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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中院法官以“权”玩法!!!!

湖北宜昌中院法官以“权”玩法!!!!

湖北宜昌中院法官以“权”玩法!!!!


依“法”治事,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标准和外在体现。在刚刚结束闭幕的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习近平

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制定了“八项规定”,是以权治法,还是以法玩权?是我国深化改革

的主要热点话题和党的领导干部行政职能的晴雨表。

在依法行政的今天,这原本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但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法院办案让人大跌眼镜。权力“

可以不顾法律约束,单凭自己的感情意志和权力授意,张冠李戴的枉法裁判。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湖北宜昌市五峰县:民工追讨不到应得的血汗工资,将讨薪民工无辜关

押,政府成了老赖,权力恶意授意,共同制造假证据,虚构虚假发票,讨薪民工饱受了两年的不白之冤的

牢狱之灾。在以“法”治事的法制社会的今天,湖北宜昌中院法官办案的行为准则,是以”法”治事,还

是以“权”玩弄了法律呢???

                         讨薪民工遭遇假证据获刑!

   在这起民工讨薪制假案件中,民工历经了七年上访,六年伸冤路,给一个普通农民工的人生道路上制

造了极大的悲哀!

  彭应权,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县人。彭应权于2004年10月,与宜昌市五峰公路段签订了“长将油路和桥嵩

油路”工程,先后于2005年竣工验收交付。
工程验收交付后,五峰县公路段迟迟不予按合同约定清算,连起码的农民工资都不予支付。五峰县公路段

无赖霸道,民工多次协商讨要无果。2007年7月,民工王华在讨要工资时被五峰县公安局无辜关押3日。农

民工要不到工资。于是彭应权于2007年7月16日,将五峰县公路段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本以为通过司法

途径能讨回自己的养命钱。使彭应权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一纸诉状给自己带来了灭顶之灾。
   2007年10月6日,彭应权被五峰公安局关押20天。10月26日,五峰县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名刑事拘留,

关押于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县看守所 ,2007年11月30日以职务侵占的罪名批捕在押。讨新不成,反被刑事

关押,[(2008)五刑初字第27号]五峰县人民法院对彭应权作出了职务侵占判决,以重复报账侵占资金

79896元,对彭应权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的判决。(其中购车款15000元,沥青款64896元)。判决书

依据的是五峰县公安局举证呈报五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五峰县人民法院依据制造的假证据,重复报

销“沥青款发票”量刑定罪。
  五峰县公安部门指控,法院对彭应权认定重复报账79896元侵占罪名,判处二年的有期徒刑,(其中购

车款15000元,沥青款64896元)

  指控彭应全重复报帐沥青款64,896元的发票,原始来源于荆门市“威达石化有限公司”修路购沥青的

业务往来,我们走访了湖北省税务厅和荆门市税务局,以及荆门市“威达石化有限公司”经理何向阳。

指控该发票原件是发票第二联用户存根,代码为:142080623101;增值税普票万元版,发票号码为;

00301970;发票开出时间;2006年10月6号、购方单位;桥嵩公路、货名;3#沥青、单位;吨、数量;11

,60、单价为;3900、金额:64,896元,发票上加盖了“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印章。(参附

件原始发票)

经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查实;该发票领购日期是;2006年6月1日,领用增值税普票万元版,领用单位是:“

荆门市石陵化工有限公司第八加油站”。(参看税务机关查询的发票附件)

  让人们弄不明白的是;湖北省五峰县公安局指控发票来源是“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怎么税

务机关查证是:“荆门市石陵化工有限公司第八加油站的发票呢”?发票的公章明确盖的是“荆门市威达

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呢?

彭应权在投诉材料上写道,对于这张发票的开出是子虚乌有的事,我是挂靠总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总公司不向我投资一分半文的自支自收的一人公司,在采购沥青时的合同中,约定不需要发票,也更本

没有开取发票。至2005年工程竣工验收交付至今已是一年多的时间了,这段时间一直在讨要工资,我更不

没有进购沥青,也根本不需要沥青,我不知道这张发票是从何而来。

对这一系列的问题,2011年4月14日我们采访了“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何向阳。何向阳说

;“在原来订立沥青购销合同时,因彭应权属于个体的一人公司,原承诺不要发票,我们合作期间也没有

开出任何发票。后来彭应权讨薪事发被关押后,办案民警和彭应权的出纳又要求索要发票,这张发票的印

章是我公司的,发票是石陵化工有限公司第八加油站的的第二联存根”。

  何向阳还说“长通公司五峰分公司原出纳李永红强要的。发票开出时间大概是;2008年4月下旬,为发

票李永红来我公司好几趟,还有五峰公安局办案民警张钦铭 陈道树、五峰县法院法官等人都来我公司找

我。要求加盖我公司的印章。办案民警对我说:要加盖公司印章,我们只是需要验证一下,没有其他的事

情,所以,我将公司印章盖在了左边栏目左边里,而且这张发票是已经使用过了的第二联存根”。(见何

向阳谈话录音)

  对彭应权一人公司的帐务不全的断章取义审计。一张重复使用过的第二联存根假发票,两审法院对彭应

权作出了量刑定罪的依据,这一“假发票” 能可说明问题吗?定罪荒唐的判决,彭应权获刑二年的判决

。五峰县办案民警因此也如愿以偿可向上司交差了。

  对此假证据的判决,彭应全不服,上诉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0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了「(2008)宜中刑终字第0019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彭应权为了洗清不白之冤,

2011年5月,彭应权再度向宜昌市中级法院申诉,遭遇了法院不予受理的拒绝。
出狱后针对彭应权的上访申诉,其遭到的威胁电话不断。有人说 “你再上访,小心出40万买你的人头”

