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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公司该不该赔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公司该不该赔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公司该不该赔
起诉宁沪高速公路辩论词
2013年08月14日00时10分,原告驾驶车牌为LXXXXX的轿车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由西向东227公里时(丹阳段)碰撞路上障碍物,造成车辆损失交通事故。
原告认为:被告为高速公路的经营和管理者,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除享有对通行车辆依法收取费用的权利,也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通畅的义务;原告的轿车进入高速公路,也同样向被告交纳费用,即原、被告之间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告没有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导致障碍物散落没能及时清扫,被告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没有完全履行保障所管理的高速公路完好、安全、通畅的义务,致原告的车辆经过被告管理的高速公路路面发生事故,因此,被告对其管理的高速公路存在管理疏忽的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原告请求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车辆修理费XXXX元、、拖车费XXX元、燃油费XXX元,交通费XXX元、误工费XXXX元、邮寄费XX元、诉讼费XX元,,停车费XX元,共计XXXX元。
                 此致
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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