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请大家帮忙释疑和给予指点

请大家帮忙释疑和给予指点

律师,您好,现在有一个案子想咨询您,我于另外一个人(简称A)是高中同学关系(基本无来往),还有点沾亲带故,2010年7月我在深圳碰到他,由于是同学的关系,所以有来往,2010年8月中旬,他找到我,说他想买套房,我是深圳户口,好贷款,所以希望我能接名字给他用,后面也他和他的一个大学好友做房地产中介的B来找我几次,希望我帮忙,并承诺对我无影响,由于我当时刚毕业三年,并无买房打算,更不了解房地产政策,在他们的承诺下,我就答应了他们,并在2010年8月30日用自己的名字给他们买了房,到年底和朋友闲聊时候才知道原来在2010年4月17日国家颁布了国10条,深圳在2010年9月30日开始执行,我因为他的购房,我后期要负担很多,不仅高首付,还高利率,所以我就找到他,问他为什么在国家颁布政策后,还要我用名字替他买房?他说当时深圳没执行,不知道后来会执行,对我的伤害积极补偿,后来大家因此也翻了脸,他可能怕我对他的房子会处置,所以后来积极找我要我给出赔偿方案,最终大家协商赔偿20万,他动用他的父母都出面了,再加上威胁利诱(我谈了女朋友,在深圳联通上班,害怕他报复),我就同意20万分期付款,房子先过户给他,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哪只房子过户后,他拒绝履约,期间我找过他三次,他都决绝履约,没办法,我只好诉讼至深圳市南山沙河法庭,法庭上,我出示了三张证据,两张是补偿合同,一个是欠条,对方出具了他的出资证明和购房过程,并找来了B和做担保公司的C做证明,说我胁迫他签合同,我当时房子在我明名下,我本来就担心他的承诺不兑现,我的损失没人赔偿,一直不愿意过户,如果不是他威胁我,我怎么可能过户?现在黑白颠倒,可法官居然听信证人的证言,以合同法52、56、58条规定,最终以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合同无效,损失得不到补偿,对方不必履约,并返还对方已经支付的30000元,可合同法58条还规定,对于无效合同导致一方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双方有过错的,要划定双方责任赔偿,我是明显的受害一方,可判决书里只字未提,整个过程就是这样,我现在一审败诉,我是否还可以上诉,几率大不大?还是重新选择诉讼请求,请帮忙解答和示意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