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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男方在2010年11月份登记结婚,因性格不合,共同生活8个月至2011年8月份开始分居,在2012年10月份男方起诉离婚,我没有同意。在今年2013年4月份男方再次起诉离婚, 要求离婚并让我退还全部彩礼68000,审判长在短短的十几分钟就把案子审完,过了半个月我接到法院电话让我去拿判决书,判我与男方离婚并退还男方彩礼35000,首先我与男方领了结婚证并共同生活了8个月,而且男方生活并不困难。法院是以我们共同生活时间短这一理由那样判的,我真的很不服气。这未免有点太离谱了。在审理的时候法官就处处偏袒人家,我的合法权益呢,我的损失呢,这个社会越来越不公平,不管做什么事情,都得认识人而且还得有钱.法院已经不是一个公平为民做主的地方了

彩礼问题

我和男方在2010年11月份登记结婚,因性格不合,共同生活8个月至2011年8月份开始分居,在2012年10月份男方起诉离婚,我没有同意。在今年2013年4月份男方再次起诉离婚, 要求离婚并让我退还全部彩礼68000,审判长在短短的十几分钟就把案子审完,过了半个月我接到法院电话让我去拿判决书,判我与男方离婚并退还男方彩礼35000,首先我与男方领了结婚证并共同生活了8个月,而且男方生活并不困难。法院是以我们共同生活时间短这一理由那样判的,我真的很不服气。这未免有点太离谱了。在审理的时候法官就处处偏袒人家,我的合法权益呢,我的损失呢,这个社会越来越不公平,不管做什么事情,都得认识人而且还得有钱.法院已经不是一个公平为民做主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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