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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这句话?

如何理解这句话?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该案其他程序”,是否应当理解为“该案审理完毕之后的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等。如果在第一次诉讼中,原告因为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己裁定准许撤诉。一年以后,原告再次起诉,在第一次诉讼中审理过该案的审判人员,在本次诉讼中是否应当依照上述第三条自行回避?
请大家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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