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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检察院肖建平、卢琳插手浏阳市检察院办案的依据?

湖南省检察院肖建平、卢琳插手浏阳市检察院办案的依据?

   核心提示:湖南浏阳祥光烟花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梁韬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500多万元货款,但却在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个别领导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的“监督”和“重视”下,在未经法院审判的前提下,被“无罪释放”,受害单位浏阳祥光公司的损失亦无人买单...
   中国反腐维权网发自湖南长沙(撰文 葛树春)从2011 年至今,浏阳市祥光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祥光公司)负责人刘洪满的日子过的很是悲哀,刘洪满在管理企业的同时还是一名访民。而这一切都要与祥光公司员工梁韬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数百万元货款说起。
   “我现在每天的心思都在梁韬侵占我公司货款的事情上,他侵占我公司数百万货款,湖南省人大和湖南省检察院个别领导却插手这起案件替梁韬了难,致使我公司损失无法得到弥补,他(梁韬)还逍遥法外,我咽不下这口气!”
   员工侵占公司数百万元货款被抓
   刘洪满的祥光公司是浏阳市赫赫有名的烟花外贸出口企业,该公司的烟花爆竹远销海内外。然而, 2011 年 3 月,祥光公司却发生了一件让公司所有员工和管理者都感到意外的事情。
   一位员工告诉中国清风网:“ 3 月 28 日,我同事梁韬私自把公司文件柜里的文件和客户资料全部拿走,公司其他人打开梁韬的电脑后意外发现梁韬私自收取了我公司很多国外客户的货款。”
   经过祥光公司初步调查,梁韬共侵占了比利时、挪威等国客户的 30 多万美金货款。公司为挽回损失,遂依法向浏阳市公安机关报了案。据悉,在立案之前,浏阳市政法委联合浏阳市公检法开过讨论会。
   一份日期为 2011 年 5 月 17 日浏阳市政法委会议纪要显示,浏阳市公、检、法三家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致认为梁韬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犯罪。 2011 年 5 月 18 日,梁韬职务侵占一事被立案侦查。
   经查定,梁韬利用职务之便,从 2005 年开始便要求国外公司汇给祥光公司的货款汇到其本人及父母和朋友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经年累月,梁韬侵占公司的货款已达数百万元。 5 月 24 日,梁韬被刑事拘留。
   职务侵占案犯被“了难”
   “了难”一词在长沙方言中被解释为替人排忧解难,了结难处,而在梁韬职务侵占案中,“了难”一词似乎成了“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代名词。据刘洪满介绍,在梁韬被刑拘后不久,便有人开始为梁韬“了难”。
   “梁韬被抓获后,祥光公司的人都认为梁韬是罪有应得,公司领导和员工都为浏阳市司法机关办案神速感到欣慰,但却听说有长沙市和湖南省有关单位的领导出面找办案机关要求对梁韬从轻,可以把侵占的款搞清楚。”祥光公司一员工表示。
   祥光公司员工听说有人出面替梁韬“了难”并非子虚乌有。随着梁韬在 2011 年 6 月 15 日被浏阳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替梁韬“了难”的魅影亦逐渐浮出了水面,最初插手此案的是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个别领导。
   “梁韬被批准逮捕后,长沙市检察院个别领导很快就要求浏阳市检察院去汇报案件,当时我也开车跟着一起去了。汇报后,浏阳市检察院和长沙市检察院领导都说这个案子没问题,当天我还得知是湖南省检察院让长沙检察院插手的。”刘洪满回忆说。
   长沙市检察院的人貌似并不愿意插手此案。据刘洪满回忆,“我和浏阳司法机关的人一起去长沙汇报案情后不久,长沙检察院的人又到了浏阳检察院,当时我也被叫到一起说这个事情,长沙检察院的人说是省检让来的,不来不好交差,来不来一个样子。”
   “人大监督”不是干扰办案的挡箭牌
   梁韬职务侵占一案是经浏阳市政法委牵头,联合浏阳市公、检、法四家单位共同讨论并一致决定应当认定梁韬犯职务侵占罪。但这一决定最后却被湖南省检察院个别领导否决,“省检的行为是在侮辱我们浏阳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智慧。”一浏阳司法人士说。
   那么,又是什么原因让浏阳这个县级市检察院承办的一起并不疑难甚至再普通不过的职务侵占案受到湖南省和长沙市两级检察院的关注?湖南省检察院个别人员是依法介入梁韬职务侵占案,还是借“人大监督”之名滥用职权呢?
