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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万兴:选举的正反功能分析 转帖

任万兴:选举的正反功能分析 转帖

原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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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的正反功能分析
任万兴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Hebei Professional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要】选举的功能是指选举所产生的各种客观的、可能的影响。选举的正反功能相伴而生,但正功能永远是主要的。对选举正反功能的分析应从对公民和对国家两个角度来进行,其中,对公民的功能处于核心的位置。对国家的功能是为公民的功能服务的,最终是为了维护并实现公民的各种利益。我们应该从完善选举技术和为选举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两个方面来努力,以期更好地彰显选举的正功能、削减选举的反功能。

【关键词】选举;正功能;反功能;公民;国家

An Analysis Of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Functions Of An Election

【英文摘要】The functions of an election refer to all kinds of objective and possible effects.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functions come along,but the positive function is always dominant.This article makes an analysis of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functlons of the election in terms of citizens and the state,of which the function of citizens holds a key position.and the functions of the state serve the ones of citizens,and the ultimate purpose is to safeguard and realize citizens’interests.We should make efforts to improve elective techniques and create harmonious social environment for elections so as to highlight the positive function of the election and weaken the negative one

【英文关键词】election;positive function;negative funCtion;citizens;state

选举这一蔚为壮观的社会现象奠定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础。发明选举是为了解决人类有史以来的政治难题。现实中,由于人们不断努力,选举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使社会各方面发生了质的飞跃。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选举也给政治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使社会与人类的理想仍相去甚远。这种现象在各个实行选举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一、选举的正功能分析
(一)选举对公民的正功能
公民是现代国家中最重要的主体,也是选举的主体。根据他们在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以把作为选举主体的公民分为三类:选民、候选人、当选者。前一类主体包含后一类主体,但后一类主体又有其独立性,选举对他们的功能也就各有不同。
1.选举对选民的正功能
(1)选举能给选民带来切身的利益。选民是最重要的主体。作为基本分析单位的选民个人,在政治活动中被假定为同在经济活动中一样是理性的,是谋求个人效用最大的利己主义者。这就是理性原则。但理性原则并不否认利他主义的存在,而只是说个人利益是一个值得争取的正值商品。
利益就其语意来说是指好处。马克思曾经讲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正因为如此,我们从经济学角度可以认为选举是选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也就是说,选举的内在激励机制最终由利益决定,而不是由对政治感兴趣或是对民主的理解决定的。政治的实质是一种经济利益,是人们为了保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而形成的公共活动。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政治行为,选举就是这样一种政治行为。“选民积极参与选举和提名候选人的最主要动因是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想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人”{2};政府官员也认为,“民主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个利益问题。选举能不能对他们有利,能不能保护和代表他们的利益,这才是至关重要的”{2}。如果选举不能给选民带来利益,那么它的存在也就没有意义了。这是选举最重要的正功能。
