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税已经实施,养路费已经废除。但是刘家海2005年提起的养路费官司却至今尚未了结。
一、摩托车被盗引发养路费退费纠纷
刘家海于2005年1月11日在东葛路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站交了桂A-Z8430摩托车2005年全年养路费200元。2005年3月摩托车被盗后,刘家海始注意到所谓养路费其实是公路养路费,他的摩托车不在公路上通行,没有接受也不需要交通公路部门提供的使用公路的相关服务,与公路建设养护单位不存在服务关联,所交养路费属于“误交”,遂于2005年7月申请退回该200元公路养路费。南宁市交通局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办公室仅退回140元(退费时已收回收据原件,无签字手续)。
二、以南宁市征稽办为被告起诉被驳
刘家海于2005年11月28日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退回起诉人所交的2005年全年摩托车公路养路费200元。兴宁区法院于200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并在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于2006年5月29日作出(2006)兴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以养路费行政征收是南宁市交通局行政行为,诉征收稽查办公室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上诉后,南宁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9月6日以同样理由作出(2006)南市行终字第8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终审裁定于2006年11月24日送达刘家海。
三、以南宁市交通局为被告再次起诉
征稽办为被告起诉被法院驳回后,刘家海即以交通局为被告向管辖法院青秀区法院起诉。2006年12月11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签发了(07)青行初字第4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刘家海诉摩托车公路养路费违法征收案正式进入实体诉讼程序。
刘家海在以南宁市交通局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中认为,公路养路费是事业性收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地方性
法规),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而按照国家规定和法定方式、程序收取的费用;公路养路费作为一种服务性收费,是实行“以路养路”即“用路者养路”的政策,不具备国家单方面、无偿、强制征收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因此,被告南宁市交通局对起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起诉人所“误交”的200元公路养路费应予以全额退还。
青秀法院2007年1月29日上午8点30分开庭审理此案。至今将近一年时间了,尚未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