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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眼花法官单珏帮逃亿债

本主题由 ~叶子~ 于 2013-4-23 17:32 审核通过

上海一中院眼花法官单珏帮逃亿债

一、事件的事由
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份其间朱志凤、周益、宫静、毛伟、方xiuqin我们一干六人陆续借给上海中电绿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绿科)8900万元资金,借款的形式是:中电绿科的财务总监周春蓉出面办理借款手续,出具借条我们把资金打入周春蓉帐户,周再打入中电绿科出纳陈珍的帐户,再由陈珍打入中电绿科帐户。操作了一段时间,我们觉得这公司借钱私人打借条,万一出了风险分不清是个人形为还是企业形为,于是我们向中电绿科法人代表董事长陈盾提出由中电绿科办理借款手续,陈盾为了骗得我们更多的资金又为以后能够想出办法逃脱责任,哄骗我们这样做是公司规定不便改变,如不放心公司可以出具担保,我们同意了,于是2011年2月开始和陈盾进行了多轮磋商,并达成担保协议,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担保期限为2年,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担保合同签订时间,我当时们要求把钱还回来再借,陈盾表示资金量太大短时间无法马上兑现,约定我们把1一6月份的资金进行结算 ,结算后的资金共计为6500万元并在7月2日后重新办理新的借条,为了检验中电绿科的诚信度朱志风提出将自已的3800万元还回来,中电绿科果然“守信”,7月15日准时还回了3800万元,看到中电绿科如此“诚信”,朱志凤又放心的将3800万在后陆续的打回周春蓉的帐户,其余的五人也就不要求将钱还回再借了,很放心的继续将钱通过周春借给中电绿科而且继续追加资金到8900万元,随着国家的银根紧缩的一系列政策出台,中电绿科资金链开始断裂,2011年10月20周春蓉在陈盾的授意下跑路,2012年4月被捕以涉嫌资诈骗罪关押在温州乐清公安局,周春蓉跑路后温州的债权人将中电绿科公司的会所包围,要求中电绿科陈盾还钱,至此我们才明白,原来这是一家骗子公司,2007年就在温州依靠周春进行诈骗集资了,2010年被温州人就发现了,多次围攻中电绿科要求还钱,中电绿科迫于无奈也陆续还了一部分资金,为了继续行骗,在温州骗不到钱了的,中电绿科陈盾让周春蓉来到上海继续行骗,于是乎我们几个移民到上海的外地人进入了圈套,中电绿科陈盾让周春蓉个人出面,中电绿科作融资平台,为了取得我们的信任,陈盾多次带我们全国各地去考察投资项目,并拍着胸脯表示一定会把大家的钱管好的,在陈盾的信势旦旦的保证下,我们把大量的资金借给周春蓉,但是随着资金量的增大,我们也产生了怀疑,于是让中电绿科陈盾具了书面担保,周春蓉跑路后,我们多次找到中电绿科董事长陈盾要其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陈盾拒绝。一家骗子公司怎么肯承担责任。
二、诉讼
2011年11月我们将中电绿科告上徐家汇法院,徐汇法院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取证、审理,其间徐汇法院法官前往乐清公安局提审了周春蓉,周春蓉亲口承认了她于陈盾是情人关系,她是在为中电公司融资,并做了问询笔录。徐汇法院又调取了中电绿科陈盾、中电绿科财务出纳陈珍、周春蓉的帐户以及中电绿科自己提公给乐清公安局的《上海中电绿科集团与周春蓉之间的帐目明细》,从这些账目中清楚的显示周春蓉从2007年—2012年期间双方共有88笔计2.5亿资金进出。根据以上事实徐汇区法院做出以下判决,上海中电绿科公司对周春蓉对上述五人的债务完全知晓,并自愿进行担保,所以上海中电绿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负责返还我们的全部资金8300万元,连同利息近亿元。一审判决后中电绿科不服上诉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而上海市第一中级院审判长单珏无视徐汇区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我们是借新还旧按照<担保法》第39条规定,中电绿科不知道2011年7月份之前周春蓉和我们之间有借贷关系,所以只对后7月份之后的借贷承担担保责任的,并且单珏违背基本的生活常识,把7月15日前周春蓉还回的4200万元资金统统冲抵7月20日后的借款,按照单珏的判案,只要周春蓉在7月份以后还款,就是还有担保的7月份以后的借款,而不是归还7月份以前的借款,按着这个逻辑担保人其实永远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中电绿科无责任可承担,单珏无视我们提供的大量证据及一审法院经过一年的审理调查的事实,也不做任何的调查取证就轻而易举一句不知情就轻易的将五个案件标的额约1亿的案件化解为只需要承担319万元的小案件。
至此在上海一中院法官单珏“帮助”下中电绿科不仅逃脱了刑事责任,而且逃废了近亿元的债务!中电绿科在乐清公安局的追偿先期已经退还给周春蓉债权人1250万元。中电绿科陈盾在乐清公安局都认可的周的借款就是公司的借款,在号称全国司法最为透明的上海法院的法官居然失去了基本的判断力和生活常识, 中电绿科对一个与帮公司在外融资五年且与公司法人代表同居八年的债务人周春蓉在外的借款不知情。试问一下单法官,你究竟是起码的法律知识和生活常识不知不懂,还是处于某种不可告人的东西在帮助富人侵害老百姓的利益呐!
朱志凤1370554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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