(2)选举赋予选民选择和影响政府的权利,尊重和体现了他们合法的政治地位。选民必须是公民。公民作为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主体身份和资格,是民主的产物。现代宪法确认了“人民主权”、“人人平等”的原则,又具体规定了公民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若干权利自由,从而为主体地位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样,社会全体成员在形式上都成为国家的公民,成为国家的主人。这就使公民的主体意识获得了充分的确认和空前的发展。
选举既然是选民自下而上选择公职人员的活动,也就意味着选举赋予了公民选择政府的权利。公民选择政府的体现就是选举结果必须遵循多数原则,即谁站在多数一方,谁体现多数人的意愿,谁就赢得选举;反之,谁就输了选举。公民在选举中充分表达的利益和要求其实就是在选择未来政府。在选举中,竞选者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政策,就要不惜一切代价到处游说,允诺选民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在选举过程中,选民的利益和要求表达得最充分。投票时,选民要比较各个候选人及其政策之后才能作出选择。选民通过了解政策并行使自己的选举权,才能意识到选举是显示自己尊严与价值的行为,公民的资格和地位由此得以充分体现。事实上,只有在举行大规模自由选举的时候,公民的主人意识才会觉醒,他们的积极性和参政热情才会被激发起来。
(3)选举能唤起选民的参与感、责任感和归属感,并逐渐提升选民的政治素质。选举为选民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方式、途径和制度上的保证。从选民角度来讲,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个体想要使他们所积累的财产受到尊重,对他们所签署的契约能够公正地执行有最大的信心,他们就需要一个尊重个体权利的可靠政府。显而易见,只有由公民组成或选出的政府才能做到这一点。所以,他们理应参加选举。
选民的政治素质包括民主意识和参政能力。一方面,对于候选人的挑选,既表达了选民对当选者必备素质的基本要求,又表达了他们对国家发展方向的意见。选举中,不同意见的交流会形成多数人认同的意见,选民对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也就产生明确的认知和定位。正是在选举中,选民切切实实感受到了民主,其民主意识才得以逐渐培养和提高。另一方面,整个选举过程中,从选举动员到选民登记,从选区划分到投票,从选票统计到选举诉讼乃至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交流、选民之间的沟通都能增强选民分析和判断政治问题的能力。选民的参政能力正是在周期性的选举实践中逐渐培养起来的。
2.选举对候选人的正功能
(1)选举能使候选人尊重选民、尊重民意。从候选人的竞选策略来看,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所制定的政策是否符合多数选民的意愿,是其能否获胜的关键因素。相互竞争的候选人为了实现他们获胜当选这个最大目标,就必须充分关注选民偏好,关注社会公共问题。但候选人不是向选民强加他们的观点,而是去迎合选民。他们所关心的主要是尽量积累选民的意愿,找出对策。这就要求他们制定的政策既要有特色,又要具有普遍性——容纳选民具体关心的问题,也即,候选人的主张必须要得到尽可能多数选民的认可。这就促使候选人必须尊重民意,做到能够正确聚集、表达和实现民意。
(2)选举能使候选人提高自身素质,从而间接提高国家管理水平。几乎每个选民都知道,自己在参加选举、投票时选择的是代表自己和他人行使国家权力的人,也可以说是在选择国家未来的统治者。“统治”不是人人都能为之事,而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因此,“统治”本身就要求统治者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文化素质、管理素质等。很显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具备这种素质。换言之,候选人要想过关斩将、竞选成功或连任,必须有良好的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有精明强干的竞选班子,能娴熟地利用媒介的技术,能及时与选民沟通,切实关心民众的意见并能体现在竞选纲领中。同时,必须有责任心,能够对选民负责,并在当选后履行竞选时的承诺。这不是空洞抽象的条件,恰恰是选民为了对自己负责、对国家的未来负责而对候选人提出的基本的、具体的要求。事实上,每个选民都在用这个尺度衡量哪些(个)候选人有资格成为“统治者”。一般来讲,一个聪明的候选人应该非常了解选民的这些要求,必定很早就从各方面历练自己。这样做的直接结果是增加他们竞选获胜的机率,间接结果是提高国家的管理水平。因为选民都相信,经过长期的竞选、战胜众多对手的人一定不会是一个平庸之辈。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虽然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参加竞选,但为国家长治久安计,选民更认可的是优秀的候选人。这就在无形之中促使国家管理水平稳步前进。
