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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辽宁省北票市公安局违法将我刑拘9天,又无任何解释将我释放,我要求对滥用职权的违法办案副所长王辉给予相应处罚。
   2013年7月1日我去北票城关派出所为老婆和孩子办理户口转籍手续,派出所副所长王辉将我留置,致使我户口至今没有入上。在对我予以咨询后,以涉嫌故意伤害李管春为由,将我送进北票看守所刑事拘留。刑拘的理由说我在2013年6月15日时参与上海李管春一案,并致其轻伤,我当时再三跟副所长王辉强调,我没有参与此事,而且我在6月15日已在黑龙江省的岳母家中了,我有不在现场的证据,但是王辉所长不听我正当有理的陈述,强行违法将我拘留,在王辉对我询问时,王辉副所长意图将伤害罪罪名强加到我身上,故意改变我的陈述内容,其中包括被害人李管春和朝阳黑子贩毒一事,王辉把这一情节故意删除,此事被我发现后,强烈要求改正,但他们仍然没改过来。我被刑拘后我家属知道我冤枉及时给我聘请了律师,律师介入此案后,副所长王辉带领干警于2013年7月9日到看守所找到我,要求取保候审,因为我没罪,所以我不同意取保候审并要求王辉给我个说法。第一,为什么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无故将我刑事拘留。第二,为什么我陈述的不在北票现场和没有参与打架辩解理由,王辉所长不信,也不做调查,直接将我刑事拘留,使我无辜被限制自由9天。副所长王辉对我的问题不作答复,就直接将我从看守所带出来释放了。
  我是无罪的。副所长王辉肆意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践踏人权,王辉副所长的行为明显是滥用职权。我知道李管春为什么要故意控告是我伤害他,因为我们合伙在内蒙开一处金矿,我到矿上后,发现李管春是借着开矿的名义和朝阳黑子在一起贩毒,李管春让我入伙,我不同意,就撤了出来,并要求李管春立即归还我入伙开金矿的73900元,李管春不想还这笔钱,就栽赃说我伤害他,副所长王辉和李管春关系密切,王辉副所长就动用警察职权帮助李管春,并以伤害罪将我拘押,但是此案发生时我正好不在北票,这让王辉和李管春栽赃陷害缺少证据,才将我释放。在我被释放后,我的律师从黑龙江省伊春市的亲属及邻居中已调取了,在案发当时我在黑龙江省伊春市的证言材料,并要求公安机关和副所长王辉前去核实,但是他们一直无故拖延,此事自我被释放至今已有两个多月,仍然没有给我一个答复,为此我逐级上访控告,我要求追究相关办案副所长王辉的责任,并赔偿我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开赔礼道歉,要求上级领导给予关注此事。

此致   
                控告人:高玉贵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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