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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罢工权的两种形式

滥用罢工权的两种形式

职工滥用罢工权,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谓的滥用,就是罢工过程中,罢工程度已经超出合理限度,造成危害他人或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例如一些罢工者,在进程中,实施非法监禁、破坏生产的行为,都属于滥用罢工权或非法罢工的一些表现。上海律师告诉我们,滥用罢工职权是有两种主要的形式,我们不妨去看看吧。
   第一, 未通过合法途径、程序表达自己的意见。
   上海律师介绍说,罢工权的实施,必须是在雇主已经侵害了劳动者一方的利益或劳动者的利益将要被侵害,并且已经无法通过集体谈判的途径解决,而由工会在征得大多数劳动者的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采取的一致性集体行动。也就是说,罢工应依一定程序进行,即争议——谈判——调解——投票——罢工。一些事件中,有关人员并未按照上述程序行使罢工权,属于无工会领导、无组织的“野猫罢工”。由于“野猫罢工”是一种侵害团结权和滥用争议权的行为,客观上也损害其它劳动者的权利,因而被各国认定为不合法。法律的这种认定表明该类罢工的组织者以及参与者不具备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资格。因此,实施这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的,要承担一定刑事责任。
   第二, 超出罢工限度,造成严重后果。
   各国关于罢工的立法都要求罢工权的行使必须有合理的限度,不得危害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经济秩序。下列行为被各国立法普遍认为是超出合理限度的:
  (1)阻止所有雇员进厂;
  (2)阻止雇主雇佣其他工人维持营业运转;
  (3)用暴力、大规模纠察行动恫吓、阻碍或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
  (4)阻止本企业所生产商品纳自由流通;
  (5)强迫或诱使和本企业有来往的外企业的雇主停止业务往来;
  (6)劝使外企业雇员参与罢工,以对本企业雇主施加间接压力。
  随着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以及一些劳动者权利保护意识的觉醒,通过罢工形式维护自己痊愈的现象十分常见。但是,我们一定要遵循法律的途径,去进行维权。罢工进程中,要是出现了非法的情况,可能会构成犯罪。所以上海律师告诉你,合理利用罢工权,不仅能保证自身权益,也是尊重他人权益的体现。

[ 本帖最后由 shshilv 于 2013-1-24 15: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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