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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帮助,求转发,本人等着钱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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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佃东。在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南山宾苑期间工作2年,2011.9.18-20139.10.
在此单位工作。但是在工作期间,此单位一直未与李佃东本人签订书面合同。于2013.9.13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在原单位工资每月2100。后来申请上诉,经过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佃东的诉讼请求。在法庭上申请人提出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最后法院判决申请人上述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中判决书上也没说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2款规定,就一直在强调第一款的规定。这就是法院,政府一直在强调在给农民工找一安全的,舒适的,叫农民能安安全全的拿上工资过年。 这都上法院了,法院应该是给农民工 做主,给农民工找公道,结果在看完判决书,我感觉法院有可能和当地南山宾苑有猫腻。清求有关人士多多关注,我还等着这点钱过年。在外打工不容易,结果政府也难为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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