不利的发生。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上,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规定的都是非常严密严谨逻辑清楚层次分明的。尽管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个案,这些个案的出现,使得诉讼时效的适用更加深刻。下面我就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分别来谈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我在法学研究中,这样理论过,司法公正有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证据也包括两种,即程序证据和实质证据。同样道理,对于诉讼时效而言,诉讼时效也有程序诉讼时效和实质诉讼时效之分。通俗地说,程序诉讼时效就是法条明文规定的追诉时效的期限。实质诉讼时效就是对于过了追诉时效,引起过了时效的责任不是由受害者或者不是由当事人自己引起的,而受害者或者当事人又不放弃权利行使的时效期限。
具体到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限、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限,其程序上的诉讼时效是这样规定的。

(一)、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在我国法律上,规定了三种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即、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这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最基本
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是这样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这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特别的诉讼时效。有的时候,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法律上认为有必要适用更长一些或者更短一些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进行了特别的规定。这种特别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6条是这样规定的,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是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最长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 、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刑法上的时效分为两种,即追诉时效和行
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行刑时效,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 ,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不得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我国刑法对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是这样的,这也是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诉讼时效适用中往往不会有多大的问题出现,通俗简单地说,就是照本宣科,法律规定好了,拿起来适用就行了。而实质诉讼时效就不那么简单了,它往往让人们在适用的时候,要动脑筋、深思熟虑,否则就会被投机者钻空子。如,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等,由于诉讼期间出现了起算、中止、中断等问题,使得时效的适用问题也复杂起来。就拿诉讼时效中止来说,即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要等到中止原因消灭后,也就是当事人开始可以行使请求权的时候,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在诉讼时效的最后5个月的时候发生了中止事由,中止事由持续了2个月,那么这2个月的时间不计算在时效期间内,这2个月过去后,当事人仍然有5个月的时效期间。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原则上胜诉权消灭。但是如果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是由于某种客观上的障碍引起,权利人又不放弃权利行使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给权利人以司法上的保护。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都适用关于延长的规定。这既是民事诉讼程序诉讼实效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也是民事诉讼实质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民事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最长时效20年,超过这个诉讼时效其责任,如果不是权利人原因引起的,是由对方权利人引起的,而且这个诉讼请求对权利人来说又至关重要,对于这样权利的请求,人民法院应该给以司法上的保护。如,一对双胞胎兄弟,刚出生,由于接生医院的责任,导致双胞胎其中的一个和另一个家庭同时出生的孩子被换,当这一错被发现以后,20年已经过去了,真相大白后,双方家长包括被换的孩子在情感上都受到折磨,甚至带来伤害。由于责任在接生医院,当受伤害的两家庭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给予赔偿精神损失的时候,法院就不应该以过了最长20年追诉时效为借口,而是应该给权利人以司法上的保护。这也是民事实质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刑事诉讼时效也是同样如此,在我国刑事诉讼时效规定,不但有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规定,还有一个追诉期限无限延伸的制度。这就是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就拿我无辜惨遭残害的刑事案子来说,被告利用职权配合默契自编自导兽剧残害我,被告配合默契自编自导自演丑剧侮辱诽谤我,执法办案机关不立案,久拖不办,押案漫长岁月,这对被害人我来说是很残忍的事情。按着刑事诉讼案子追诉时效即程序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刑法》第87条这个法条规定的第四款,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不但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限制,还有“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一规定。

然而,在我无辜惨遭残害这样一严重刑事案子里,被告若受到刑法制裁,构不上“无期徒刑”,那么在案子过了追诉时效,法律果真就能让被害人我白白惨遭被告自编自导兽剧的摧残残害吗?天理都不容啊。被害人我有确凿证据证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是办案机关检察院阴谋倍出积押案子多年不依法办案,致使案子过了追诉期限如何如何。这个责任应该由被害人我负吗?不能!检察院法院是干什么的?被害人我依法维权走进威严的司法办案机关,遇到玩弄法律践踏司法公正的办案人员,试问,这样过了追诉期限,天理何在?然而,我国的《刑法》是保护弱者的,刑法第88条明确告诉受害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请注意,这个条文之所以用“不予立案”之词,而没有用“故意不立案”之词,我想这是立法者顾及我国司法的面子,如果我国的执法办案机关到了“故意不立案”的地步,这不是直言不讳地再告诉天下的黎民百姓“有法不依”吗?这是于国于法于民所不容的。

