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谈专利侵权的过错要件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7日,厦门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公司)获得了名为“一种固定方式可变的风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10年6月,厦门公司从被告某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下称济南分公司)购买了“亚摩斯”风扇一台,该风扇由深圳市某实业公司(下称深圳公司)生产和销售。原告认为,两被告生产销售的风扇侵犯了其专利权,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万元。
法庭认为,原告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生产销售的电风扇落入了原告的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深圳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被告济南分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厦门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被告济南分公司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对销售的产品侵权不知情,故免除其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深圳公司赔偿厦门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律师讲解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能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其本身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因此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本身,构成侵权行为。但是实际上,流通领域的销售商通常不知道其销售的产品是否侵犯专利权,也不具备相应的鉴别能力,如果让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全部责任,显然有失公平。而且其能够证明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权利完全可以通过起诉生产商后者上游经销商的方式,获得赔偿。本法条对适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而且能够证明其产品的来源是合法的,规定免除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济南分公司销售的电风扇来源于深圳公司,有合法来源,也不知道其销售的产品侵犯了他人专利权。故法院判令深圳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济南分公司停止销售金承担停止销售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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