3.选举对当选者的正功能
选举能督促当选者对选民负责。在选举结束之后,人民主权主要体现为监督权。每一位当选者都明白,自己的权力来源于选民,自己是受选民委托而行使国家权力的,必须要接受选民的监督,对选民负责。否则,选民有权利罢免自己,或是在下次选举中不再投自己的票。同时,由于选举的结果并不是长期不变的,而是定期举行选举更换统治者,这就使得现任统治者能够经常接受选民的评价和选择,使他们不致懈怠。选民正是通过这种预期的解除权激励当选者对选民负责的。而当选者面临被解除权力的压力,趋于自觉约束权力,必定对监督者尽职尽责。因此,选举作为制衡国家权力的一种机制,能有效地监督和督促当选者及主要由其组成或领导的政府对选民负责。
(二)选举对国家的正功能
选举不仅对其参与主体有效用,而且对其存在的背景——国家也有效用。更确切地说,选举是随着近现代国家的建立、发展而发展的,它与国家相互依赖,相互促进。我们不能忽视选举对于国家的功能。
1.选举是民主的基石和最佳表现形式
由于民主一词悠久漫长的发展历史,使其成为了在不同时空条件下的不同人们看来的不同的事物。但是,民主作为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人类政治生活的理想目标,它的基本内涵还是确定的。即民主是一种基于平等的理论和价值而产生的政治统治形式。民主要求每个主体都是平等的,具有同样的人格、同等的价值,有相等的权利和地位,所以每个人都有权利去参与政治决策,都有权利作统治者。这样的政治追求和政治形态就是民主政治。
民主要求国家的统治、社会的管理必须以民意为依归,选举是形成、表达民意的理想方式。当代民主是代议制民主,只有通过完善的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才能真正反映民意。现代选举更注意表达公民的意愿。在现代国家,选民资格条件逐步降低、普选权的逐渐实现,意味着民意主体数量的增加和民主范围的扩大。选举在程序、方式、方法上的逐步完善,使选民的意愿有可能通过其投票行为得到真正的反映,从而体现民意的真实性和广泛性。民主是一种机制,尽管它使实际的公共政策由少数富有经验和才能的人制定,但是,它确使普通的老百姓能将各种愿望提上议事日程{3}:来自选民参与的持续的压力,以及通过选举等参与行为所显示出来的选民的政策倾向将成为政府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从而有助于保证政府决策更符合民意。
政治参与是民主体制不可或缺的,选举是选民参与政治的最有效方式。没有民众的参与就没有民主,没有绝大多数民众的参与就没有健康的民主。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广泛的参与,民主就不可能发生;即使发生了,也是没有根基的。这也正是熊彼特、亨廷顿等政治学家把选举上升到了民主本质的高度来认识的重要原因。在普选制基本实现的今天,对选举的限制越来越少。选举的这种开放性大大扩展了参与的主体和选择的范围。可见,正是通过选民的参与,即定期的选举与竞选,人民的意愿才不致长期和过度地被漠视,从而使民主的实现得到基本保证。
选举能定期更换统治者,有效防止了某个人或某集团长期稳定地把持国家权力,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权力集中和腐败。人们都知道这样一个常识,即长期地占有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为在一个集团长期控制政权的过程中,会逐渐形成一个盘根错节的官僚特权集团:他们有着共同利益,利用垄断权力和地位进行权力分配,垄断集团长久地把持国家政权必然导致腐败。民主的特点在于公民能够选择以一个政府代替另一个政府,从而防止政治决策者把自己变成不可移易的力量。只要政府能够改变,只要选民可以在纲领不同的政党之间作出选择,暴政的危险就可以得到遏制。民主社会每隔一定时期就进行一次选举,在民主选举中,选民平等参与、候选人自由竞争、普遍认可的选举规则等共同作用,构成了一个开放的权力结构。在这个权力结构中,任何个人或集团对政权的掌握只是暂时的,权力在不同时期被不同的人掌握,任何集团都不能长期垄断权力。这就使当选者有任期限制,不能长期占有权力以至形成集权专制,也就能使权力真正地为公共利益服务。选举的结果是不仅出现了执政者,也产生了反对派,而“忠诚的反对派”是民主政治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有效地防止权力集中和腐败,不仅仅依靠那些执政者,也需要依靠那些在议会而不在政府中的反对派。选举不仅可以使反对派出现,而且能确保他们真正发挥作用:他们可以批判性地评估立法、保护少数派的利益和有效地代表少数选民,执政者因而不敢、不能长期独霸要职并为所欲为。所以说,选举通过定期更换统治者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民主是毋庸置疑的。可见,选举是在用实实在在的制度设计保障着民主的实现。
上述对选举与民主必然联系的分析,并不是说,民主的建立、维护和发展完全取决于选举,事实上它更需要相应的环境和条件,特别需要广大公民的民主意识,以及在此基础上为民主的实现所进行的努力和斗争。然而,作为一种工具、手段和方式、方法,选举对于民主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只是从某种意义上讲,当代民主建立在选举这一基础之上,选举是当代民主国家的基石和重要组成部分。
2.选举是赋予现代民主政府合法性的主要途径
合法是现代政府存在的前提,是政府稳定的基础。合法的政府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和支持,具有了权威,权力的行使也就有了充分的保障。政府如果得不到广泛的民众的支持,就不能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权力在社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也要求权力本身必须是神圣的,因为只有神圣的权力才有权威,才能使民众服膺。可见,民众的认同和支持是权力合法的核心要素之一。
