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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伙同8人贪污4742万元被判死缓

总经理伙同8人贪污4742万元被判死缓

  本报讯 (冯璐 陈兴宏 记者 田莉)借本单位改制的职务之便,原市旅游服务公司总经理刘子皿等8人共同贪污国有资产4742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刘子皿死刑缓期2年执行,其余人员被判处无期徒刑及相应的有期徒刑。目前,相关部门还在继续追缴刘子皿等8人违法所得的国有资产。
  刘子皿是市旅游服务公司原总经理,2000年2月至2002年11月期间,他和公司一副经理(在逃)、工会主席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共9人,负责经办公司改制、注册设立新的某旅游集团公司及办理股份转让协议。经过一番合谋,他们利用在公司的职务,先后用虚构事实、隐瞒改制真相、制作虚假股份转让协议等手段,将该公司历年结余的职工工资及拆迁过渡安置费、按相关部门要求和政策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安置费、公司改制享受的优惠款等,共计4851万余元藏起来。随后又按几人约定的比例,将这笔钱中的4742万余元公款作为个人出资款,投入到一个新成立的公司作为股本金,并办理了股东出资变更登记。刘子皿等8人被抓获时,分别占有833万元余元至465万余元不等的金额。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刘子皿等8人作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利用负责国有公司改制和处置国有公司国有资产的职务便利,采用评估时隐瞒资产、签订虚假股份转让协议、不如实做账和隐瞒改制真相等手段,通过非法占有股份后用国有资产充实股本金的方式,共同将原改制的国有公司的资产共4742万元作为个人股本金予以侵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事后为不让职工发现,还采用减资缩股等方式进行掩盖,8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其中,刘子皿是主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赵洪远等7人是从犯,但赵洪远又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作用又大于其他从犯,故法院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判处赵洪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奉德荣、刘正芳等6人则被判处14年或13年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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