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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我是乙方能胜诉吗

房屋买卖合同,我是乙方能胜诉吗

12年9月5日,开发商甲方与个人乙方签订《商品房销售预定书》,1.约定了30万元,2.要求买方在7日内交足不低于总价款的20%的首付之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乙方未按预定书中第二条规定时间及规定要求付房款,视为买方自行解除本协议,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另行销售乙方所预定的房屋,乙方除按购房总价款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外,定金甲方有权不予返还。当天乙方交了1万元定金。10月25日,原告甲方在房产局进行备案,甲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备案用,合同价款为28万元(甲乙双方最终的价款)。但乙方一直以无款为由不交纳房款,即除一万元定金外,什么也没交。2014年3月9日乙方主动找到甲方,要求用信用卡支付余下的27万。但甲方说不收信用卡,只收现金为由拒绝了乙方,并提出如果乙方未在两日内用现金支付余款就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合同。乙方提出不解除合同但希望给20天的筹款时间,或变更支付方式由一次性全款改为贷款。但开发商甲方不同意,坚决两日就起诉。4月13日乙方电话说已经筹到现金可以支付。甲方说已经起诉,等法院判决吧。
现在开发商提出1.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承担违约金3万元。2.诉讼费。请问1.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有多大。2.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与《商品房销售预定书》的法律效力。3.甲乙双方没有按《预售书》第二条款首付后签订,《合同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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