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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无助的申请

[法律咨询]无助的申请

我妈妈从1974年至2002年教书几十年,年老多病退出三尺讲台后现却一无所得,曾经也找过相关领导,因没钱没靠山没人理会,一气之下毁掉每年所得的奖状和荣誉证书跟随儿女外出他乡,今年听家里人说有相关政策可落实养老保险,满怀希望回到老家去找相关领导,结果却是学校没她名额,连教书几十年的工资名册都没有,唯一在区教育局找到了几张工资表,可恨的是由当时总务一人代替签名的,(心里也清楚是当时总务把自己什么也不会教的女儿弄来顶替了我妈妈的名字,但什么也没有的穷山村教师又能拿人家怎么办),社保局的领导却说养老已办过了,由于我妈长年有病,也不能天天坐几十里路的车去找领导,就自己写了申请邮寄给相关领导请求帮忙,也收到了回信,但很不满意,再次写了不服申请,半个多月没有任何回音,现将所有申请附上,请各位朋友帮助,下步该怎么做:
  
   申请
  关于护村小学民师XXX任教28年要求按1992年41号文件和199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民师问题的通知精神,解决待遇的申请:
  我叫XXX,女,现年55岁(生于一九五四年六月),汉,安居职中首届高中毕业,家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人于1974年至2002年7月在护村乡五大队小学任教28年来对教学认真负责,多次被护村小学评为先进教师,同时得到干部、群众、学生的好评,教书期间有教师:XXX、XXX、XXX、XXX、XXX、XXX、XX与当地老百姓都是我如山的证人。任教期间工资一直在护村小学总务室领取,后因学校合并,五村不办学校,当时学校叫我自己私人办幼儿园,由于幼儿人数少本人又生病就离校了
  在二十八年的教书生涯中,做为一名没钱没势的乡村教师,多次落实民师转正的政策都因各种理由被上级领导拒之门外。几十年教书没受到国家应有的待遇
   鉴于我现年老多病,已尚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请求上级领导查清真情并按宪法、老年法、教师法以及上述文件精神合理解决任教28年应有的待遇。
   谢谢!!
  
  
  
  收到的信访回复:
  
   遂宁市安居区教育局关于对XXX同志的信访回复
  
  XXX同志:
  
   你致信安居区人民代表大会,要求“按《宪法》、《老年法》、《教师法》及相关文件精神解决任教28年应有的待遇”,现对你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对你个人的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
   XXX,高中文化,现年55岁,系XXXXXXXXXX,1971年1月1984年在护村小学从事民办教育,在1981年全省民办教师整顿中,属“缓发合格证”的民办教师;1983年因超计划生育(二胎),被原护村乡政府罚款205元;1984年起在护村小学代课至2002年7月止。现住XXXXXX,随儿女生活。
  二、对你所提出问题的政策诠释
  
  1.1981年,我省对民办教师进行了资格认定,所以只有81年取得了《民办教师合格证》的同志,才能被认定为民办教师。你虽然参加了81年民办教师资格认定,但没有得到《民办教师合格证》,所以不具备民办教师资格。
  
  2.根据遂市教(88)0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整顿农村民办教师队伍的意见》第二条第(六)款规定:“超计划生育的民师,要予以辞退”。
   因此,你超计划生育而违反国家基本国策,被清理出民师队伍,是符合政策的。
  
  三、处理建议:
  
  1.感谢你曾经对教育事业的辛勤工作,对于你提出的“现年老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请求“解决任教28年的待遇”的诉求,目前尚无相关政策,不能予以解决。
  
  2.如有困难,建议你向民政部门申请求助并息诉罢访!
  
  3.如果今后出台政策要予以解决,我们将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按政策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教职工育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再次信访:
  
   关于安居区护村小学民师XXX任教31年要求解决待遇的再申诉
  
  申诉人:XXX,女,现年55岁,汉,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家XXXXXXXXXX。
  
   申诉人不服安居区教育局2009年11月5日的信访回复,现依法提出再申诉如下:
  
  一、 感谢安居区教育局的调查并核实“我1971年1月至1984年在护村小学从事民办教育工作,在1981年全省民办教师中属“缓发合格证” 的民办教师”, 根据此调查那么我就应该认定为民办教师,但信访回复:我虽然参加了81年民办教师资格认定,但没有得到《民办教师合格证》,所以不具备民办教师资格。对此我不清楚缓发的合格证到哪去了?即然我没拿到,就应该在学校,请查清编号及去向。
  
  二、
  
  1、 调查核实“我1983年因超计划生育(二胎)被原护村乡政府罚款205元,1984年起在护村小学教书至2002年7月止”。信访对此回复:根据遂市教(88)0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整顿农村民办教师队伍的意见》第二条第六款规定,超计划生育的民师要予以辞退。对此我不清楚,上面已查清被乡政府罚款205元,我已受处理,且1984年至2002年止,我仍然在护村小学任教,怎能叫辞退?请作解释?我连续任教31年学校没有了我的工资名册和我的签名,能找到的几份工资名册都是由总务一人代替签名,校长盖章注帐,这样的领导及帐务又作何解释?
  
  2、 信访回复我超计划生育而违返国家基本国策,被清理出民师队伍是合政策。请问文件在哪里?多少号?是针对我一个人吗?为什么那时校长、总务的亲属、子女没参加81年民师整顿,她们又可以享受国家一切待遇,这是怎么回事?难道对这些人国家也有特殊政策吗?我被辞退的通知又在哪里?大会、小会所有党政、群众、领导、教师知道吗?在3尺讲台辛勤工作31年,老了来才告知被清理出民师队伍,这也是党的政策吗?
  
  三、信访对我的处理建议如下:
  
  1、“请求解决任教已来的待遇的诉求,目前尚无相关政策,不能予以解决”,对此我不同意,那么连续任教31年不给分文的待遇岂不违反“95劳动法”、老年法、宪法、教师法的精神吗?
  
  2、“如有困难,建议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这完全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3、“并叫我息诉罢访”,这我不懂,请解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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