选举体现了人民主权,这就为民主政权的合法性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现代民主的基本精神是主权属于人民,主权是受公意所指导的政治权力,这种权力只能存在于人民的普遍意志之中,这就要求权力必须来源于人民才合法。卢梭认为,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力的基础,因为约定是出自人们意志的自愿行为,当政治体的权力是根据人们先前的约定而产生时,人们服从于这一政治体的权力就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因此,人们的政治结合必须通过人们共同约定的社会公约来达至,只有这样的政治结合才会产生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选举的设计就体现了人民的约定。因此,在国家权力的形成过程中,选举在实质上含有将国家权力委托给代表的意义,这是人民主权的最好体现。
选举作为宪法规定的政治程序,提供了民主政府权力产生的合法途径和手段。通过民主选举,政府权力才会真正来源于全体人民的授予。也就是说,选举能为人民提供表达认可政府的机会,同时给政府提供了一个获得合法性的机会。在宪政之下,选民参加选举、进行投票是组成新一届政府的必经程序,没有选民的投票,政府就无从产生。事实上,在当今几乎整个政治生活中,选举也已被公认为是政府产生、权力移交的唯一合法手段。这一原则已无人非议。
选举体现了民众的支持和全社会的认同和信任,是政府权威、权力合法性的最好表现形式。“权力的合法性只不过是由于本集体的成员或至少是多数成员承认它为权力。如果在权力合法性问题上出现共同同意的情况,那么这种权力就是合法的”{4}。权力合法性的唯一基础和来源是它符合本集体的价值和标准体系所规定的合法性设想,而且本集体内部一致同意这种设想。选举是选民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集体投票的行为,选举结果表达的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体现了社会的信任。政府一旦通过法定的民主选举程序当选,那么,它将置于全体人民支持的坚实基础之上。“所有政权都千方百计地通过象征性的参政活动把广大群众与其制度联为一体,使统治集团的地位合法化。当然通过选举,民主政府将取得更大的合法性;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执政者能宣布其施政活动合法化。他们的法律应该被遵守,因为人民参加了选举”{5}。这就是说,只有经过选举组成的政府的权力才有可靠的权威,权威就来自于民众的支持。而且,民众对选举的参与,其本身就具有对现行国家制度认同与支持的含义,表明他愿意接受这一制度,同意在现行制度下通过选举作出或改变他的选择。民众对选举参与的广泛程度代表了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感,是政权合法性的基础。
3.选举能构建选民与政府信息沟通的稳定框架
一个政权要想长久存在,理应得到人们的普遍支持,即便不能得到人们的积极支持,也要使人们能够消极地忍耐;一个政权必须在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双轨制中运行才是有效的,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可。在古往今来的每一个政权存续期间,都有上下交流的途径,尽管可能畅通,也可能不畅通。在近现代社会,选举是选民和政府沟通的最常用、最有效的手段。
选举提供了选民与政府互动的重要方式,并且能宽容地对待反馈意见。“选举联结了选民的行为和政府的行动”{6}。选举是选民参与选择政府组成人员的活动,候选人中的当选者就是未来政府的组成人员或是领导者,选民与候选人的沟通就是选民与未来政府的沟通。在选举期间,各政党和候选人无不利用所有的途径试图与选民沟通,巨额的选举经费多是花在了与选民沟通方面。在竞选宣传中,选民模糊地表达着某些意愿,候选人小心搜集并将其体现在自己的竞选纲领中,来传递其政治上的理念和诉求.以吸引选票,获得当选。投票因而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沟通方式,并保证着选民与未来政府的交流。可见,选举是选民和政府交流和沟通的媒介,为选民与未来政府的动态博弈提供了场所和条件。
选举是解决国家权力所有者与行使者相互分离的矛盾状态的根本途径。在现代国家中,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他们把自己的权力通过选举委托给政府及其组成人员,二者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因为双方利益不同,缺乏沟通,行使国家权力所有者与行使者必定会产生矛盾。选举虽不能使二者利益完全一致,但定期的沟通会使双方不能忽视对方利益的存在,在沟通中相互理解。并且,选举通过塑造政府和公民关系的新格局来塑造民主体制中基本的力量配置格局:公民不只是权力的客体,更是政府权力的来源。民主政治家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借此可以得到密切的联系。因此,经常地进行选举会使公民和政府之间产生这样一种感觉,即谁也离不开谁,双方有着共同的利益,通力合作才能双赢。
4.选举开辟了国家最高权力和平转移的有效途径
权力意味着利益,获得权力并在权力结构中占据有利位置是实现利益分配中的主动和优先的重要条件。因此,权力作为稀缺资源,从国家产生之日起就成为支配社会运转的神秘而又现实的力量,权力斗争一直是政治生活的重心。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政治斗争的规则和方式存在着根本区别,决定着政治秩序的稳定乃至国家的兴衰。
