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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王建良因与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汤碧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08)拱民二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民审字第37号民事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1、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08)拱民二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2、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3、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民审字第37号民事裁定;4、撤销本案涉案的房产抵押;5、判决银行承担上诉费、律师费、司法鉴定费、取证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65458元。

    事实与理由:2006年5月13日,汤碧英偷了丈夫王建良的所有证件,并叫一个名叫张金木男子假冒王建良的名义,与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把座落于杭州市西兴镇铁岭花园5幢一单元101室(王建良的婚前房产)抵押给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后经司法鉴定,借款合同文本上的签名与捺印均与王建良本人无关。此外,汤碧英还伪造了房屋权属证书放在家中欺骗丈夫王建良。银行在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时候,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不是从实质上对贷款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只是在形式上进行了一般性的审查,所以在签订贷款合时,银行存在过错,王建良并未参与向银行借款的整个过程,未在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中签字,应认定涉案房产抵押无效。银行应该全额承担王建良已经支付的上诉费、司法鉴定费、律师费、取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65458元。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建良

201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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