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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凭什么不按约定给全保险金?

保险公司凭什么不按约定给全保险金?

保险公司凭什么不按约定给全保险金?
2013年3月9日上午,我接到保险公司武慧经理的电话(电话号码89963063),商谈子女婚嫁保险金的领取人和金额问题,对方提出按保险证中约定的17099.2元,扣除两年保险费600元实领16499.2元,我没有同意。
2013年3月11日上午,在武慧经理的办公室,她说前天关于保险金金额的问题还没有来得急请示,保险公司一直承认保险证签发错误。我说保险证上的内容也许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约定,要求查看投保时的原始资料,以便还原当时的真实情景。
下午在武慧经理的办公室,她说盐都公司一直在找资料,等资料送来我给你看。但后来武慧经理只让我看了投保单的复印件,我要复印她没有同意,我对上面的内容和笔迹提出质疑,要求查看投保单原件,她谎称原件不在盐城,我用笔摘抄她抢去了投保单的复印件,并提出由她拿着让我看的过份要求。我觉得很奇怪,投保单是我给保险公司的邀约,按理不应对我保密,武慧经理为何这么紧张?是上面有见不得人的内容?还是有人对投保单动了手脚?
1994年2月24日我投保时,投保单上起保日期1994年3月1日,约定缴费规定年缴300元,(下面由保险公司填写的内容武慧经理没允许我摘抄,抢走了投保单复印件,我印象中是保险公司填写了领取保险金的时间和金额,这些内容与保险证内容一致),由此可见,我向保险公司发出了新的邀约,得到了保险公司的承诺并签发了保险证。而且在我履行约定缴费义务的19年中,保险公司从来没有对保险证上的约定内容提出过任何异议。所以在保险公司应该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时,以保险证上约定和保险条款相矛盾,借口保险证签发错误,拒绝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是毫无道理的。保险证上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其效力自然高于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的保险条款,二者内容发生抵触时应以保险证上的内容为准,这个道理保险公司不应该不懂。
为了先领到保险公司同意给付的部分保险金,我在武慧经理的软硬胁迫下,违心地写下了符合她要求的声明书,领取了16499.2元现金。媒体对该保险纠纷高度关注,在武慧经理的办公室我先后接到了报社和电视台记者的电话,他们约我谈纠纷的经过和处理结果。
2013年3月13日,保险公司打来电话(电话号码89963063),询问事情有没有处理好?是在哪个保险公司由谁负责处理的?对处理的过程和结果是否满意?保险公司谁骂我无赖等问题?我都作了如实回答。我很纳闷这个电话是武慧经理办公室的,她为何要明知故问?是想戏弄我?还是事情没有处理到位她心里觉得不踏实?
年金终值公式为A*(1+i%)*[(1+i%)n-1]/i,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1991年5月推出《子女婚嫁金保险》时,一年期存款利率是7.56%,年缴300元缴费21年的年金是:300*(1+7.56%)*[(1+7.56%)21-1]/[( 1+7.56%)-1]=15452.2;1994年2月我投保时利率是10.98%,按约定缴费19年的年金是:300*(1+10.98%)*[(1+10.98%)19-1]/[( 1+10.98%)-1]=18916.7元,这也许是保险公司当年同意签发保险证的原因所在。店大欺客是保险公司的一惯作风,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故意夸大收益和客户订下比保险条款优惠的合同;履约时又以签发的保险证和保险条款不一致为由毁约。由于保险公司签发给我的保险证,上面约定的内容比保险条款优惠,它的效力又高于条款,所以保险公司再用原先的条款来解释保险合同无异于刻舟求剑,只能陷入逻辑混乱前后矛盾的境地。
因此我认为如果投保单和保险证上的约定一致,只要我缴足了19年保费,就应领取17099.2元保险金。目前我只领取了保险公司同意给付的16499.2元保险金,至于被他们扣除的600元,保险公司必须提供投保单的原件,证明当初确实约定我应缴费21年。
基于以上事实我提出投诉,要求中国人寿盐城分公司,提供扣除600元保险费的原始证据,否则返还扣除的600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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