在人类历史上,神授、世袭和武力等手段都曾经作为国家权力转移的途径,但选举作为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转移的手段,意味着普通公民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国家最高领导者来行使国家权力,却开辟了国家权力和平转移的有效途径。
现代国家所采用的选举很好地解决了政治斗争的无序状态。选举的目的在于使人民选择公职人员的方式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定期选举为人民变更选择、更换领导人提供了法定机会,形成了一种轮换制度。选举如今包括了夺取政权的全部选举活动,有一套选举的程序,参与者要与他人平等地遵循选举程序。这就要求选举按照一套明示的、客观的政治程序进行,也就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斗争纳入法律的轨道。而选举运作一旦进入程序化轨道,就将使政变、暴动、暗杀等非常手段失去效用。掌权者在被选举出来以后,只要未违反法律、未失去民众的信任就不用担心其他方面的非法手段会造成政治变动,从而就不必把大量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权力的非法斗争中,不必以进行镇压、暴政等手段来防止权力被争夺。另一方面,由于任期限制,掌权者亦不可能利用非法手段来制造混乱局面。通过选举这一和平方式产生政府意味着各种政治势力对这种政权和平转移方式的普遍接受,从而有效保证了在有序、和平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消除了人类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为争夺政权而引发的无数血腥灾难。
选举的正常运作,为各种政治人物争取执政提供了公平、宽松的执政环境。在选举过程中,各种对立的力量和思想进行碰撞、妥协,各种不同观念、各种势力进行博弈,使各方都能接受最终的结果。因为,不满在选举过程中已经充分表现出来并全部或部分得到回应,其他不满还可以在选举结束之后乃至下一次选举中进行表达,这就为选民宣泄不良情绪打造了一个平台;对候选人而言,即或在一次选举中失利,由于定期选举的存在,还可以继续努力以求下次选举获胜。这就使得政治权力的交替能以和平方式进行的机制得以形成,使那些认同现行体制的各种政治人物不至于轻易走向极端,采用暴力手段。
所以我们可以说,相对于政府产生的其他方式,选举是一种较少失败的和平方式。当然作为例外的也有,但选举所具有的纠错机制不会将这种偶然现象继续。
5.选举能使国家有序、稳定、和谐地发展
“选举开辟了国家最高权力和平转移的有效途径”是从国家权力转移这一特定时刻讲的,而对于整个国家而言,在特定时刻之外的更多时间里,选举同样能使社会有序、稳定、和谐地发展。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选举不仅是和平组成现代政府的方式,同时也是缓解社会冲突的工具。
(1)选举为选民宣泄不满情绪、表达要求和愿望、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正常、合法、多样而通畅的渠道,有利于消减政治冲突。政府执政活动中遗留的内在矛盾、新的政治力量的产生、人民的政治需求、偶发的政治危机等,都可能在动态的竞选过程中凸现,或者被问题化,继而威胁政治稳定。选举通过制度渠道引人民主因素,由民众选择解决问题的议程以及政治力量的组合。在选举过程中,选民可以采用各种合法方式表达不满和愿望,这就最大程度地消减了暴力的发生,保障了政治冲突的和平解决。并且,由于选举保证了每一届政府具有由法定的选举赋予的任期内的资格,政府不必担心因为一丁点的批判和风吹草动而下台,所以就不必压制言论。言路畅通使各种思想、见解、信息、主张得以在辩论中相互刺激、冲撞、揭短、补充、改善、发展,从中产生出许多真知灼见和灵丹妙药供政府选择,从而使政府决策更合理恰当,更有可能成绩卓著而受到人民的承认与拥护。如果言路不通,选民则无以监督政府及其官员,而不受独立的言论监督的官员容易腐化,大批腐化的官员阻滞经济发展,加深人民不满,使动乱的“应力”在压制下聚集,蓄势以更大威力爆发。这样就形成动乱潜能与压制行为之间的恶性循环,威胁政治与社会的稳定{7}。
(2)由于定期选举有可能导致不同政治人物轮换执政和变换现行的公共政策,使人们对未来社会的发展始终都能保持一种期待。竞选过程尽管有时显得十分激烈,甚至形成尖锐的对立,但在人们形成共识和养成习惯后,都把问题的解决交付给通过选举所体现出来的“公共意志”,这使得选举成为解决问题的全社会共同认可的一种选择。一些社会问题、矛盾通过选举形成的公共裁决被解决,另一些则可能在经历一个时期的期待后,在下一次选举中得到解决,并作出相应的努力使这种期望变为现实。尽管变化的出现可能是缓慢的,但通过多次定期选举后终将出现变化则为人们的经验所证实。这导致社会呈现出一种平稳渐进的发展趋势。对比一些发达国家在完成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三百年来、特别是近百年来的社会状况,尽管没有出现急遽的社会性变革,尽管国家的阶级属性没有改变,但社会的进步确是明显可见的。这种进步在不断量变的过程中,将会为未来的质变创造基础和条件。
(3)选举所具有的包容性能使政局稳定。选举能够包容各方面人士和各种不同意见,可以把选民与选民、选民与候选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且能集思广益,对各种政治抉择的方案进行论证,从而为各种社会问题寻找合理的,并且为人们所接受的解决方法。在一些情况下,选举将会鼓励政党在他们核心选民的基础上作出全方位的诉求以吸引来自外面的支持。比如说,尽管一个政党的支持主要来自黑人选民,但是一个特定的选举制度可能会促使白人或其他人种的选民支持它。因此,政党的政策平台将会具有更少的分裂性和排外性,而具有更多的一致性和包容性。而在单轮多数投票制的情况下,它所造就的两党制使政治斗争更为简单。因为选举将各种流派纳入政党的轨道,使之严格遵守多党角逐的规则,它就成了政局稳定的一个因素。
