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张三元自愿捐款100万元还我司法公正a
山西临汾张三元自愿捐款100万元还我司法公正a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我司法公正,我要捐款100万元,请您们予以关注!
我在洪洞县中行存款200万元,被银行的副行长(兼业务主管)芦旭东私自挪用,我上诉于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被驳回上诉。省高院裁定认为:200万元虽存入银行,但被芦旭东个人挥霍,银行不是实际用款人,银行领导并不知晓,让银行赔偿显为不妥。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人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济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对外鉴定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务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造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山西省高院的某些法官,目无党纪国法,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抛在脑后,胆大妄为,滥用职权,其幕后必然存在重大的利益交换。由于参杂了私立,办案就会漏洞百出:
例一:不提“聘书”,不重“证据”。
洪洞中行,赵城支行,早前聘请我为该行的协储员,为其招揽存款,有“聘书”为证。然而,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公检法三家在各自的法律文书中却一字不提。“聘书”是证明我与中行关系的重要证据,不提聘书,就可以把中行对我的委托关系说成是我与芦旭东的个人关系,继而为中行脱责。
例二:不按程序,违规办案。
对于“诈骗案”公安局本应立案侦查,然而,洪洞公安局不调查,不了解,连我这个所谓的“受害人”都不见面,不过问,就上报了“诈骗”的起诉意见书。这种预设立场,不重证据,选择性的办案,注定会办成冤假错案。
2010年6月6日,我向省高院提起申诉至今无人问津,无耐我多次到北京上访,得到的回答是再回太原找高院。
我已年过六十,身患高血压,糖尿病。200万元存款出事后我又患心脏病支架。自2007年7月副行长芦旭东案发四年多来,我四处奔走,呼爹喊娘,面对今天的司法环境,真是叫天天不应,哭地地不灵。我一次次地拼命上访,一次次地病危住院(仅2011年我就住院四次),拖欠了外债,变卖了房产,精神极度崩溃,生命时日不多,但我死不甘心,我坚信党心不死,司法不死,迷雾上边有青天。我恳请中央领导能关注此案。
如能纠正错案,我要感谢政府,愿意捐赠100万元,回报社会,帮助弱势群体,重建司法公正。如错判不能纠正,我将不惜代价,寻求北京及南方各都市主要网络支持,借助互联网平台,冲破层层关卡,把案情真相大白于天下,并在网上长期发布。让全天下的人来个“公审”,让大家都来回答,储户存入银行的钱,被行长私花后,国家法律应不应该给予保护?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还我司法公正,我将誓死抗争,直到最后。
我期待着各位中央领导的关注。
此致
敬礼
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杨堡村
村民:张三元
联系电话:13503572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