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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指教: 行政再审申请程序遇到问题

各位指教: 行政再审申请程序遇到问题

  我的房产证被县政府注销,已经一、二审。不久去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不受理,让我去中院申请再审,中院收了我的再审申请书,现请各位指教:

  1、省高院不受理有法律依据吗?
  2、市中院收到我提交的行政再审申请书,为什么不办理收件手续(问经办人要手续,不给)?
朋友:作好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你的案件,二审不久去省高法院,我朋友的行政案,二审后几天内向中院申请再审,压了二年后向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还是发回重审,中院还是压着不审,

要有耐力,坚持:
有时候,省高法院,对行政案件,受理了,也与不受理, 没有明显差别,发回中级法院再审,又不作出发回再审裁定书,说是不作出裁定书,是法院内部程序,中级法院以没有高法院的裁定书,,不知怎样处理,中级法院就发回一审法院,入档归案处理,

行政相对人,还有什么招?
  谢谢!我的案子中院已发询问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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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楼网友;
你的案子,能得到中院的回复就有希望,继续坚持,
我的案子,就是不给书面文字答复,只是电话回答.没有任何证据,无法上诉!上诉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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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你的案子还没有经过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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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90915你好;
我的案子经过一审,二审指令一审法院重审,又上诉二审终载定书,认定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上诉,维持重审裁定书,
本案俩级法,共发了七个裁定书, 都没有接触实体审理,全是程序裁定书,
案情; 1998年4月20日发生案件,1998年11月23日达成协议后,一直托,法院以没有先由行政解决, 不予受理,
2005年10月25日作出公告, 因涉及第三方,公告不能落实, 2005年12月12 日向法院起诉,裁定书认定,2005年12月26日起诉,,

2006年12月15日18日俩被告分别作出补偿回复,
2007年6月中法院二审终审裁定书,认定1998年4月20日发案,到2005年12月26日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驳回上诉, 维持一审载定书,
裁定书,隐瞒1998年11朋23日达成的四方协议, 2005年10月25日的公告, 2006年12月15日18日俩被告的补偿回复,2007年8月3日申请再审,中法院召开听政会后,至今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书.
2008年12月24日向省高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5月退回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又退回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就入档归案了, 一审法院解释说;因没有裁定书,不知道怎么办,就入档归案处理了,
再问省高法院,回答是;以法院内部程序,叫做移送函退回,就不作出裁定书,并说;我可以再起诉,
再问中级法院,都说不知道,帮我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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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子,的焦点;1, 拆除通知书是否是伪造成的, 占有我住宅的人,是否合法,
2, 达成的四方协议同等面积土地调换, ,并有市长的批示,后又公告追认是否合法,
3, 两被告的拆迁补偿回复,是否有法院根据,
4, 我的土地来源是否合法,
我的证据,都是都是代公章的红头文件,,被告无异议,
法官就是不接触定体审理,光在程序中玩文字游戏.
法院自立<行政诉讼法>以外的程序,听政会,移送涵, 并说移送涵,不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7条, 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7条作出裁定书,
法院样不守法尊法.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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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子, 如依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是一个明显的,民事侵害侵权霸占案,只因有了伪造的拆除通知书, 加盖公章的行政机关,因有了,四方协议,公告,信访复涵,拆除补偿回复等,一系列,证据链条, 无法否认,拆除通知书是他做出的,是他伪造的,但现任领导,又不愿承担赔偿,*机关就不配合公告,落实公告,(仅是个人理解)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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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子,裁定书发了七个,实际上公开,开庭 审理三次. 而被告在三次庭审中,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有被告的答辩状为证.

被告的拆迁补偿回复,中的用词是;由我局的前身,发的拆除通知书.明显是说拆除通知书,不是他局的事,是前局的事,但不不知法院是怎样理解的.

也就是说;这个伪造拆除通知书,由谁来承担责任??? 法院为什么不审????只是压案,可能是,权力或者金钱的作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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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案子,法官也很为难,听政后,交给一位承办法官,一个月后就病了,一病就一年,又一位承办法官一个月又病了,上诉省高院后,法官又病了,五个多月后用移送涵的形式退回中法院,中院法官 又病了,这都是法院电话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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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例为行政案,就难了,
我的案子,本来就是民事霸占土地案,是因为权势伪造了机关公文<拆除通知书>盖公章的国家机关就成了被告, 霸占的是土地,土地还在,建房的是私人,正因霸占土地人牛,有钱,
法院就是不接触实体审理, 就在程序上玩文字游戏,作出了七个裁定书, 不接触实体,

法院如接触实体审理,一质证, 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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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玩忽法律的高手,玩不下去就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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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行政再审程序又前进了一步,
驳回申请再审,是用通知书, 而不用裁定书, 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没有承办法官的名子,不知是否是新的一轮文字游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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