如果被害人我不谙刑法条文,那么被告辩护律师或者办案人员钻诉讼时效程序或实质上的法律空子,是一定会得逞的。说句实实在在的话,如果没有这条保护弱者的法条,就拿我无辜惨遭残害这一刑事案子来说,被告自编自导兽剧残害我,被告自编自导自演流氓丑剧侮辱诽谤我,执法办案机关长年押案不依法办案,导致过了追诉期限,让我这个无辜被害人接受这样的事实,这恐怕是老天爷爷也不能容忍的事啊!如果被害人我放弃权利的行使,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可以对我这个无辜惨遭残害的刑事案子不闻不问,也可以用过了追诉时效当借口,让被告永远逍遥法外。然而,我这个被害人在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而引起过的追诉时效的时候,要行使追诉权利,法院必须依法给予我这个被害人司法上的保护。这就是刑事实质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还能遇到这样的问题,刑事诉讼案子的被害人在起诉中撤诉了。关于撤诉,对于民事诉讼而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对于刑事诉讼而言,刑事诉讼提起撤诉的法律规定,往往都是针对检察院而言的。对检察院正在处理的刑事诉讼案件,如果被害人提出撤诉,这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不能因为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就不能没有合法的撤诉及合法的重新再起诉的权利。

刑事诉讼被害人之所以撤诉之所以又起诉,被害人如果都有充分理由有充分证据,那么被害人就有合法的撤诉及重新再起诉的权利。还是拿我无辜惨遭残害的刑事诉讼一案来说。1987年底我去当地元宝山区检察院起诉,检察院受理,检察院办案的人员,把该了解的都了解,把该问的也该问了,被告利用职权自编自导兽剧残害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说,“若想依法判案还要去北京安定院进行司法鉴定”如何如何。当时,我一听很担心,因为赤峰疯人院是怎样残害我的我非常清楚,可是转念一想,我的担心恐怖感就消失了,因为北京安定院是在首都北京,衣冠禽兽残害我的手脚若是作到首都北京,那么天下不是太可怕了吗?那里是天下最阳光的地方,我大可不必担心。所以我做好了去的准备,也感到自己无辜惨遭残害的一案就要真相大白天下了。可就在准备去的半个月之前,我突然感到我的身体发生了很多变化,难受症状接连出现,我甚至感到吃到什么毒性东西,致使我的血液过敏,浑身长出奇痒的红疙瘩。更可怕的是,很多难受症状,竟和在赤峰疯人院被逼吃到毒性烈性的精神麻醉药物引起的症状差不多,照镜子一看,我双眼的眼敛都下垂了。经过我的分析排毒法,我发现这些难受症状都与我近时期吃的饭菜有关系,衣冠禽兽的人利用非常残忍的流氓手段不择手段通过各种方式往我饮食里投各种毒药。我是单身,衣冠禽兽的人用万能钥匙趁我不在家出出进进进入我单人家,用有毒药物祸害我一系列吃的东西。这时候我非常清楚衣冠禽兽的人使出这种流氓手段所要达到的流氓目的,同时一种非常恐怖的感觉也涌上我的心头。如果去北京鉴定,我是被鉴定人员,毒性药物已经把我吃的萎靡不振了,表达能力很差,吃的我眼敛都耷拉下来。如果我对鉴定人员说,我现在的模样,都是来之前的半个多月吃到衣冠禽兽的人往我饮食里投的各种毒性药物所致如何如何。在威严国徽下面的检察院办案人员面前,鉴定人员能相信我说的一切吗?不能,我将越说越糟糕。知道吗?这时候,检察院收集来的那份被告捏造的侮辱诽谤我人格尊严的流氓材料,都已经入我的案卷了,可是我不知道。如果去北京安定院司法鉴定,毒性药物把我吃的如此萎靡不振的模样,元宝山区检察院再把他们弄的侮辱我的案卷交给鉴定人员看。鉴定人员对我这个无辜惨遭残害的好姑娘是怎样地憎恶,也就可想而知了。在这个时候,我撤诉只是我的生命受到致命威胁,让我作出果断决定,而被检察院人员弄进案卷里的那个被告捏造侮辱诽谤我的流氓材料我还蒙受在耻辱中。