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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会保险

补缴社会保险

本人于2010年7月21日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工作至2012年5月开始提出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由于工作交接的问题,于2012年6月底才正式离职,但用人单位于2012年6月开始就告知停止缴纳社保,经用人单位领导多次与本人协商,重新聘请本人于2012年8月1日开始正式回单位上班,岗位照旧,约定工资待遇和福利照旧(中途离职的时间整整一个月),但用人单位多次以公司管理及重新办理员工社保缴纳的一些麻烦问题多次推拖,直至2013年7月才以新成立的公司重新缴纳,并且不告知本人就不补缴中断一年的社保,新劳动合同是2013年4月才签的,现在想申请用人单位补缴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的社会保险(中途离职的一个月算入本人),用人单位意指重新聘请本人入职的前三个月还要算试用期,不予缴纳社保。现想咨询应当怎么处理为当呢? 申请劳动仲裁应该提供哪些法律依据和哪些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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