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某街小学与房产管理局、谷某涛房产纠纷一案

某街小学与房产管理局、谷某涛房产纠纷一案

  上诉人某街小学(以下简称某街小学)与被上诉人某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产管理局)、被上诉人谷某涛房产纠纷一案,某街小学于2008年8月18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郾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房产管理局为谷某涛颁发的某市房权证召陵区字第200某某某某某256号房产证,并由一审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郾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某街小学不服原裁定,于2008年10月26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9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街小学委托代理人刘某奇、被上诉人房产管理局委托代理人王某英、谷某涛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街小学与房产管理局、谷某涛达成如下协议:1、某街小学愿意一次性补偿谷某涛人民币35000元,协议生效后立即交给市中院代为保管,待谷某涛向郾城区法院申请撤回对撤销某市人民政府、某街小学的起诉后再转交给谷某涛。2、协议生效后,谷某涛向某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某市人民政府为某街小学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的起诉。同时,谷某涛向某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某街小学侵权纠纷一案的起诉。3、协议生效后,某街小学向某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某市房产管理局、谷某涛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的起诉。4、协议生效后,谷某涛、某市房产管理局不得以该宗土地和某街小学发生任何纠纷,双方从此之后互相不再追究,某市人民政府颁发给某街小学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谷某涛、某市房产管理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由法院保管。同时某街小学撤回对某市人民政府、某市房产管理局、谷某涛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纠纷。5、协议一式四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有效。三方各执一份,同时市中院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生效后,谷某涛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分别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撤回了对某街小学的侵权起诉和向郾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其对某街小学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起诉,同时某街小学已向郾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某市人民政府、谷某涛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的起诉,并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撤回了对某市房产管理局、谷某涛房产纠纷一案的起诉和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起诉权、上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上诉人某街小学在二审期间因房产使用权纠纷已与谷某涛、市房产管理局自愿达成协议,并且彼此已经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某街小学因此撤回对谷某涛、市房产管理局的房产使用权一案的起诉和上诉,其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某街小学撤回对某市房产管理局为谷某涛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的起诉和上诉;

  二、郾城区人民法院(2008)郾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不再执行。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某街小学负担。

      找律师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