   原来,长沙市检察院在第一次要求浏阳市检察院到市里汇报的时候,长沙市检察院的人曾告诉刘洪满及浏阳市检察院的人:“这个案子是省人大内司委督办的案子,应该独立办案,我们根本不想参与这样的案子!”
   2013 年 3 月 7 日,中国清风网致电浏阳市检察院某领导和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卢乐云后证实,该案确系湖南省人大督办案件,但让刘洪满不解的是:“人大应该督办错案,我这个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何要把对的督办成错的?”
   实际上,并没有人正式通知或者告知刘洪满这起案件被湖南省人大督办,时至今日,刘洪满亦未曾见到湖南省人大的督办文书。显而易见的却是,湖南省检察院个别领导多次催促长沙市检察院个别人员插手梁韬职务侵占案。
   刘洪满表示,湖南省检察院个别领导在督促长沙市检察院插手并多次到浏阳了解梁韬职务侵占案,想替梁韬“了难”未果后,省检察院的人直接越过长沙市检察院并且直接到浏阳检察院“过问”梁韬职务侵占案。
   刘洪满气愤的向中国清风网表示:“长沙市检察院的人来浏阳三四次,湖南省检察院的人嫌不过瘾,直接到将手伸到了浏阳市检察院,听说省检察院还来了几个处长。每次来人都是过问梁韬的案子,浏阳检察院的人也不明白这么小小的一个案子,为什么会招来这么多大领导过问。”
   刘洪满清楚地记得, 2011 年 11 月中下旬,湖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卢琳和另外一个人又来到浏阳市检察院,来者还是看梁韬职务侵占案。“那天卢琳还有另外的人在浏阳住宿的钱最后还是我承担的!我有发票为证!他们插手干扰正常办案侵害我权益,我却替他们承担他们徇私枉法的花销,你说搞笑不搞笑?”
   湖南省检察院卢琳后来的做法确实引起了刘洪满的反感。原来,在卢琳等人离开浏阳后不久,卢琳又将刘洪满召到湖南省检察院,并替梁韬和刘洪满讨价还价,并在不久之后表示不再过问梁韬一案,“他说将案子交给了省检公诉处。”
   “卢琳替梁韬问我到底要赔多少钱?还问梁韬到底和我什么关系,其实卢琳明知我有仲裁书证明梁韬和我是劳动雇佣关系,卢琳的话被我驳斥后,他又说,如果梁韬是我的员工,赚的钱需要给他提成,梁韬作为员工不能承担亏损。”刘洪满回忆。
   分析人士指出,即便梁韬职务侵占案确系被湖南省人大或者人大代表监督,但湖南省检察院的人也应该查清案情之后再做结论,如果在事实都没弄清的情况下惘然替犯罪嫌疑人说话,注定会被认为有滥用职权的嫌疑。“人大监督不是湖南省检察院个别领导干扰下级检察院办案的遮羞布!”
   职务侵占犯逍遥法外:浏阳司法史的耻辱?
   事实上,有了人大的督办和湖南省检察院个别领导以及长沙市检察院个别领导的无数次过问,浏阳市检察院自然不敢轻视梁韬职务侵占案,浏阳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浏阳市检察院后,曾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过第二次补充侦查, 2012 年 2 月 17 日,浏阳市公安机关再次向浏阳市检察院递交了补充侦查报告书。报告书显示,梁韬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属于祥光公司的货款折合人民币 2591423.15 元(均有证据可查)。
   刘洪满曾得到可靠消息称,在 2012 年 1 月 18 日,浏阳市检察院将梁韬职务侵占案退回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之后,湖南省检察院个别领导曾多次要求浏阳市检察院将梁韬放掉,而在此前的 1 月 7 日,在湖南省检察院个别领导的干预下,在浏阳市检察院曾上演一出“取保候审闹剧”。
   2012 年 1 月 6 日晚,刘洪满闻讯浏阳市检察院在省检察院的要求下于次日把梁韬给取保候审,刘洪满在次日就带律师到浏阳检察院理论,正看到梁韬家属和律师在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我上前制止,并说取保可以,但得把钱给了。”
   当天,由于刘洪满的阻止,浏阳市检察院并未将梁韬取保候审。“他们的目的就是想尽快把梁韬这个职务侵占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捞出去,从而得到应得的好处,他们有了明确的目的,搭上他们能滥用手中的权利,自然天下无敌!”