(4)选举本身所具有的程序上的公平、公正、公开为全社会尊重选举结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选举是一种政治行为,行为本身需要规范。选举程序作为规范选举行为的重要手段倍受重视。从近现代选举程序的发展看,它逐渐走向公平、公正、公开。这就使选举自身具备了优良品质,而被广泛悦纳。在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面前,理智、理性的人们只有服膺。这不是人类的卑贱,恰恰体现了人的伟大,体现了人对自我的尊重。
毋庸置疑,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并不完全取决于选举的存在。然而,当选举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时,选举通过对国家制度的形成、完善的影响,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有着显著的正功能,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这些正功能正日益增强。
二、选举的反功能分析
虽然许多国家的选举确实凸现了那些正功能,但在现实中,选举的运作常常不尽如人意。因为任何理论和制度的设计都有瑕疵,选举并未如人们想象的那样完美。所以,我们对选举功能的研究一定要全面。尤其是对选举的改进应以选举的反功能为基点。
(一)选举对公民的反功能
1.选举对选民的反功能
选举很可能使选民产生政治冷漠感。
选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选民登记到公布选举结果往往需要几个月的时间,且选举的运作更倾向于程序上的规范,一些程式性的设计使人感觉索然无味,再加之频繁的选举就像政治游戏一样,其结果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每一选民的生活质量和方式。选民参与行为的根本目的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当选举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甚至有损时,主体就会表现出一种消极甚至是对抗的态度。常此以往,选民会越来越疏远选举,进而产生政治冷漠。
由于选民众多,单一选民撼动大选结果的能力是微乎其微的,实际上,当选民意识到自己的一张选票像一颗砂砾一样无足轻重时,有些人可能会选择放弃参与。而且,由于选民与候选人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的占有方面,候选人占有绝对的优势,他们可以凭借自己手中掌握的信息资源对选民进行“狂轰烂炸”,选民每日被动地接受候选人“精心制造”的信息,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而自己的信息要想被候选人获得却要付出大量的成本。就选举结果来说,一旦自己反对的候选人当选,或者自己支持的候选人当选后却很少兑现当初的诺言时,自己只有被动承受,只能期待下次大选。并且,在非选举时期,选民几乎没有了参政权利,政治议程的设定、国家大事的决定权都掌握在政治精英手中,选民这种被“玩弄于股掌之中”的感觉往往会加剧选民的政治冷漠感。
2.选举对候选人的反功能
(1)为了达到获胜的目的,候选人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取悦甚至欺骗选民。不能否认,与选举相伴产生了一个新名词——贿选。贿选的主体就是将要或正在参加竞选的人,即候选人;贿选的对象是享有投票表决权的选民;贿选的目的是为赢得选票,竞选成功;贿选的方式是给予选民或其利害关系人以现实的或预期的利益,如,金钱、财产、可期待的利益回报或精神、感情上的享受等。我们知道,选举过程是政治资源的配置过程,选举的结果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获得,而公共权力的获得者即取得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因此,为了维护现有的经济利益或对现有经济利益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催生了属于权力寻租的贿选。自从近现代选举普及以来,贿选现象层出不穷。虽然贿选者都知道这样做会有很大风险,但许多精英们还是禁不住诱惑、铤而走险的原因即在于此。我们应该清楚的是,贿选一方面侵犯了其他候选人的被选举权:如果可以用金钱收买选民,用利益交换选票,这样的后果将是政治运作的规则被破坏,政治变成金钱游戏,导致严重社会不平等,最终破坏社会存在的必要秩序;另一方面贿选真正伤害的是社会的治理结构:一个通过贿赂当选的人,从法律角度缺乏合法性,从道德角度缺乏正当性,直接导致其政治上没有公信力,必然缺乏威信。即使贿选者拥有的是有效权力,也要将贿选的成本通过不同形式悉数收回甚至超额收回,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治理结构的恶化。
当然,贿选的产生不能完全归责于候选人,但候选人在其中应该承担相当一部分责任。我们可以说,贿选是选举对候选人产生的最显著的反功能。
(2)金钱选举使候选人的胜机不同,给他们带来了新的不平等。现代竞选需要大量的金钱和财物做后盾,这就需要候选人一方面要有雄厚的财力作后盾,另一方面也要有到社会上募捐的能力。这不是每一个候选人轻易能为之事。于是,钱多的候选人由于拥有了有效的宣传手段而握有胜算,没钱或钱少的候选人往往希望渺茫。这就造成了当选机会的不平等。
