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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侵权案因该属法院受案范围且无须先确认侵权

土地行政侵权案因该属法院受案范围且无须先确认侵权

1986年会泽县火红人民政府已“三级联营”为由将135为农民的承包地圈占后用于经营活动,农民分文无收,颗粒不得还要承担税费,2004年农民要求县政府责令向政府返还土地无果,申请市政府复议,市政府法制办成过了复议时效,农民以土地行政侵权为由,向曲靖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返还还承包地,赔偿损失,该院裁定称:不属行政诉讼的范围,不予农民的起诉,云南省高院裁定:农民要求返还土地、赔偿损失属国家赔偿,违法行为未被确认,维持一审裁定。本人认为,行政土地行政侵权行为,是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否侵权是法院司法审查、审判的问题,无需首先确认是否侵权,再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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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5日

附加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doc ( 下载次数: 378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doc
对2007年4月25日本人《土地行政侵权纠纷因(应)该属法院受案范围且无须先权认侵权》一文的更正及补充
一、 更正
标题中“因”应为“应”;“市政府成过了复议时效”应为“成”应为“称”;“不予农民的起诉”,应为“不予受理农民的起诉”。特此更正,并请见谅。
二、 补充
会泽县火红乡刘寿炳等135个农民,2007年2月27日以要求依法确认会泽县人民政府,许可会泽县火红向人民政府“经营”农民承包地的事实行政许可行为存在且违法;要求返还承包地、赔偿损失,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在法定时效不作为,3月1日135个农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在法定时效不作为,农民于4月24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给最高人民法院的起诉书一份
行政诉讼状
原告:刘寿炳等135个村民(共同诉讼参与人名单附后)。
共同诉讼代表人: 刘寿炳 刘寿仓 夏永发 赵德美。
被 告:会泽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国宝 ,县长。
第三人: 会泽县火红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付碧恩,乡长。
案由:行政许可纠纷。
请求事项:一、依法确认被告许可第三人经营原告承包地的事实行政许可行为存在及违法;二、依法确认第三人“经营”原告承包地行为违法;三、依法责令被告及第三人:(一)、返还原告承包地968.18亩,机动耕地390亩;(二)、清除在原告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将土地恢复到可耕状态;(三)、连带赔偿原告20年经济损失21,730,880元(按年亩产800元计算:1358.18亩
荒缪之极,人民政府不依法行政,要“经营”农民的承包地,这不仅只是不务正业,而是在榨取农民的血汗,令人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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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民政府争当“地主,”如果不是利益驱使还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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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没有此条情况,无论如何都是不合法的。“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但是,此案是否还有其他的事实呢,如是不是当初经入股建立公司、合作社等组织形式?当然如果没有依据证明原承包人转让、出租、入股等的,政府就难究其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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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很好!至今农民没有见到章程、协议,也没见到政府的“规划 ”、批文,此事瓦在网上输入如惠泽火红乡可查看到相关报道,现在的问题是市政府行政作为,法院司法不作为,农民不知咋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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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定称:原告的起诉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二审裁定认可属法院受案范围,但要先确认行政行为是否违法。难道行政侵权行政行为不是违法吗?难道对侵权行政行为的审查、审理不确认其合法与否吗?另,上诉人有无诉权,如何行使?我实在是读不懂高院的裁定,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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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1日、12日人民政府组织机关干部、学生,又在农民诉争的承包地上栽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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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怎能凌驾于《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之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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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怎么处理的,有结果了吗?有结果给我说一声.
我手里也有一个类似的案件,中院与高院既不受理,也不裁定驳回,向最高院申诉了,如泥牛如海_____没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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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此案详情请看樊则华本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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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联营” 祸国殃民
“耕者有其田”这是中国农民几代人的夙愿,也是无数反帝、反封建仁人志士、革命家、中国*人为之而奋斗的目标。中国*领导的新民主主义运动、土地改革,实现了这一目标及夙愿。
人民公社的建立实现了农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度。农村的土地不再是地主老财盘剥农民的生产资料,而是农民共同共有的生产资料。但二十多年的“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证明其体制与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是不相适应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79年开始,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内容;“政社分离”的农村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拉开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
