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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谁来管

枉法裁判谁来管

      2004年8月,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将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无证房谎称是无产权的商品房向我出售,与我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我提供了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04)哈房预售证第0150号”和虚假标注“此房无产权”对我进行欺诈,符合最高院(2003)7号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欺诈要件。               
   我将其告上法庭后,哈尔滨市动力区法院败类法官王毓东、孙慧良、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败类法官邓杰、刘振航等均对其包庇偏袒,相继出具枉法裁判诡称其不存在欺诈行为,反诬称我购楼违法。对此,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付杰同志于2006年2月23日曾致函做出枉法裁判袒护被告富太公司的基层法院明确指出:“双方交易的商品房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根据查证的事实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富太公司注明争议房屋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富太公司在此房屋交易中具有一定的欺诈性。你院对富太公司的合同欺诈行为未予认定”。 而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败类法官李叔阳出具的(2007)黑民申复字第548号枉法驳回书依然闭口不提富太公司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销售无证房的合同欺诈事实,仍以富太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提供的的虚假标注 “此房无产权”作为依据继续帮其狡辩称:“富太公司已明确告知你该房无产权,你在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故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现你没有证据证明富太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该枉法驳回书和基层法院的枉法裁判一样,依然驴唇不对马嘴。实际上富太公司标注的“此房无产权” 和其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样,都不具有真实性,同属欺诈。事实是--涉案房屋并非无产权,理由和事实相当清楚:
   一、我和富太公司交易的是商品房。富太公司是将涉案无证房谎称是“无产权”的商品房出售的。富太公司两次向法庭出示的证据都包括为此房屋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基层法院裁判中已明确记载)。富太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注的“此房无产权”所指的只能是该涉案合同中的商品房无产权,“此房无产权”这个标注完整的含义只能是“此商品房无产权”。富太公司也是这样宣称的,口说无凭,有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证。但黑龙江省高院(2007)黑民申复字第548号枉法驳回书却不得不承认涉案房屋不是“无产权”的商品房,而是基层法院裁判时已确认的 “无预售许可且未经建设规划许可的超面积建筑的房屋”(简称无证房)。富太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注“此房无产权”是用来说明商品房的,但该商品房并不存在,进行标注没有意义,属于虚假标注。已证实涉案房屋不是商品房,是无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用来说明商品房的标注“此房无产权”与涉案无证房无关,所以无效。涉案无证房与商品房有产权或者无产权毫不相干,所以不可能因无产权导致合同无效。
   富太公司故意为所售无证房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来证明所售无证房是不存在的商品房,还故意对不存在的商品房加以标注进行说明,明显具有欺诈性。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败类法官枉法炮制的《驳回再审申请书》依然诡称富太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明显故意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二、已经证实涉案房屋不是无产权,而是无证,涉案房屋只能是因无证导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哈尔滨市中级法院2006年2月23日致基层法院的信函已明确指出:“双方交易的商品房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根据查证的事实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富太公司注明争议房屋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富太公司在此房屋交易中具有一定的欺诈性”。以上查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事实就是无证。该认定实事求是,简单明了。将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致函基层法院对富太公司在此房屋交易中存在欺诈事实的认定和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败类法官枉法炮制的《驳回再审申请书》张冠李戴地称涉案无证房因“无产权导致合同无效”相互对照,哪个认定符合事实,哪个认定驴唇不对马嘴就一目了然了。
   三、涉案房屋无产权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如果涉案房屋确如被告富太公司所说有政府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无产权”,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因为政府允许出售。富太公司已对涉案房屋明确标注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04)哈房预售证第0150号”,我购买政府允许预售的无产权的商品房,签订了带有政府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房屋合法交易有何过错!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败类法官炮制的枉法驳回书称我购买政府允许预售的无产权的商品房“有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纯属无稽之谈,明显对我栽赃陷害。
   多年来,我先后去黑龙江省检察院、黑龙江省纪检委、黑龙江省政法委、黑龙江省人大上访申诉,均被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
   黑龙江省检察院称:此案没进入法律程序,不能受理。
   黑龙江省政法委称:此案已走完法律程序,不能受理。
   黑龙江省纪检委称:我们只管纪,不管法。法比纪大,你还得找法院。
   黑龙江省人大称:省高院驳回的你只能向最高院申诉。
   2008年11月我依法赴京向最高院申诉,在最高院门外被黑龙江省地方法院驻京人员非法拦截并遣返,称:此案可以在基层法院解决。作为基层法院的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副院长姚雅琴信誓旦旦:“你放心,我们一定公正处理此案,为你讨回公道。”而后又坚称:“此案必须调解。”姚雅琴、孔庆明两个副院长假惺惺调解了一年后,姚雅琴又信口开河:“此案本来不归我们管,我们是额外帮你调解。”随即撒手不管。                          
    2009年7月香坊区法院信访办主任倪彦国坦承:“此案判决确实存在问题,但省高院已出具驳回书,作出裁决,还应由省高院纠正。”
   此后数年来,我多次要求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纠正对此案的枉法裁判,确认被告富太公司的合同欺诈行为,严惩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枉法裁判的败类法官。而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立案庭庭长刘伟却以“该案已结案,已走完法律程序”为由拒绝重新受理,袒护富太公司和枉法裁判者的丑恶嘴脸暴露无遗。试问,如果此案尚未结案,尚未作出裁判,我怎么能知道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对此案究竟是公正裁决还是枉法裁判?已结案的错案真的就没人管了吗?省高院信访办公室主任王忠庆更是胡搅蛮缠,强词夺理地称:“你别管富太公司和你签的是什么合同,人家已经告诉你了:“此房无产权”,人家就不是欺诈”。
   世人皆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进行房屋交易合法的重要标志。出售商品房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严禁最高院(2003)7号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合同欺诈行为。堂堂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信访办公室主任王忠庆竟然对因遭受合同欺诈及枉法裁判而上访的申诉人称:签什么合同都没关系,并且拿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提供的不具有真实含义的虚假标注“此房无产权”当作法律依据大做文章,以此为开发商辩解,明显混淆是非,公然袒护实施合同欺诈的开发商及枉法裁判的败类法官,干扰和阻挠遭受合同欺诈及枉法裁判的受害人依法申诉。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出现如此荒谬的枉法裁判,相关办案人员及接访人员如此肆意妄为践踏法律,天理何在?省级法院的法官都如此枉法,社会又怎么能真正和谐呢?此案已诉讼八年,至今仍未纠正。
   (详见博文《黑龙江省高院立案庭庭长枉法实录》)
   由于黑龙江省各级法院败类法官肆意枉法裁判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扯皮、推诿,我被开发商富太公司欺诈至今,八年都没能讨回公道。
   八年来,我居无定所,为讨公道四处奔波,却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但龙江法院并不都是鬼,这是值得欣慰的——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法官付杰同志审理此案时就曾明确指出;富太公司注明争议房屋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富太公司在此房屋交易中具有一定的欺诈性。法官付杰并没与腐败分子同流合污,并且敢于坚持真理,能够主持公道。付杰同志出污泥而不染,她的高风亮节令人肃然起敬。在此深表谢意和敬意。
   开发商是爹,法院是儿,百姓是妈,法是神儿。爹祸害妈,妈找儿,儿向着爹,妈咋信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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