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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费发票,可以抵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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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报销出差交通餐费免个税




  本报讯  如果单位给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以发票报销而非现金形式发放,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交流时,回答了这一问题。

  有网友提问,出差的交通餐费补贴、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会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税?卢云回答,根据现行个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税。

  而对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税。在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的情况下,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税。具体到北京,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网友呼吁继续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建议,卢云表示,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3500元的起征标准基本符合当前实际情况。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表示,按照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一些交通费用以及通讯费用补贴都可以享受到免税的待遇,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开始注重减免个人负担,不过,目前依然有大量的税收征管措施并不明确,并且在减税方面个人所得税也依然存在空间。

[ 本帖最后由 syg10086 于 2013-10-17 08: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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