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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例剖析

离婚纠纷案例剖析

  上诉人崔X为与被上诉人郭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XX、韩XX,被上诉人郭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8月2日结婚,1993年6月生育一女,名崔X婧。2008年6月2日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婚生女崔X婧由原告抚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存款,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电视机、洗衣机、电脑及家具,被告表示全部放弃,双方无其他财产;对外债务5000元(系借被告姐姐崔X梅)。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婚生女崔X婧的抚养权,双方均表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崔X婧18岁止。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即家电、家具被告明确表示放弃,归原告所有。双方的共同债务50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郭X与被告崔X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崔X婧由原告郭X抚养,被告崔X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从本判决书生效当日开始至崔X婧18岁止)。三、家庭共同财产电视、洗衣机、电脑等家电及家具归原告郭X所有。四、共同债务5000元,由原、被告各自向被告姐姐崔X梅偿还2500元。若被告崔X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承担部分,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崔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理由是一、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初审中上诉人对家庭财产、共同债权等都是随着我和妻子郭X的意思表示进行的,主要目的是测试一下郭X的真实想法,初审开庭后,我们双方曾多次撤诉,共商家庭前景,后由于郭X家里人干涉,最终没有撤诉。这充分反映要离婚并非郭X的真实意思,我们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二、家庭财产和债权超过100万元。1、《洛阳市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我们家享有20%的股权。其中铁艺分公司是我们夫妻的公司,从公司成立之初,我们夫妻就效力于这个由岳父母家庭开办的公司。2、内弟购买新房,把旧房转让给我们,我们原有的房卖给他人,卖房款全部支持内弟购买新房,这现有的住房及去年购买的地下室是我们夫妻的共有财产。3、2006年11月份以妻子郭X名义购买哈飞面包车一部,车号豫CM71**。如果按照判决,我就被扫地出门,从此一无所有,天理难容!如果不是郭X家人干涉,我们夫妻决不会走到这一地步,我们的女儿正需要父母的呵护,怎能忍心。在庭审时,崔X又提交了补充上诉状,内容为:1、依法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依法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原2008年10月20日《上诉状》中上诉理由变更为: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是错误的。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对是否同意离婚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均是从迎合被上诉人要求离婚的一时糊涂而作出的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意见,意在化解短暂的不快,唤醒被上诉人一时冲动,恢复原本和谐、幸福的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一审开庭过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多次商量撤诉,共同憧憬美好未来,共同展望家庭前景。后因被上诉人娘家人干涉,才最终未能撤诉,因此,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是错误的。二、如果人民法院确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应当对以下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全部进行分割,一审判决仅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不当的。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以被上诉人名义在洛阳市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100万元,占全部出资比例的20%,该股权的价值已超过100万元。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以被上诉人名义在洛阳B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100万元,占全部出资比例的33.3%,该股权的价值已超过100多万元。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现在位于洛阳市**区上阳路上阳小区207号楼西北门栋101号的房屋,系双方出资10万元从被上诉人之弟处购买的二手房,位于该小区208号楼2门栋东北角的地下室第一间的地下室,也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共同出资购买。4、2006年11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出资3万多元以被上诉人名义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豫CM71**的哈飞牌面包车一辆。5、现家中有电视、洗衣机、电脑等家电、家具若干。上述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上诉人将被扫地出门,从此一无所有,年近五十的上诉人将去向何方?这不仅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实际婚姻状况不符,也与被上诉人一方持有200多万元财产形成鲜明的对比!如果不是被上诉人娘家人干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夫妻关系怎能走到如此境地?我们的女儿正需要父母的共同呵护,正期待着母亲的回心转意!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判准所诉,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得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稳定。

  郭X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上诉人对我对孩子经常打骂,双方已无法再共同生活。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是上诉人处理家庭纠纷的方式不当。关于未处理财产问题,可另案另诉。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X在一审庭审中对被上诉人郭X陈述的家庭共同财产不持异议,二审又提出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还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经过本院调解,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其有充足的证据,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上诉人在一审中同意离婚,二审中又提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违反了禁反言的法律原则。虽经合议庭多方做女方工作,女方不愿同其和好,对其不予离婚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崔X上诉理由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郭X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判决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0元,由崔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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