有人把候选人比作出卖货物的商家,把选民比作消费者,把“当选机会不平等”的现象比作经济领域的垄断、倾销或其他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我们反对不正当竞争,因为它侵害了消费者们知理地选择购物的权利。而当选机会不平等的现象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原则,侵害了选民们在知理决策基础上表达民意的权利,从而打击了当选者及政府的正当性{7}。
3.选举对当选者的反功能
仅由选票多少决定结果的选举助长了当选者的政策地方化和短期政治行为,使他们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长期利益不负责任。
在西方选举民主的模式下,选民用手中的选票选择统治者,当选者为了获得连任,需要得到选票。因此,他们的一个重要政治目标是获得选民的支持,获得支持的方式主要是满足选民的要求。选民的要求通过代议制民主转化为对当选者的压力,使当选者一味迎合民众的福利要求,而不考虑财政后果,对国家长期的、整体的利益不负责任。本来,为了自己选民的利益与别的议员讨价还价、妥协合作是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但是,仅仅为了自己选票数量的增加就置整体利益于不顾,把国家政策地方化,显然是不合适的。还有一种现象,就是政府政策的短期化:政府政策的变化,主要是就业和通货膨胀的控制方面的政策与选举,特别是大选举行的时间有一种对应关系:一方面,经济状况,主要是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决定了选民个人的投票取向,进而决定了选举结果;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就业、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政策,操纵经济结果,以谋取尽量多的选票支持。这种对应关系的展开表现为一种“政治经济周期”。对于政府与选民,政治经济周期理论假定:政府的目标是赢得选举,为了在选举中获胜,政府力图使自己得票的数量最大化;选民对不同经济结果的偏好反映在其投票行为中;政府能够操纵经济,以提高其连选连任的机会{8}。该理论认为.下一次选举能否获胜是政府制定政策的主要出发点,几乎不考虑国家或民众的长期利益。“在选举前夕,控制着政策的政党可以通过减少失业而提高再次当选的机会”{9}。根据这种政治经济关系的假设,政府可通过操纵宏观经济杠杆,减少短期失业,在短期内压低通货膨胀;也可采取相反的经济政策。如果选民的偏好固定的话,随着选举的周期,政府的政策进行调整:在选举之前降低失业,在选举之后提高失业,降低通货膨胀。在任的早期阶段,政府有意识地压低产出,以便强制降低预期通货膨胀率。到选举的时候,则利用小幅的通货膨胀来炮制经济繁荣。随后的任期中不得不面对恶性通货膨胀,“政治的经济周期就是通过在每个选举期间上升的通货膨胀和下降的失业率来刻划的”{8},这种类型的行为已为某些政府在某些时点上有政治经济周期所预测的行为所证实。在这种政治经济周期循环往复的过程中,最终受损的只能是选民和国家的长期利益。
(二)选举对国家的反功能
1.选举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选举成本
因为选举对外部环境(经济环境、科技发展等)依赖性很强,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选举成本来保证其正常进行。政治是一种交易的过程,是一种政治人物与选民之间,交易选票与政策质量的过程。政治人物如同企业家,选民如同顾客,政治人物销售的商品是政策,凭借政策的顺利售出,政治人物才能赚取利润。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国家必须对市场(即选举的社会环境)进行有效管理,这就需要国家加大对选举的成本投入。因此说,建立民主是需要花钱的,选举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投入的资金及其使用方式。另一方面,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选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形成某种默契。科技越发达,选举对其利用率越高,也就意味着国家的投人越多。
2.选举可能影响民主政治的发展
虽然选举在很多方面解决了人类有史以来的政治难题,但同时它本身的局限性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问题。
(1)很难做到既民主又高效。民主强调多数人参与,但更多人的参与就降低了决策的效率。现代西方的选举民主中,公平民主的选举使少数民众代表进入国会,也就是说增强了国会的民主性,但同时,国会决策的效率质量也就下降了。在国会与总统不同时选举的国家,可能使二者被不同的党派所操纵,使政治摩擦习以为常,也就降低了国家决策的效率。如何在民主与高效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能保证全民的参与,又能保证决策的高效,看似是一道无解的难题。
(2)对选举的崇拜将会带来民主政治的庸俗化。不可否认,现代民主政治以选举为基础,但是,如果仅仅把民主简化为选举,把选举简化为选票,把选票简化为多数决定,那么民主政治就会被简化为投票的统计学。这种民主政治的简约主义将会导致民主的异化。在拼选举的情况下,民主的工具意义大于民主的价值意义。这就使选举发生了扭曲,带来民主政治的庸俗化和金钱化。但是,任何一个国家,如果不容纳选举的成分,就很难获得统治的合法性。
(3)选举可能使民主政治陷入困境。选举结果除了我们所追求的“善局”之外,还可能会产生“难局”,即在选举结果上舆论不一致,是选举未能实现或未能完全实现其目标的局面。难局分为无法局、违法局、僵局、困局。但无论哪种难局的出现,却都是民意与法律之间有了矛盾{7}。这不是耸人听闻的杜撰,而是真实地发生在实行选举民主的国家的事实,引起了人们对于选举本身的反思。
