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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与(粤高法发)矛盾怎么办?

(银发)与(粤高法发)矛盾怎么办?

(银发)与(粤高法发)矛盾怎么办?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粤高法发[2005]30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息,金融机构请求借款人支付复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复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部分除外。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计算复息,金融机构请求借款人支付复息的,不予支持,但借款人明确同意的除外。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应付本金和利息,对逾期本金部分按同期贷款的罚息标准计收逾期罚息;对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息。



(银发):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粤高法发):对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息。

上两者矛盾,怎么办?
不矛盾。
一个是说不按时付利息的,除了利息照算,还要按照罚息利率加收利息。
一个是说不按时付(本)息的,除了利息照算,还有罚息的,那个罚息不能按照原来约定复息计算方式来算。
两个讲的都是,罚息只算一次,不能复算。好比,有一排人,一个是从左点到右,一个是从右点到左,都是这一排。
你好!谢谢关注,你未有细致分析啊!

下面的红字及绿字的内容不是矛盾吗?

1、粤高法发[2005]30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息,金融机构请求借款人支付复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复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部分除外。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计算复息,金融机构请求借款人支付复息的,不予支持,但借款人明确同意的除外。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应付本金和利息,对逾期本金部分按同期贷款的罚息标准计收逾期罚息;对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息。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合同法》:第112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银发):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粤高法发):对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息。

上两者确实值得讨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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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死在句下”。这是劝告,也是研究和学习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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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我选一例分析后再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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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我选一例分析后再贴出。







(银发):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粤高法发):对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息。

上两者确实值得讨论讨论!







(银发):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粤高法发):对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息。

上两者确实值得讨论讨论!

例如:甲借乙10000元,约定月利率1%,每付息,借款一年,逾期后月息率增加50%
如果逾期后的18月都没有还本及付息。
1、按银发“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计算欠本息是: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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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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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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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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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适用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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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法院不宜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和刊载于《审判工作探索》上的“关于处理房屋、宅基地案件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已收到。
经研究,我们认为:你院下发的上述文件,具有司法解释性质,地方各级法院不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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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是下面的吧!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1987]民他字第10号
【发布日期】1987-03-31
【生效日期】1987-03-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应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批复
〔1987〕民他字第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和刊载于《审判工作探索》上的“关于处理房屋、宅基地案件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已收到。
  经研究,我们认为:你院下发的上述具有司法解释性的文件,地方各级法院均不应制定。对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建议你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可写一些经验总结性的文章,供审判人员办案时参考,或者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另外,“意见”中有一些条款的规定明显与现行政策法律相悖。如在“改建或重建他人房屋之产权问题”中规定的:“……无约定的,可确认为房主与改建、重建者共有”,“未经房主同意,擅自将房屋进行重大改建或重建,房主明知而不提出异议,或者改建、重建后房主知道,在一年内不提出异议的,改建或重建后的产权,可确认为房主与改建、重建者共有”等等,均属不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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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矛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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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5dx.com/fazhi/2006/200607/2006-07-18/284653.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法院不宜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问题的批复

 
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和刊载于《审判工作探索》上的“关于处理房屋、宅基地案件贯彻执行有关>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已收到。
经研究,我们认为:你院下发的上述文件,具有司法解释性质,地方各级法院不宜制定。对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建议你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一些经验总结性的文章(如天津市高级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审判业务讨论会纪要”,详见《人民司法》1985年第9
期),供审判人员办案时参考;也可以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交流经验。另外,“意见”中有一些条款的规定明显与现行政策法律相悖,不能作为普遍的指导原则。如:“改建或重建他人房屋之产权问题”中,第六条规定:“……无约定的,可确认为房主与改建、重建者共有。”第七条规
定:“未经房主同意,擅自将房屋进行重大改建或重建,房主明知而不提出异议,或者改建、重建后房主知道,在一年内不提出异议的,改建或重建后的产权,可确认为房主与改建、重建者共有”等等,均属不当,似应予以修改。
鉴于以上情况,你院对上述文件如何修改、使用,请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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