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易其罪背后有惊天冤案
我是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成贵,63岁,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头牌村原党支部书记,凉州区人大代表。在2012年7月21日我被凉州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传唤后前往,次日以高开山为局长的公安局以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刑事拘留我。在看守所被羁押35天后,我因为患病被取保候审,住进武威市人民医院。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8月25日以②涉嫌非法拘禁罪、冲击国家机关罪批准逮捕当事人。2013年4月10日,我收到凉州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得知我被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③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提起公诉。凉州区人民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对我进行刑事拘留后,后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冲击国家机关罪错误批准逮捕当事人后,又觉太滑稽和无稽,分别否定了非法拘禁罪、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罪名,对我以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提起了公诉。这样做的无非就是告诉草民,抓了你就是你有罪,没有此罪有彼罪。若要证明我犯罪,就必须证明我犯了什么罪,否则就无法证明我犯了罪。因为任何证据都只能证明行为人构成具体的犯罪。刑法典上每一种犯罪行为,都有一个特定的不可他代的罪名,不能证明行为人构成具体罪名的证据,或者说不能对行为人构成具体罪名起证明作用的证据,也就不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因此如果我以涉嫌甲罪被刑事拘留,又以涉嫌乙被逮捕,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发现所涉罪名不成立,这就应视为该我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并非我所为,就应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仍然根据原来的事实证据,又去指控我犯了丙罪,或者说丁罪,这岂不成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指控我犯了甲罪的证据不能证明我犯了甲罪,怎么可能又恰好证明我犯了乙罪或者丙罪、丁罪呢?以高开山为局长的凉州区公安局和以姜立新为检察长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无视司法精神,肆意践踏国家法律,以玩家家的游戏,对抗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这是对国家司法的侮辱,是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又一个会被全天下视作笑话的大笑话。李成贵冤案具体材料联系电话:13884538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