。更让人愈感荒唐的是, 2010年8月五峰县某些领导怕冤案败露,就威胁彭应权让其与五峰县政府信访办

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参看附件),协议中要求彭应权承诺放弃对其判刑两年的刑事申诉。
  从彭应权为民工讨要工钱,到五峰县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联合当地公检法对其杠上硬开花巧立罪名,再到

把彭应权“做进去”,直至彭应权出狱又威胁其非法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

我们看不到任何法制的影子。 很明显,彭应权因讨薪而被捕入狱一案,是当地五峰县个别领导人意志得

以贯彻的具体表现。这起恶性的徇私枉法案和当地部分行政官员参与经济掠夺又密切相连。

   
   彭应权,曾先后向中共中央党和国家领导人写信控诉,也多次逐级上访到省市人民政府,甚至上访到

国家最高机关的国务院。几经周折,彭应权通过关系,2011年9月在省高院申诉得到受理,但是,几年过

去了没有下文!虽然这起案件发生在不同的法制环境中,但深入剖析这一案件的范本。无论对于我们的司

法观念,仍然具有较强的警示价值和现实意义。我们期盼着在今天这样的法制环境中,别让公民再度失守

。我们期待着湖北省宜昌市有关部门尽快有一个说法,不要让无辜的人继续蒙冤。
湖北五峰县农民讨薪,公安部门干预介入“权势高压”张冠李戴伪证办案,制假陷害。在高墙铁牢之中,

还有多少因刑囚而蒙冤者在等待着真凶落网,这种小概率事件的发生?更可怕的是,在上述办案过程依旧

是操作常态的今天,我们的执法和司法机关是否还在不断地制造着新的赵作海、佘祥林还······!
                     “申诉无门”冤案还在延伸!
  最高法江必新副院长在广西、江西、山西三省区带案下访时强调中指出,法治是规则之治,解决涉诉信

访突出问题,必须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严格依法办事,对实体有错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确保案件经过审

查处理依法得到纠正,瑕疵得到清除---。我国对如何防止重大冤假错案的产生,错案责任追究不成为一

句空话。这一制度在地方基层并没有彻底实现,涉及它的初衷都是地方部门堡垒作用。讨薪民工彭应权的

“制假案”,是一个携带病毒的符号,不要说放到现代政治理念面前,就就是古代政治中,也是一件恶事

。彭应权的艰辛伸冤路,证明了冤案能够发生,而得不到纠正,是一种偶然。但无论如何,冤案的始末,

在他内心深处将永远是一种痛苦,甚至是悔辱一生的煎熬,也是人们心头难已抹去的悲痛。他的冤案何时

才能洗刷呢?
   本案的焦点;五峰县公路段尚欠彭应权所在五峰分公司农民工资达112万元。
在调查中之情人士反映,农民工多次上访讨薪无果,彭应权以五峰分公司名义,将公路段拖欠工程款一案

提起诉讼,在该案开庭审理期间五峰县政府领导找五峰法院和中院有关领导打招呼,干预本案审理。后五

峰县政府领导指示五峰公安局经侦大队对彭应权以犯职务侵占罪为由立案侦查,捏造事实,串通隐瞒现金

帐和报帐记录,提取伪证栽脏诬告陷害。并对彭应权采取软禁、拘留、逮捕措施,并指示五峰县检、法两

家对彭应权枉法定罪量刑。
  由于彭应权遭关押,致使五峰分公司起诉五峰公路段拖欠工程款一案彭应权不能出庭应诉,期间霸道胁

迫彭应权接受协调签字,县政府公路段出尔反尔,不择手段赖掉了百余农民工的两百多万元工资血汗钱,

并枉法认定判处彭应权二年有期徒刑。因此,本案系五峰县政府违法行政干预司法机关办案而形成的错案


  值得说明的是:长通公司五峰分公司资产实质上属彭应权私人所有,彭应权与长通公司之间,实质是彭

应权为了便于承接工程而借用长通公司的建设资质,上交管理费,形成的一种挂靠关系,长通公司没有进

行任何管理和投资,五峰分公司股东也只有彭应权一人独享。
  而骆晓东只是五峰分公司成立之后,在一定时间内(2年),与彭应权针对某一特定事项(如桥蒿油路

工程)而建立的个人合伙法律关系。如果彭应权和骆晓东之间发生争议,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而不

属于公安机关干预的范畴。
五峰分公司尚欠彭应权个人资金高达433194.50元。而彭应权经手的相关票据,另一合伙人骆晓东都签字

认可,无私自报帐现象。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证明彭应权从五峰分公司报帐领取现金的情况。另外,五

峰公安部门在对彭应权公司账目审计是非法或者无效审计,经查实审,计单位无司法鉴定资质,结论不能

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结论要件,是非法审计和无效审计,看来,五峰公安部门用心如此良苦。
国家明文规定“涉及经济纠纷”案件的,公安部门不能干预的红线。在湖北宜昌五峰县公安部门,因领

导授意和讨好上层的因素,而铤而走险,不再坚持用证据说话,而是“另辟蹊径”,通过伪造证据等非法

手段与法官联盟制冤造假,导致国家法律失衡,更严重的是玷污了国家法律威严!

  在当今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司法公正与审判质量正在被人们广为关注。“通过彭应权一案,我们明显

感觉到无法理解。如此简单的法律关系,事实清晰,彭应权追讨工程欠款,为上百农民工索要工资,却遭

遇了“讨薪之难”和“牢狱之灾”。设置陷阱、操纵司法公正的人却坐享其成。如此恶势强权以法盖世、

国法遭遇权力玩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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