几年以后当自己在第一次惨遭残害的基础上再次惨遭衣冠禽兽利用职权自编自导兽剧借助于保定疯人院的残害,我才深深痛感到,不用法律武器清算衣冠禽兽利用职权自编自导兽剧借助于疯人院对我残害的血债,我没有活路。所以,当我再次走进元宝山区检察院起诉的时候,我看到了第一次起诉时,检察院办案人员弄进被告捏造的那个侮辱诽谤我的流氓材料。看到这个流氓材料后,我感到很后怕,我为自己当时果断撤诉决定很庆幸。如果我不撤诉,在北京安定院司法鉴定人员面前,我不仅是一个萎靡不振的人,这个捏造的流氓材料还让鉴定人员知道我是一个“很脏”的人。我是一个被鉴定的人,当我向鉴定人员哭诉真相,说“是衣冠禽兽往我饮食里投各种有毒药物把我吃的这样,那流氓材料是衣冠禽兽捏造的”如何如何,鉴定人员即使看出这里残害我的罪恶阴谋,在威严国徽下面的检察院办案人员面前,能听我的吗?能帮助我吗?真是很难说。最后鉴定的结果会是怎样的,真是很难说呀。我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撤诉的。几年之后,被害人我对威胁生命的致命毒手有了战胜的智慧,而且也知道了被告捏造的流氓材料。所以对被害人我来说,当时撤诉是正确的,被害人我不但战胜了威胁生命的致命毒手,也让检察院和被告联手的阴谋没有得逞。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被告捏造的侮辱被害人的流氓材料,检察院不对被害人我讲,以至于被害人我深蒙在耻辱中。我撤诉再重新起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没有过追诉时效,如果要是过了追诉时效,这个责任应该由检察院来负,而不是被害人。是检察院阴谋倍出,导致被害人我不得不用智慧来战胜对自己严重不利的后果。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刑事诉讼被害人撤诉,但是在诉讼证据中,被害人有充分的理由撤诉,又有充分的理由再起诉,对此,检察院就应该受理,否则就是违法的不作为。而且我再次提起起诉追诉时效没有过追诉时效。对此,哪一个想钻法律空子,说我的案子过了诉讼时效?哪一个敢说我撤诉了不能再起诉?我这个案子经过的诉讼时效,就是一个实质诉讼时效的适用。

我没有出过国,更没有去过英国,所以我没有研究过英国的法律制度是怎么样的,但我听说英国的交通规则制定的特别详细,详细到你横过马路先迈哪只脚之后眼睛往哪个方向看都规定的特别详细,之所以这样因为英语的语意它没有我们汉语语意那么深的涵义。英语的一个句子解释很单一,而我们汉语语意里有着深刻的内涵。在我国司法中,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司法中的法律地位,这就是在司法公正中,法院检察院来不得半点虚假的地方,如果法院检察院带头违法办事,那么给国家的司法利益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就拿我无辜遭残害一案来说,面对检察院阴谋倍出,如果我当时不撤诉,那么面临我的灾难将是被告自编自导兽剧的阴谋得逞,而我有天大的冤情在那个时候,又能有谁听我的?其结果我可能会更惨下去,直到被残害死去。检察院阴谋倍出带头作出违法之事,我不能制裁它,但我有权可以依法去抗拒它,时机到了,我还可以再次依法行事。这都是法律赋予我这个无辜遭残害的被害人应该行使的权利。这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能面面俱到,其内涵意义有着深刻影响的根本所在。

最后我要说,在朝代没有更迭即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里,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尤其是刑事诉讼案子,如果出现超过20年的实质诉讼时效问题,我希望这仅仅是个案中的个案,不要让它成为普遍。若成为普遍,那将意味着国败法亡民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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