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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状

行政申诉状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王建良因与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对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0)杭滨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行终字第185号行政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行审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1、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0)杭滨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2、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行终字第185号行政判决;3、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行审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4、撤销本案涉案的房产抵押;5、判决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王建良的精神损失费、上诉费、律师费、司法鉴定费、取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5458元。

    事实与理由:2006年5月13日,汤碧英(王建良的前妻)偷了丈夫王建良的所有证件,并叫一个名叫张金木的男子假冒王建良的名义,与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把座落于杭州市西兴镇铁岭花园5幢一单元101室(王建良的婚前房产)抵押给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后经司法鉴定,借款合同文本上的签名与捺印均与王建良无关。此外,汤碧英还伪造了房屋权属证书放在家中欺骗王建良。银行还把责任推给杭州市房产管理局,说假如没有进行房产抵押登记,它是不可能发放贷款的。所以,在审查贷款人身份的时候,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不是从实质上对贷款人的身份进行彻底地审查,只是在形式上进行了一般性的审查,因此房产局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时候存在过错,王建良并未参与借款的整个过程,未在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中签字,应该认定涉案房产抵押登记无效。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应该全额承担王建良的精神损失费、上诉费、司法鉴定费、律师费、取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5458元。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建良

201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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