可见,选举并不是解决民主政治所有难题的灵丹妙药,它也可能影响民主政治的发展。所以,我们既不能认为选举在社会发展中可有可无,也不能认为选举是万能的。
三、对彰显选举正功能、削减选举反功能的思考
选举的功能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正反功能是相符相称的。这就使得我们在期望能使选举正功能得以淋漓尽致地发挥的同时,必须接受选举带来的反功能。为此,从实现民主政治、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这一主旨出发,如何彰显选举的正功能、削减选举的反功能也就成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对此,主要应从完善选举技术和为选举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两方面人手加以研究。
选举的技术包括划分选区、选民登记、选票的设计、提名推荐候选人、投票体制、选票计算、确认选举有效等。从选举技术的演变来看,它直接反映了民主的实现程度及其发展。而选举正功能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选举技术的逐渐完善,选举反功能的显现多是由于选举技术本身的缺陷所致。所以,我们可以说,选举的技术问题确确实实对选举乃至民主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选举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国家实现选举功能的可能性,而能够有效地将选举技术运用于政治实践,还有赖于良好的社会环境。只有为选举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才能使选举与环境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从而更好彰显选举的正功能,削减其反功能。
(一)发展商品经济
经济的发展可以为选民选举意识的加强以及选举技术手段的改进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我们都知道,选举民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运行规则是等价交换,在交换时双方站在平等的地位,它所带来的正是选举对作为权利实现主体的基本要求——主动性、独立性和平等性。因此,如何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并从中衍生出主动、独立和平等的政治主体,是选举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发展民主政治
选举是民主的基石和最佳表现形式,但这并不是说,民主的发育程度对选举没有影响。事实上,选举和民主互相依存:只有在高度发达的民主氛围中才会有真实的选举。选举的一些反功能是因为民主的欠缺导致的。所以,如何发展完善民主政治是现代国家的当务之急。
(三)提高公民素质
公民意识和公民掌握现代科技的水平是选举民主的基石,公民的素质和民主素养决定着选举的品质。惟有不愿意被腐化和利用的公民,才会有不敢进行腐化和利用的政治人物。所以,公民意识和民主素养的缺失使民主政治非常容易地异化为民粹主义。另一方面,有了一定的选举技术,不会使用这个技术也不能使选举民主付诸实施。比如,在现代选举中,许多国家已经广泛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并通过这个技术来完成投票、计票等全过程。而要完成这些过程,显然必须提高选民的文化素质。
在民主的推动下,在与民主化的互动中,选举表现出了制度化、法治化的趋向。虽然,在选举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选举制度很少是有意识设计的结果,经常是特殊环境或历史的剧变而偶然选择的结果,但是,现代国家为保证选举的自由、公正和客观,都由宪法对选举进行宏观规范,并由选举法做出具体保障。民主的选举也是法治的选举。实践证明,制度化、法治化是实现自由、公正、稳定选举的必备要件。当我们有可能设计本国选举制度时,应选择那些能够稳定地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的制度。在设计选举制度时,宏观上应该从选举的理论基础出发,尤其注重体现选举的正功能、削减其反功能。
可见,彰显选举的正功能、削减选举的反功能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这种努力也许会伴随选举的始终。人类既然有智慧找到选举这种解决政治难题的方式,同样也有智慧和能力使选举的正功能越来越强,反功能越来越弱。我们应当有这个自信。


【注释】作者简介:任万兴(1963-),男,河北广宗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授.河北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宪法理论。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Hebei Professional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ijiazhuang 050061 China
基金项目:河北省2007年度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重点立项课题(200702006)的研究成果。课题组成员有:张东华、贾增岁、折喜芳、刘苗荣、潘志瀛、王向英。

【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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