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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判决不公

合同纠纷判决不公

我于2005年9月10日在昌吉市东方环宇商场购买了商铺(当时在建中)返祖5年房款总价92820元,月租金10%,2011年8月24日经双方协商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是东方环宇拟定好的,是购房款加上房屋增值部分即原价92820元加上增值100000元合计192820元,按8%(东方环宇规定)返租给东方环宇,合同是东方环宇拟定的,租金是双方协商好的(我很无奈租金有10%降到8%),到2013年10月14日接到昌吉市法院的传票,环宇称合同签的有误,租金应按房价92820元的8%计算,在租金问题上有重大的误解,要求撤销该合同计算方式变更此条款,2013年11月7日开庭,开庭时我方举证合同签订1年已经过时效期,我们与环宇签订的合同法院不应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对方没有讲任何理由,而法院却在判决书中判决环宇在2012年3月28日已经起诉(无中生有开庭时对方未提出),法院判决变更合同租金,我想咨询一下问题:
1、在开庭进行到一半时,法官接到一个电话后称此案要上审委会就休庭10分钟,如此一个小的合同案还要上审委会让人不可思议,法官开庭中能否接电话,如果可以可否在开庭中去到审委会去请示?
2、商铺签订租赁合同后,多长时间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变更合同?
3、法院是否可以变更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租金?
4、如果法院接到民事诉讼状,多长时间开庭?
5、法院一审开庭时我方提出合同签订与2011年8月,2013年10月14日接到法院传票,一年内为进行诉讼已过时效,对方未答复该问题,也就是他们无法回答,而法院却判决该问题经双方一致认定对方与去年3月递交诉讼状,就算东方环宇去年向法院递交了诉状,时隔一年9个月才开庭也就是今年11月7日开庭,这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判决诉讼费及邮费我我承担,但是开庭传票电话通知我,我到法院取得传票,判决书也是去取的,哪来的邮费?
判决书简直是漏洞百出,我现在已经上诉,我现在该怎样做,请大家给评判并给于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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