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没有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权属,没有改变农村经济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性质。农民以土地公有为基础,以家庭为单位,实行集体管理分散经营。
农民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使用集体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按承包合同要求由承包人自行组织生产和经营,按规定缴纳集体提留及税费(现国家税费已免)。履行行政、农业生产管理双重职能的人民公社,已变为“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鼓励、指导和帮助”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的基层人民政府。
2003年8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党中央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内容;“政社分离”的农村经济体制的方针、政策,步入了法制的轨道。随即,国务院、农业部发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农村土地法律及经营体制建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权。”
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指出:“一、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今后,新增绿色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四、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要尽快采取恢复耕种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以下原则对已经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处理:(一)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植速生丰产林的,限期恢复耕种;(二)对在基本农田内建设畜禽养殖等建筑物的,限期拆除并予整理;(三)对建设基础设施造成基本农田耕作力破坏的,限期修复;(四)对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而占用基本农田的,逐步恢复耕种条件;(五)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依法妥善处理前,不得受理该地区建设用地申请。在具体处理中,要确保农民经济上不受损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指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政策执行。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
“六、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
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对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业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当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占用农户承包基本农田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户协商是否继续种树。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以比照基本农田造林的处理办法办理。对大量圈占基本农田造林的地区和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按《宪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称《组织法》)
乡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层人民政府,行使的是国家行政管理行政行为。
按《土地管理法》诉争的土地所有权、及土地承包权,依法归村民小组为主体的村民及承包人所有及使用。乡人民政府将桥边村部分村民承包地、集体耕地收归乡政府所有,改种植飞松、杜仲、批给外社的村民建盖房屋、开办公司,承包地的税费仍由申诉人负担。
“三级联营”将“政社合一”、“政企合一”,融官、商为一体,不仅违反了土地法律制度,且违反《宪法》、《组织法》、工商管理法规
乡人民政府的“三级联营”,不是土地所有人及土地承包人的意思表示,而是乡人民政府以强制行政手段实施的政府侵权行为。
“三级联营”违背了村民的意愿,违反了《民法通则》五十五、五十八条规定。
乡人民政府“三级联营”,但至今村民未见过联营协议、联营章程,也不知道“三级联营”的组织机构及办事机构在哪里?是否经工商局注册?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谁对联营体负责?盈归谁?亏谁担?农民以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投资参加联营,村、乡以什么投入?“三级联营”的经营资金从何来?如何运作?村民不得而知。
二十余年来该联营体投入多少?产出多少?占70%股份的农民一无所知,他们从未从联营体分到过一粒粮、一分钱,集体也无积累,农民还要打工挣钱交乡人民政府经营的承包地的税、费、提留款、承包费。
如果说乡政府规划的“三级联营”初衷是带领村民共同致富,那么二十余年的经营他们占用村民上千亩耕地,给村民带来的仍是一穷二白,但“三级联营”究竟套取了多少国家基本农田建设资金、水利建设资金、扶贫资金?这投入有无产出,归了谁?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到户,这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是党中央农村经济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也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的法律制度,火红乡人民政府把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已承包到户的土地,收为“人民公社”三级所有,这是倒退,是开历史的倒车。
乡人民政府“三级联营”20余年,国家投入无产出,农民生活无保障,农民要求返还土地,公然还要继续违背党中央农村工作的路线、方政策;坚持违法的,祸国殃民的“三级联营”错误,2007年又顶着《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禁令,在农民的承包地里栽上了经济林木,令人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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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为农民诉县政府度地行政侵权,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在法定期间菊均不座位,司法为是民,还是畏官、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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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为农民诉县政府土地行政侵权,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在法定期间均不作为,司法为是民,还是畏官、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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