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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应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应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明确规定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就本条规范对象而言,仅仅针对房屋这一财产利益,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主要针对精神利益相去甚远。有观点认为,虽然在财产损害中,行为人的侵害行为除导致财产损害外,还可能造成被侵害人因财产引发的内心不悦甚至造成心理、情感上的损害,但仍不宜认定侵害财产权益会导致精神损害。这既是因为对财产权益的侵害一般不会直接造成被侵害人的肉体和精神痛苦,很难直接导致被侵害人精神上的损失,也是因为精神损害本身的抽象性、个体差异性等特征决定了如承认任何侵权行为都会造成精神损害,则会诱导被侵害人滥用诉讼权利,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我们认同上述观点,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已经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界定在人身权益的范畴内这一前提下,如当事人仍依据本条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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