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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是缩小了民权

在实践中是缩小了民权

在实践中是缩小了民权

对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规定,引起了许多讨论,官媒传宣讲,这一条真对老法的规定,是扩大了民权。他们认为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是公民的,不必再经过法官批准。最近我打了一个官司,在实跟中是缩小了民权,当事人自己的朋友是不能做为代理人了。只有按第三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规定了。这不是扯蛋的立法吗?社区、单位,有关团体推荐的公民,能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吗?更何况社区、单位,有关团体推荐的公民,凭什么会帮当事人打官司?

很有可能官媒解读这一条,又是蒙老外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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