   2012 年 2 月 27 日,被羁押了 9 个多月的职务侵占犯罪嫌疑人梁韬被取保。被害人刘洪满对梁韬被取保候审一事全然不知,“浏阳检察院信访办的人在 3 月 12 日才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我梁韬已经被取保候审。”
   至此,曾十分相信法律的刘洪满幡然醒悟。并从 2012 年 3 月开始依法向长沙市、湖南省人大、纪检部门控诉职务侵占犯梁韬被取保候审一事,“我同时还向湖南省人大和中纪委以及省委周书记实名写信反映情况,浏阳市检察院也与我联系,可无任何结果。”
   其实,湖南省检察院的人也知道梁韬确实侵占了公司的货款,就在梁韬被取保候审之后,湖南省检察院的人曾要求浏阳市检察院的人针对将梁韬取保候审一事开个听证会,但因为刘洪满拒不参加,听证会至今也没开成。
   “听证会没开成, 2012 年秋天,省检察院的人又要求浏阳检察院把我和梁韬叫到一起谈赔偿问题,梁韬当时也答应归还侵占的钱,我也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最后却不了了之,直到 12 月,湖南省检察院肖建平还有长沙市检察院李芳芳副检察长等人再次到浏阳,就梁韬案开协调会,省市三级检察院都参加了,但最后又是不了了之!”
   2013 年的 2 月,刘洪满很是难忘。因为,经历了 1 年多的反复找论之后,刘洪满并没有得到一个说法,相反,犯罪嫌疑人梁韬却在 2013 年 2 月 19 日被浏阳市检察院下发【浏检刑不诉( 2013 ) 34 号】不起诉决定书。
   耐人寻味的是,梁韬被不予起诉这件事还有一段不为人知的内幕,至今,浏阳市政法委相关人员表示浏阳市检察院下发不起诉决定书并没有告知或者通知政法委,“当时政法委开讨论会时,公检法的人都说梁韬有罪,但最后检察院却下了不起诉决定,这不是自己抽自己嘴巴吗?这是浏阳市司法史上的耻辱!”
   插手县级检察院办案请拿出依据?
   至今,距浏阳市检察院对梁韬下发不起诉决定书已经过去将近一个月了,中国清风网 2013 年 3 月 7 日致电梁韬,梁韬表示自己未申请国家赔偿,“我不想提这件事情了。”他说。刘洪满则说:“看到没,如果没有猫腻,他为什么不申请国家赔偿,他可是被关了 9 个多月呢!”
   2013 年 3 月初,不甘心的刘洪满决定到北京寻找正义,刘洪满到北京还有另外一个目的,“我还要控告湖南省检察院公诉处肖建平、侦查监督处副处长卢琳和某副检察长,以及湖南省人大内司委张贵庭、马建忠,是他们插手梁韬职务侵占案,如果他们否认,请拿出依法办案的证据,县级检察院未结的案件,省级检察院凭什么插手?”
   中国清风网致电湖南省检察院检察官肖建平,肖表示谈论案件需要到其办公室,而插手并参与梁韬取保候审的湖南省人大某处处长马建忠则表示自己未参与该案,但马建忠似乎对该案甚是了解。湖南省检察院卢乐云副检察长则表示刘洪满控告是他的权利,他还表示希望刘洪满依法进行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注:因通话时间较长,恕不将通话内容一一写出) ...
   爱心公益人士、独立撰稿人刘跃先认为,即便有人大或者人大代表的监督,湖南省检察院个别领导也不能颠倒是非。“如果是人大或者人大代表替一个杀人犯‘了难’,湖南省检察院是不是也要替这个杀人犯开脱,职务侵占和杀人都是犯罪!”他说。
   截至定稿,刘洪满已经邀请北京数家媒体和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退休检察官在内的多名法学专家,欲就自己的遭遇申请召开专家论证会和新闻发布会。“请插手本案的湖南省检察院和湖南省人大个别领导以及办案单位浏阳市检察院的领导换位想一下,你们的财产被侵占,钱没了,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你们甘心吗?”(葛树春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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